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房屋申请书参考5篇

时间:2023-11-19 17:02:46 分类:申请书

申请书的目标是说服受众,通常是决策者或评审委员会,支持或批准申请的请求,申请书的撰写应该经过多次反复修订和校对,以确保没有错误和不清晰之处,以下是尚华范文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写房屋申请书参考5篇,供大家参考。

写房屋申请书参考5篇

写房屋申请书篇1

申请人:

请求事项:

请求不予强制执行。

事实和理由:

柴____诉王_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____年4月7日送达生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柴____与王____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

1、柴____诉称王____于____年__月__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____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____的家庭共同生活。在申请人与王____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____举借如此巨额债务。王____向柴____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2、柴____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王____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

第一、柴____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王____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柴____提供的用来证明王____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

第二、柴____与王____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王____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

第三、即便是王____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____对柴____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

二、申请人与王____已与____年__月__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柴____与王____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5个月,而在此期间,柴____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审理。

2、申请人与王____已于____年__月__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

申请人:

20____年__月__日

写房屋申请书篇2

尊敬的上级领导:

申请人:xxx,男,xx文化,现年xx岁,家住xxx乡xx村xx组。

我是xxx乡xx村“4.21”特大冰雹灾害的受灾户,全家共9口人,现在住房为石木瓦结构,且是上世纪90年代建造的,房顶瓦片受近两年干旱的影响,在4月21日的下午16:00左右被冰雹袭击,现在的房顶已百孔千疮,岌岌可危,每逢下雨的`时候,全家人时时心惊胆战,夜不能寐,深受其苦,屋里全是雨水,无法居住人。如今正值雨水季节,房屋长期受到雨水的侵蚀现在部分梁柱霉烂脱节,随时都有进水和瓦片往下掉的危险,一家人的生命财产受到了严重的威胁,我想把我家的住房改造一下,让家人住进比较放心的房子,不必每天担心房子危险的问题。

现家中特别困难,一年出了种地收成没有其它的经济。特别是近两年受高海拔和干旱的影响,粮食收入微薄,妻子又有风湿基本不能下地干活,本人自己眼睛不好,家里十分困难,没有多余的钱来改善我家住房条件,自己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现欣闻政府的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和有关惠民政策,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让多少风雨飘摇中担惊受怕的危房户远离危险,喜极而泣!所以特向上级领导申请,恳请村委和政府及时核查我家危房险情,帮助解决危房改造救助资金为盼。

盼批准为谢!

申请人:xxx

20xx年5月1日

写房屋申请书篇3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解除对xxxxxxx商品房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因xxx与xx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xxxxx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xxx在合肥市开xxx中心签订了编号为xx《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xx.合同约定,xx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xx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xxx要求,申请人同意xx在20xx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xxx承诺在20xx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xxx在约定的20xx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xxx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xx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xxxxxx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xxx与xxx借款纠纷一案中,xxx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xxx支付剩余价款;xxx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xxx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

xx人民法院

写房屋申请书篇4

申请人:xxx建筑设备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30号院2号楼1单元7层14号,法定代表人:黎关青,电话:18537195889。

被申请人:郑州顺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冬青街22号,法定代表人:余羲军,电话:13083660508。

被申请人: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西宏达路北五环大厦4层,法定代表人:杨书岭,电话:13027727370,13837101158。

被申请人:余西根,男,汉族,1968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仁和镇凌集村余湾组,身份证号:413024196802166019,电话:13183001306。

申请事项:

申请查封被申请人余西根所有的房权证号为1401106264的房屋。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已经于20xx年12月23日向贵院提起诉讼。但是,被申请人有转移资产之嫌,其行为可能危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情况紧急,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致使申请人利益受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特请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余西根所有的房权证号为1401106264的房屋(截止20xx年12月23日,三被申请人欠申请人1366550元)。如果采取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被申请人的财产如下:

余西根所有的权证号为1401106264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冉屯路2号24号楼2单元6层602室的房屋;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如下:

李翠芳(身份证号:410482196909071020)所有的房权证号为1001037432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9号1号楼1单元22层146号的房屋;

xxx人民法院

写房屋申请书篇5

尊敬的各位政府领导:

我叫xxx,是xxx村委墙背村小组农民,由于现住房是父辈五十年前建的简陋木质瓦房,至今50余年,虽经过多次整修,破损仍多,墙面大面积开裂,修修补补仍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

现住房屋一间,三世同堂,还需要堆放粮食等物,实在太拥挤,苦不堪言。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也比以前收入提高了,为响应国家号召,改善居住条件,特向政府提出建房申请。

我现建房地址为空地,面积为100平方米。东面靠近张兵圣家,南面和西面为水沟,北面为空地,符合国家政策。

特此申请,敬请批准。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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