监察法的学习心得体会8篇

时间:2022-11-12 15:08:07 分类:学习心得

在经历一件特殊的事情后,大家一定无可避免有着不少想法,为此需要认真写好心得,写心得体会的主要目的就是帮助我们不断的更新自己内心的想法,尚华范文网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监察法的学习心得体会8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监察法的学习心得体会8篇

监察法的学习心得体会篇1

?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的标志,对国家监察工作起到统领性和基础性的作用,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基层干部要深学细究这部反腐大法,转变思维、提升技能,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贡献出自己应有的那份力量。

一是要强化监督职能,让权利运行于阳光之下。加大对各级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是遏制腐败和保护干部的有效途径。纪检监察机关是实施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的专门机构,在加强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的同时,要充分发挥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社会公众监督的作用,整合力量,构建大监督格局。权利运行到哪里,监督就跟踪到哪里,让权与责形成高度统一。

二是要强化保护职能,营造干事创业环境。保护党员干部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改革能否取得成功,取决定性因素的就是人,对那些想干事、敢干事、能干事的同志,要为他们搭建起干事创业的平台。在改革发展中出现的这样那样的新问题、新矛盾,大家要善于研究,寻找对策,绝不能轻率否定改革,冤枉一位好同志。对扰乱人心、诬告陷害、诽谤他人、唯恐天下不乱的,要坚决打击。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实施教育职能、监督职能,从实际意义上讲,也是在关心干部、保护干部。极少数党员干部由于放松了学习、规避监督,把人民赋予的公共权力私有化,脱离了组织,脱离了人民,结果蹲进了牢房,走上了一条不归之路。这对于国家是损失,对于家庭是破坏,对于亲友是愧对,对于自身是毁灭。极少数领导干部认为受条条框框的束缚,是思想不解放的表现,甚至把纪检监察工作看成是改革发展中的拦路虎、绊脚石,实际上他是想蛮干、乱干,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及时敲响警钟,悬崖勒马,回头是岸。

三是要强化惩处职能,严肃党的纪律。纪检监察机关要树立有案不查是失职;不查有影响的大案要案是不尽职;查办案件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是不称职的思想。纪检监察干部要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牢固树立居安思危、奋发图强的意识。纪检监察干部要有强烈责任感,增强办案工作的主动性,主动寻找违纪违法线索。其次是信访举报的初核。信访举报的初核是查处案件的重要前提和重要环节,同时也是为党员干部澄清问题,爱护和保护党员干部的重要措施。通过及时对信访举报件的初核,一方面让违法违纪的党员干部受到及时的查处,不让心怀鬼胎、心存侥幸的腐败分子得逞。同时对那些存在这样和那样问题,又尚未构成违纪的党员干部,得到了及时的提醒和纠正,使他们少犯错误;另一方面,使那些受到误告、错告甚至诬告的党员干部,及时得到了澄清,使这些同志的积极性和合法权利得到了更好的保护。再次是办案过程中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二十四字办案原则,对违纪行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法律惩罚。

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我们应常怀一颗知识恐慌的心,主动思考研究工作方式方法,敢于破除基层纪检工作瓶颈,转思想,改作风,明职责,出实招,干实事,重实效,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深入群众去发现问题,依据客观事实去分析问题,及时高效解决问题,驰而不息正风肃纪,充分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

监察法的学习心得体会篇2

今年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开局之年,3月国家两会通过的监察法草案标志着全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新阶段。作为一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国家监察法精神要义,忠于职责,敢于担当,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当做工作的重点,切实筑牢纪检监察防线。

深入学习国家监察法,充分领会深刻意义。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对政治体制、政治权利、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而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也对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做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把国家监察制度这一顶层设计制度化法制化,是继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遵循,为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向纵深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入推行监察体制改革,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深入学习国家监察法,坚决贯彻执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只有切实贯彻落实监察法,才能释放这把利剑惩治腐败的巨大威力。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学以致用、融会贯通,以监察法为准绳,认真解读自身职责定位、厘清监察范围和监察权限、明确监察程序,聚焦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等重点任务,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真查摆执法不严、执法不纠等突出问题,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深入学习国家监察法,严格自我要求。打铁还需自身硬,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在履行监督责任的同时,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提高自身免疫力,在思想与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保持纪检干部自身的廉洁性。将国家监察法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加强思想建设,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严格自律,严防“灯下黑”,使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自觉懂规矩、守纪律,心怀敬畏、手握戒尺,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越界越轨,树立忠诚、廉洁、担当的公职人员形象。

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逐步进入深水区,作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思想建设,认真履职尽责,学法、执法、守法,将国家监察法切实贯彻落实,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反腐败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行稳致远。

监察法的学习心得体会篇3

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根据安排,我有幸参加了区委组织部举办的全区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的培训学习。时间虽短,但受益匪浅,启发至深,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淘冶了情操。

一、理论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通过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办案程序与安全、案件检查工作方法技巧、案件审理业务及相关知识、信访举报的受理与处置的培训学习和观看四风之害警示教育片,使我更加坚定了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决心和信心,更加深刻地领会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两个责任,实现治本目标,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思路得到进一步拓展

通过区纪委常委和科室主任的授课讲解以及案例分析,提高了自己系统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纪检监察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政治工作,必须长抓不懈。要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必须自觉地加强自身党性锻炼,提高党性修养、思想品德修养,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讲原则,做到公道正派,表里如一,讲实话,办实事。

三、担当意识得到进一步强化

通过这次学习,使我更进一步明确了作为部门纪检组长,在新形势下,既要积极协助单位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要坚决维护党章和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强化作风监督,严肃查办案件,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同时还要具有打铁自身硬的底气,努力强化自身素质,从我做起,向我看齐,做以身作则、廉洁从政的表率。

监察法的学习心得体会篇4

一、纪检监察干部更要严以修身。严以修身,就是要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提升道德境界,追求高尚情操,自觉远离低级趣味,自觉抵制歪风邪气,尤其要坚定理想信念,修身养性,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才能更好地自我修炼完善。严以修身就是要守得住心,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守得住心就是要有一点气节,莫被欲望乱了心。我们要用铁的纪律打造忠诚可信、刚正不阿、服务人民、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就要宁心正气,把欲望关进自律的笼子里,宁可清贫自乐,不作浊富多忧。

二、纪检监察干部更应严以用权。严以用权,就是要用权为民,按规则、按制度行使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殊化,不以权谋私。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只有将自己放在与群众平等的位置,坚持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才能得到百姓的信任与支持。

三、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严以律己。严以律己,就是要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独慎微,勤于自省,遵守党纪国法,清政廉洁。严以律己是领导干部必备的思想作风和道德品质,常怀律己之心既是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也有利于个人的健康成长。

四、纪检监察干部务必谋事要实。谋事要实,就是要从实际出发,使点子、思路、政策、方案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客观规律,符合科学精神。不好高骛远,不脱离实际。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紧紧围绕市委、政府的总体安排,聚焦中心任务,扎实推进防腐倡廉建设。一要服务大局。加强对市委、政府重大项目、重点领域、重要资金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二要严肃惩戒。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三要落实责任。四要转变作风。五要抓好专项治理。

五、纪检监察干部践诺创业要实。创业要实,就是要脚踏实地,真抓实干,敢于担当责任,勇于直面矛盾,善于解决问题,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一步一个脚印,自觉抵制浮夸风及形象工程,明实情、施实策、出实招、求实效,当求真务实的实干家。

六、纪检监察干部固守做人要实。做人要实,就是对党、对组织、对人民、对同志忠诚老实,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干老实事,襟怀坦白,公道正派。要认清纸上谈兵不如下马服务,喊破嗓子不如做出样子的道理,实实在在深入到群众中去,扎扎实实为民办实事,树立起群众心中的“亲民”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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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的学习心得体会篇5

近日,《不要引导领导干部当“满票干部”》的文章,对文中提到的在选拔干部时,一要正确处理德与才的关系,二要正确对待民主测评的观点,有了更为深刻的领悟。

“才为德之基,德为才之帅”。自古我们的老祖宗就对官德高度重视。孔子云“政者,正也;子帅以正,敦敢不正?”“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说的就是官德的重要性。官德是大德,是公德,是政德,不仅仅是干部个人洁身自好的德行,更不是私人收藏、个人把玩的“小家子”器物。“风成于上,俗化于下”、“浇风易渐,敦化难归”,官德引领着社会的风气,关乎着人心的向背,影响着国家的兴衰。历史殷鉴,千年不远,朝代更叠的周期率也是整体官德轮回的周期率。所以,习近平同志指出,“在把握德与才的关系时,特别要注重德,把德放在首位。”在执纪执法具体工作中,我们也会发现,一些干部出了问题首先就是“德”出现大滑坡,无德、失德、缺德,成为落马干部的重要标志。我们大力开展“忠诚、干净、担当”队伍建设,德治思想集中体现其中。“天下至德,莫大于忠”,对于我们纪检监察干部来说对党绝对忠诚就是最核心的“德”、至高的“德”。“德”不是抽象的,对党忠诚不能只是说说而已,必须铭记于心,付之于行,体现于果,汇聚于效,发挥纪检监察工作独特作用,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唯其如此,“德”之修为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讲,才不会象睡梦中的虚幻,睁了眼看不见、摸不着,而是会象空气和水一样离不开、少不了。

“不能形成唯票导向”。正确看待民主测评的问题,更是吏治应当明察的重点。正如习近平同志所讲,“强调群众公认当然重要,如果大多数群众反对,一般来说这个干部是有问题的,但讲群众公认决不是以票取人。”无疑,这是领袖对具体问题的清醒把握。实际工作中确实有些干部因为敢抓敢管敢于担当而开罪了一些人,每当测评打票时就成了个别人泄愤撒怨的机会,给差评、划不满意票成为报复的手段。更有甚者,本着“有没有,先咬一口”,望风捕影,捏造事实,写匿名信,打黑报告,干扰视线,延误机会。如果组织不能及时明察,这些状况就会形成风气,逐渐扩散蔓延,污染吏治环境,消费群众信任,最终仍会伤及广大群众的利益。因此,习近平同志讲“敢负责、干工作的干部往往会丢点票。不能形成‘唯票’ 的导向,不要引导干部当所谓的‘满票干部’,否则就会引导干部当‘老好人’不敢得罪人,甚至拉票、贿选”,正是以马克思主义哲学观辩证地看待这一现象,为我们搞干部民主测评在结果使用上指明了方向。怎么用好干部,把好用人关,就是要把握大节、抓住主流,注重品德,及时发现默默无闻、埋头苦干、不事张扬、德才兼备的人,任用、提拔真正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敢负责、能干事的人。只有这样,才能健全考核评价体系,提高干部考核评价的准确度及科学性,有效防止考察失真、评价失准、用人失误。从另一个角度分析,满票的出现,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有的干部确实是群众一致拥护,出于公心,群众给了全满意,但这样的干部太少了;有的是群众不了解真实情况,本着不得罪人的传统心理,给了个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闭眼对勾奖”;有的则是组织工作到位,群众领会组织意图到位;还有的是个别人临时群众工作起了作用,等等。这些都提醒我们,对满不满票结果的运用,需要辩证的思维,需要抛开表象做更加细致的工作。一句话,我们呼唤的是为民做事,有忠诚、担当、干净、奉献的好干部,而绝不是刻意追求满票的“票干部”,用口碑说话,而不能简单地用划票评价。最近中央下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从更高的视角、更广阔的胸襟为广大真正干事创业,可能有失误,可能得罪人,可能积极性受挫的干部们撑了腰、打了气、鼓了劲、加了油。这也恰好与习近平同志早年的工作思路一脉相承,都汇涌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伟大实践中。

“德与才都应结合实际加以具体化”。作为党的“纪律部队”和“忠诚卫士”,纪检监察干部必须立德为先、德才兼备,必须把对党绝对忠诚作为工作的首要政治原则和政治品质,“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不戴“假面具”,不当“两面人”,坚定信仰,表里如一。一要政治过硬。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刻领会十九大精神的政治意义、历史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深刻理解其中蕴含的真理力量、精神力量、文化力量,学出更坚定的信仰、更强烈的担当、更纯粹的忠诚和觉悟,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要本领高强。不断提升依纪依法开展工作的能力,系统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做到熟知精通、熟练运用两把尺子,努力成为纪法皆通的专才。三要纪律严明。打铁必须自身硬,要切实加强自我监督,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闻令而动,因势而为,要与全面从严治党的生动实践同频共振。执纪守纪,秉公用权,要不断提高自身免疫力。

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着特殊使命和重要职责,纪检监察干部由于工作岗位的特殊性,正常履行执纪监察职责并不见得能够得到全部监督对象的理解认可,有的被监督的同志可能会通过不同的渠道表达一下负面情绪,这更加需要我们全体纪检监察干部要按照新时代新任务的要求,“不畏浮云遮望眼”,坚持应有的政治定力,坚定全面从严治党信心,在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中,努力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忠诚之德,努力提高监督之才,在新时代担当新使命,展现新作为。

监察法的学习心得体会篇6

?监察法》的颁布实施是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思想的重要体现,充分展现出我党坚定不移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决心和意志,是民心所向、民意所归。《监察法》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就意味着“讲规矩”范围的延伸扩展,要让所有公职人员心生敬畏,行有所止。

明底线,做“规矩”的忠实崇尚者。公职人员唯有明晰底线思维才能手持戒尺,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利,才能正确处理权与法、情与法、利与法关系的,才能不以言代法、不以权压法、不贪赃枉法,才能使立规矩成为一种自觉,讲规矩成为一种习惯,守规矩成为一种自然。

学为先,做“规矩”的自觉遵守者。遵守规矩的前提是懂规矩,懂规矩就要求我们先学规矩。我们要通过学习《监察法》,弄清楚监察职能定位、职责范围、程序要求,把握法律赋予监察机关的职能职责、权限手段,领悟全面从严治党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辩证关系,从而提高专业能力、增强履职本领。

强法治,做“规矩”的坚定捍卫者。“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维护“规矩”尊严,坚定捍卫法治是执法者的基本信条。唯有法治精神养成,才能让公职人员多一些理性、少一点冲动,多一些独立、少一点盲从,才能让每一个公民都在“有规矩”的轨道上合理、理性地表达诉求,在维护社会秩序中捍卫法治的尊严。

监察法的学习心得体会篇7

4月,区纪委监委发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读本,作为一名纪检干部,学习《监察法》必不可少,而我,也将《监察法》学习了3遍,每次都有新收获。

初拿《监察法》读本,更多的是好奇,这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国家为什么要制定这部法律,这部法律和我又有什么关系,带着这几个问题,我翻开了读本,很快找到了我要的答案。同时,我也了解到“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在统计系统内监察对象人数的时候,我填写了83人。

再次略读《监察法》是单位组织干部职工集中学习,我将监察法的六十九条进行了蜻蜓点水式略读,选取了部分章节与大家共同学习。这次学习,让我对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的基本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基本内容进行了认识和了解。

第三次精读《监察法》是为了写学习心得体会。我想连《监察法》都没精读的人是写不出一篇好的心得体会(虽然我读了好几遍,但是我还是写不出),抱着这样的想法,我又将《监察法》逐字逐句的细读一遍,果然,收获多多。首先,我对监察对象有了不一样的理解。监察法规定:“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而我区医疗卫生单位从事管理的人数占系统内总人数的15%左右,医疗卫生单位更多的是从事专业技术的医生和护士,他们到底属不属于监察对象?监察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职责是对公职人员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基于此,我认为,医生和护士均属于监察对象。其次,是监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监督别人的同时,也时刻被监督着,依法行使监察权,必须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内部监督,让权力公开透明,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对普通公职人员来说,世界上最永恒幸福就是平凡,我们要筑牢思想防线,不碰纪律的红线,守住法律的底线,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党的事业才能稳固向前。

监察法的学习心得体会篇8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以来,各级纪委监委落实新要求、运用新手段,严肃查处发生在各个领域的违法违纪案件,这成为各级纪委监委干部执纪监督的新利器。从而标志着全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经进入全新阶段。作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监察法的实施是一项重大创新举措,它既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也体现了实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统一的必然性,进一步加强了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填补了权力的监督空隙和死角。我们应当从以下三方面体会监察法的实质。

立法过程之严谨确保执纪监督“新利器”牢不可摧。监察法从草案到正式立法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在取得了各方面广泛认同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后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原则和精神。监察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朝着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从国家法律层面确保监察全覆盖,监督无死角,牢不可摧。

覆盖范围之广确保执纪监督“新利器”震慑有力。按照《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涵盖了所有的公职人员,实现了对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职能的有机整合,明确了监察职责和监督方式,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从根本上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能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职能行使之严确保执纪监督“新利器”锋刃无比。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国家监察法明确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把目前正在实际运用的调查手段纳入法律,赋予必要的调查权限,加大查处惩治力度,确保执纪监督有力度、有劲道、效果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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