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法院心得体会6篇

时间:2024-09-15 17:25:12 分类:培训心得

通过书写心得体会,我们能够更好地应对实践中的挑战,心得体会是我们成长道路上的指引灯,照亮前行的方向,下面是尚华范文网小编为您分享的去法院心得体会6篇,感谢您的参阅。

去法院心得体会6篇

去法院心得体会篇1

一、实习心得与体会

20xx年2月18日到3月18日我在xx市人民法院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虽说是短短一个月的实习但是却让我感受颇多。

我被分在了民三庭,民三庭作为法院的一个内设机构,主要负责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离婚案件,交通肇事案件以及其他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而我的主要任务就是协助书记员和法官的工作和一些琐碎的工作,比如:整理卷宗,登记案件信息表,做庭审笔录,拟写审理报告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整理卷宗是从事法律工作最基本的内容,它看似简单其实不然。整理卷宗包括排序、编页码、填写证据目录及卷宗目录、装订案卷等。它不仅要遵循一定的顺序,同时还要掌握整理的技巧。在整理过程中需要把案件的情况写清楚,这也是一个不能马虎的环节,稍有差错就得重新返工,所以每次填写我都十分认真,填写完成后都会让书记员帮我检查并指出错误。刚开始我也很慌乱,翻过来翻过去,自己都有些乱了,但这是熟能生巧的活,干得多了也就熟练了。在书记员的指导下我基本上能够独立的整理卷宗,为书记员减轻了一部分的负担,当然这也极好的训练了我的耐心与毅力。看着一份份卷宗的完成我有了小小的成就感。

基层法院的案件比较多所以经常有旁听的机会,通过旁听案件,我对民事案件的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一定的了解,知道了审理民事案件的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这和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是完全不同的,民事案件最理想的状态应是让双方当事人双赢同时又符合法律的规定,这一点就对法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扎实功底,更重要的是懂得替当事人着想,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不能摆官老爷的架子。参加了几次庭审,对于庭审过程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平常只是局限于书本的知识并没有真正触及庭审,即使是模拟开庭也始终不能与真正的庭审相提并论,这让我从抽象的理论真正与实践得到了结合,很受启发。

做庭审笔录是一项比较艰巨的工作,也是对我的一个考验。庭长为了锻炼我,让我从最简单的做起,记录离婚案件。离婚案件的三要素,婚姻关系,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刚上手时很是紧张,害怕跟不上庭审的进度,可是庭长对我很照顾,看我没记完就会等等我,在大家的帮助下我完成了我的第一次庭审笔录,虽然困难点但是还是很欣慰的。为了提高自己的能力,庭后我找到庭长为我指导,我知道了自己的最大的缺点是理论—功底欠缺还有就是缺乏锻炼。有了这次经验我也敢于挑重担了,开始记录一些交通肇事的案件,对于其中的法言法语我不是很了解,所以只能课下做功课,了解相关的法条,加强自己的理论基础。最让我感到难忘的是庭长让我拟写判决书,刚刚参加的庭审就派上用场了,庭长告诉我写判决书应该注意的事项并给了我几份模板让我参照。前边的都是固定的格式,需要发挥的是:经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这是核心和根本,也是让当事人心服口服的依据,必须谨慎措辞,有理有据,有法可依。写完以后我交给庭长,庭长仔细阅读后给我指出了不足之处,并给我讲了写判决书的精华之处,使我受益良多。

审理报告也是如此,这次庭长只是给了我一份模板让我自己琢磨,我按照模板依猫画虎地写,有了写判决书的经历再写审理报告不再感觉那么棘手。虽然两者不能全盘套用,但是毕竟有相似之处,对于文字措辞我也有所把握。花了一个小时的时间写完了审理报告,交给庭长,他说有些进步,这对于我来说是极大地鼓励。拟写判决书、审理报告,其中有些门道是可以被看穿的,既要简练得当又要有理有据,当然这也不是一日之功就能练就的。

通过这次实习,我明白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 。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尚未真正步入社会的学生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做事要先做人。作为一个实习生,我们不仅只是把领导交给我们的事做好,更要有眼力,有积极的态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有所收获。没人谁会去督促你该怎么样做,只能靠自己在细小的工作上积累经验。无论是跟领导、同事、律师还是当事人接触,都要端正自己的态度,摆清自己的位置。在这个过程中我还学会了许多法言法语,结实了许多法官律师老师,他们对于我的实习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悉心的指导,在指导我理论学习的同时,也教了我很多做人的道理。

在法院不仅能学到专业知识和做人的道理更让我知道了人们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都说走法律行业是条不归路,但我想中国法律界的春天也即将到来,因为人们的法律意识正在不断增强,中国的法制建设进程也在不断前进,相信用不了多久中国的法律界就会有更高水平的发展。

二、问题与不足

当然在实习中我也看到了自身存在很多问题,不仅需要在理论上更加扎实地探索而且还要在实践中不断熟练积累经验。由于理论与实际脱节,更多的是需要我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我想随着年龄的增长和阅历的增加我会慢慢成熟起来。同样,我也发现了法院存在的问题。

1、庭审有些走过场。

在旁听中发现有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符合简易程序的规定但是法庭却没有适用简易程序,仍然走的是普通程序。如此看来这对于司法资源是一种严重的浪费而且对于当事人也是不利的,因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不同的,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可以更快地解决争议,减少一些损失。

2、久调不决问题严重。

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如今法院大力倡导调解优先,于是出现了久调不决的现象,更有的法院还给法官下达调解率,作为目标责任制考核业绩。所以法官对案件,不愿意判决,愿意当事人撤诉或调解结案,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案件,久拖不决。

去法院心得体会篇2

陈坚 蒋晓红/摄

作为湖南本土培养的第一届法学硕士、全省屈指可数的民商法博士,陈坚已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了21年。目前他是省高院研究室主任。

21年间,从刑二庭到民一庭、民二庭再到研究室,陈坚勤于思考、潜心钻研、紧贴实务、注重积累,成果丰硕。早在本世纪初,他就在湖南法院大胆进行了“开办单位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的有益探索,该裁判方法后被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性案例所确认。他也被最高法授评为“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陈坚说,司法审判的现实呼唤“工匠精神”的回归。“工匠精神”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精髓,代表着一种精雕细琢、精益求精、专注坚持、永不言弃的工作理念。工匠打造的是工业产品,法官打造的则是“司法产品”,它的质量好坏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司法公正。对于定纷止争的法官而言,提倡“工匠精神”,培育“工匠精神”,以“工匠精神”推动司法审判工作意义尤为重大。

一次大胆的尝试

儿子要结婚了,在怀化当中学教师的老李夫妇拿出一辈子的积蓄给儿子在长沙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儿子儿媳俩人的名字,却不想两年不到,儿子和媳妇竟闹着要离婚。

儿媳说,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夫妻共有,所以房子她理应分得一半。老李夫妇则拿出了银行的汇款凭证,称购房款系他们夫妇从怀化汇过来的,儿媳没有花一分钱。最终,该案的主审法官陈坚判决确认该房归老两口所有。

“当时我国《物权法》还没有出台,作出上述判决需要很大的勇气与胆略,即使到2007年《物权法》施行也仅仅是确立物权公示原则和争议物权确认规则,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所登记的权利人就是不动产物权的所有权人,在不动产物权所有权人已经明确的前提下,第三人能否对该不动产的归属提出异议并诉诸法院,法院能否受理此类案件并支持第三人的诉求,这些问题近20年一直困扰广大民事法官。”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陈坚说。

“之所以广大民事法官对此存在困惑,关键在于《物权法》对物权公示原则和争议物权确认规则的规定过于原则化,法官在适用中难以把握标准。从《物权法》基本原理分析,不动产物权登记在谁的名下仅仅是推定其享有该不动产物权并对善意第三人产生保护效力,如果他人对该物权提出异议,则物权登记权人必须提供取得该物权的法律依据。因为任何权利的享有都必须基于相应的法律事实,物权也不例外。利害关系人只有证明其有取得相应物权的法律事实,才能证明自己是享有该物权的真正权利人。上述案例蕴含的裁判规则是,物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其取得必须基于相应的法律事实。

可喜的是,今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该解释采纳吸收了上述案例的裁判规则,从司法解释层面对物权的归属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优化经济环境的典范之作

采访中陈坚聊起了他在刑二庭审理过的印象很深的一起案件。

“当时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将被告人孙某判了15年有期徒刑,作为二审承办人我提出了改判无罪的处理意见。”陈坚介绍,该案件的被告人孙某原是邵阳市城管办的副主任,在向组织递交退休申请后,到其曾担任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的私营房地产公司做工程顾问,5个月后退出时,孙某收受该项目房产开发商给付的33.6万元酬金。2001年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宣判后,孙某不服,以自己不构成受贿罪为由向湖南高院提出上诉。

陈坚在仔细审阅案卷材料后认为,孙某虽曾为国家工作人员,在邵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面临困境的情况下,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工程建设指挥部的再三要求,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了他提出的提前退休申请,离职到该公司任顾问,凭借自己在建筑工程业务方面的经验,向开发商提供该工程开发的有关信息,并为他们取得工程的开发权献计献策,促进了该开发项目的顺利进行,经双方协商给予的高额酬劳,其行为既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符合当时邵阳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政策,事实证明该行为有利于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益于国家和社会,该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为该房地产公司谋利,故不应认定为受贿。

“当时庭里对该案的处理也有不同的意见,我始终坚信自己的判断并耐心细致向合议庭及领导汇报好案情,最终我的意见获得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陈坚说,这个案子在当时影响较大,在次年初的全省经济工作会议上,该案被时任湖南省委书记杨正午作为人民法院优化经济环境的典型案件在大会上表扬,被称为“优化经济环境的典范之作”。

开裁判方法先例

在刑事审判庭工作了5年后,陈坚转战民一庭,一呆就是15年。15年间,他从民一庭到民二庭,审理了不少复杂、疑难案件。其中,让他印象最深的是邵阳某银行的一起土地使用转让权纠纷。

据陈坚介绍,上个世纪90年代,邵阳一家银行注册成立了房地产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该房地产公司与长沙一家开发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由房地产公司向开发公司转让土地,对方依约支付了244万元的土地转让款。孰料该房地产公司名下并无土地,更让人惊讶的是,该房地产公司很快被吊销营业执照并歇业。吃了哑巴亏的长沙开发公司在退款无门的情况下,只好将银行和该房地产公司均诉至法院,但房地产公司已经无力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案子上诉到湖南高院,作为承办法官的陈坚,在系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后认为,该房地产公司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作为独立法人,应当依法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该公司成立时实际上没有人员和自有资金,100万元注册资金系邵阳这家银行拨付的,因此不具备企业法人的条件,应认定其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开办该公司的银行承担。同时,该公司人员均由银行委派过来,歇业后公司人员及资产都由银行全部承接,该公司歇业后的相关民事责任应当由银行承担。最终依法判令开办单位银行承担该房地产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责任。

案子判决后,涉案各方均服判息诉。“类似本案公司被吊销以后,公司资产、人员由开办单位承接,这种情况下应由开办单位承担责任,最低限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当时全国鲜有此类判例。”陈坚说,该案创设了“开办单位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的裁判方法,在我省乃至全国起一个先例作用。

一个案子9个回合的调解

2010至2012年,陈坚挂职担任郴州中院副院长。其间,他参与调处了—起征地补偿费纠纷案。

1992年,郴州宜章县城关镇某村成建制农转非,村集体土地征归国有,列为城镇建设用地,但征地款—直未补偿到位。2010年补偿款拨付后,居委会以 1992年后已参加工作的不予补偿为由,未给肖某等18人分配土地补偿款。肖某等人遂向宜章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分配征地补偿款。其诉求遭遇一审法院驳回,肖某等人不服,向郴州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肖某等人组织100多失地农民来郴州中院上访,并到郴州市委、政府门前静坐请愿。

陈坚作为分管院领导在耐心接访并详细了解案情后发现,如果草率维持或者改判的话,不但难以解决现有问题,还可能酿成新的矛盾。因此,他要求合议庭一定要做好涉案当事人的工作、尽可能以调解方式审结该案。在调解陷入僵局后,陈坚亲自带领合议庭奔赴案发地,与当地党委政府、村支两委协调沟通,凝心聚力做当事人工作。经过先后9个回合的艰辛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和解协议,一起历时两年有余、案情异常复杂的纠纷得到了成功化解。

司法“工匠精神”

在陈坚看来,树立和发扬司法“工匠精神”首先必须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在审判业务上精益求精。法官司法能力的提高不外乎两点:一是善于及时总结审判经验,使审判活动中获得的心得和体会得以积累、沉淀;二是使审判经验上升到理性,进一步指导审判实践。他直言自己审判经验的取得主要得益于他担任十余年庭审业务指导组长的工作。

“2001年以来,全国法院逐步形成了统一的大民事审判格局,这一时期也是我国民商事法律尤其是民事司法解释出台最快、最多的一段时期。民事证据、婚姻法、人身损害赔偿、建筑工程、诉讼调解、劳动争议等一系列司法解释相继出台。”陈坚告诉记者,当时他作为民一庭的业务指导组长,不仅要将全省各级法院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反映到最高法院,还直接参与了最高人民法院围绕司法解释的出台开展的诸多调研活动。

“这一项工作使我对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的背景、意图,司法解释所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司法解释的精神内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陈坚说,正因为参与了法律、司法解释的制订过程,熟悉司法解释的立法背景及精神实质,有利于我们在裁判案件时能够更加精准地适用法律。

针对司法实务中遇到的难点问题,陈坚以农村土地承包、婚姻家庭、合同解除、矿产资源等领域为视角,系统探索和考量我国现行相关制度的立法、司法现状,并在类型纠纷案件法律适用方面进行了系统性研究,他出版了6本专着,另外与人合着了5本,这些书籍成为了不少法官办案的参考书。

“我们这一代法官成长于社会转型期,也是矛盾多发期,特别是近几年来,民事收案呈‘井喷式’上升,且新类型案件屡见不鲜,案情渐趋复杂,给向不断向我们提出新的挑战。”陈坚坦言,法官只有在把基本案情吃透,把法律精神领会,把立法背景弄清,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找准,并力求法律适用精准的前提下,裁定的案子才有可能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使当事人心服口服。

“审理一个民事案件,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对照法律条文适用并非难事,难的是如何在确保法律适用精准的基础上,摸清当事人的诉讼预期,把握好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实现各方当事人利益都最大化。”陈坚告诉记者,“法官应当将一丝不苟、精益求精的职业精神融入到司法审判的每一个环节中,不断追求程序运行、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的完美精准,做到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不仅保护权利,更关注权利背后深刻的情感和价值追求,从而作出与事实和法律相符的理性裁判,最终促使各方当事人服判息诉,最大限度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积极践行司法‘工匠精神’,在司法审判的各个程序、各个环节上精雕细琢、精益求精,不留瑕疵、杜绝差错,追求卓越,应当成为一个民事法官的毕生追求。”

原文载《法制周报》2016年11月8日,详情点击阅读原文↓↓↓

●编辑:刘沁

去法院心得体会篇3

感想:

刚开始在中院实习时,也有身边的人说,还是去基层法院实习好,能学到更多。 的确,基层法院毕竟案件量大, 程序完整;而在中院,有一部分是庭讯,只有一个法官进行法庭调查,即使是开庭的案件里,争论的焦点也主要是法律适用或者事实认定的一部分,很少出现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而且提交的新证据也不怎么多。(当然,除了一审在中院的知识产权案件除外) 但是既来之,则好好学之,这么多天下来还是有一些心得的。

首先,深切感受到,做法官需要对法律知识有更清晰的掌握!!!律师针对具体案件,会在法律框架内,从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去答辩,两方面看似都很有道理,但是法官必须思路清晰,即使一些案件的来龙去脉很复杂,也不能被绕进去。所以特别佩服优秀的法官,能够从很复杂的案件经过中抓住问题关键。

然后,法官又是一个不断学习的职业,就像律师一样。 许多法官在工作之余会写论文,著书。这次实习中跟随的法官是一位十分勤奋和学术的法官,每天没到上班时间就早早到了,每一年的论文都在浙江省的相关评比中获奖,而且,他廉洁的为人,公正的审判,也使得他登上了人民法院报xx年12月的某版面,着实让人敬佩。在多年前的一个某顾客诉肯德基的案子中,顾客因为热果珍烫伤了大腿,而诉肯德基。经过研究和比较其他类似案件,他当庭宣判肯德基败诉,虽然肯德基马上要求用更高的赔偿,使得该案件调解而不成为判决而上网,但是判决已然做出,法律的尊严不容儿戏!在法学学习中,了解到许多美国法官的事迹,美国的法治也没尊为现代法治的标杆; 相反,中国法官常常被老师们在课堂上批判一番。抛开中美法官巨大的收入差距和不同的入职门槛不说,就这次实习而言,我还是看到了很多优秀的法官,或许我将来不会选择法官的职业道路,但是内心对法院,对我们国家的法治还是抱有温存和期望。

最后,也是最纠结的感想。在旁听案件的过程中,有些案件当事人由于生计或是缺乏对法律的了解,没有请律师,在回答法庭问题时,也是答非所问,让人哭笑不得。而有优秀律师答辩的一方,不论是法庭辩论,抑或调解,都占有很大优势。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不仅要求法律是良法,而且被大多数人良好地执行,但是光是如此足够吗?虽然对于一些大企业而言,律师费不成问题,但是对于那些小本经营的私营业主,抑或是低收入家庭,一笔动辄几千上万的律师费又如何能让他们不望而生畏。。。我不了解,但是在美剧中发现在美国,律所会被要求每年有一定比例的公益诉讼,或许我们可以借鉴这个,毕竟法律不只是那些有钱人的游戏,毕竟律师不是一个只为钱而奔波的职业,相信大多数律师都愿意在固定时间里安排固定数目的公益性的法律服务。

去法院心得体会篇4

近日,按照单位的安排,我有幸参观了西吉县人民法庭,从相关业务庭室到荣誉室,从执法档案到案卷质量等,处处显示出了西吉县法庭在队伍建设和案件质量等方面取得不俗的成绩,使我感触颇深,体会到近几年政法工作面临的挑战和机遇,认识到了一个单位的进步必须要求每一名干警的不懈努力和无私奉献。

走进西吉县法庭,我首先看到了由最高人民法庭授予的“全国优秀人民法庭”以及获得“全区法庭先进集体”、“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全区法庭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全市机关党建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的牌匾,我们西吉地处自古贫瘠甲天下的西海固地区,但是在人的精神上,在工作的干劲上,却从来不服输,不光老百姓生活水平不断得到提高,法庭的同仁更是将“全国优秀人民法庭”的荣誉给赢了回来。西吉法庭更有像赵启哲这样的全国模范法官,26年扎根新营法庭,守着清贫,守着信念,为老板姓排忧解难,公正断案,他的事迹和作风值得我们每个人学习。

到这里我想着,我们司法局什么时候也拿全国的奖,我觉得不会太远,可是又觉得自己的想法很肤浅,荣誉是对我们工

作的充分肯定,但是老百姓的口碑更是对我们工作最大的褒奖,业务知识很多、很杂,我是一名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同时也是一个妻子、女儿、母亲、在生活中扮演多种角色,对知识的更新可能跟不上,但是我要求自己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用自己的善心去对待每一个百姓,我可以因为自己知识欠缺而工作没有到位,这通过努力可以弥补,但是我决不允许自己愧对自己的良心。我们的干部个个都是好样的,如果我们每个人凭着自己的良心办事,我们的工作一定会干得很好,只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无愧于良心,心里装着百姓,把百姓当亲人,我们的工作就能出彩,就能赢得百姓的赞誉。

西吉法庭在法庭审判理念的培养和创新上,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影响,在参观《干警执法档案》时,我深深体会到,法庭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作为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的政治修养、业务素质、职业道德尤为重要,因此要不断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律专业素养,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西吉法庭的做法不但客观反映了干警的工作量和完成情况,而且使干警的工作时时处于庭室领导、同事和来信来访人员的监督下,《干警执法档案》的做法还获得了全区政法综治创新奖。

西吉法庭靠“一档一星”实现队伍、案件管理的新模式,亦让我体会到了制度创新的重要性,就像法律的滞后性一样,制度也存在它的滞后性,有些工作面上可能都还没有制度的约

束,而西吉法庭的做法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他们用干警执法档案、党员评星定格活动,在“党员评星定格”活动中,对照党员个人承诺事项和评议标准,从政治思想、业务工作、司法为民等十个方面,通过自评、互评、民主测评,对每一个党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实绩进行评“星”定“格”,干多干少都体现出来了,干多的同志无怨言,干少的人员也心服口服,便于单位管理,对营造和谐的单位氛围、同事关系至关重要。

通过这次参观,我从中体会到了不少,学习到了不少,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加倍努力,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做好本职工作,爱岗敬业、无私奉献。

去法院心得体会篇5

通过在物业公司集体培训后,让我深感启发,使我进一步更加了解,安保行业对于社会次序的重要性和责任性,同时,也非常希望能有更多类似的学习机会,不断的认识社会,认识隐患的危害性。

自从事安保这份工作已有四年之久,对于这项职业深深感到所存在的自豪和荣幸,这份工作也是种服务行业,一定要有好的语言沟通能力。一件小事如果你说话的方式方法,不但处理的结果是截然不同的,最主要是责任心的问题,不管你正担任什么样的工作,请不要看它分工的价值,保安的职责就是维护人身及财产安全,和维持所管辖区内正常有序的顺利进行,工作的责任心直接关系到所管辖内的安全,所以,要时时刻刻提醒自己,增强责任心,以预防为主。

只要在平时的工作中,多重视一点细节,多一点付出,多一点分析和总结,不断学习有关知识,增强应急操作能力,遵守公司的各项规定及要求,如,在每次按时巡视时要到位需多加留心,须做到眼看,耳听,鼻闻,对待,所发生的特别情况,须做到,处理问题要快,反映问题要快,时间就是禁止进步恶化,对待来访的人或车辆,甚至处理每件事时,要按照规程来操作,须做到清而有序,当遇到素质不好的访客,须调节好自己的情绪不争吵并有礼的耐心去处理,如没效果,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在不违背各项规定的情况下,给予需帮助的人伸出援助之手,让他们感觉到微笑的和谐。

都说当保安没出息,是因待遇低,地位低,不被理解的一项工作,也是大多数安保不想长期做的主要原因,做安保工作不光要有激情,谁的激情也不是常在的,主要还是做一行爱一行的精神,只要尽心尽责,积极配合领导的安排杜绝漏洞,不断的把安保工作做到最完善,不要给不法分子作案的机会,确保安全,珍惜岗位只要管好别人,也要管好自己的同时,不断提高总体素质,才能树立我们的安保在他t;她>人心中的形象,让被服务单位的领导放下一份心,多一份信任。

去法院心得体会篇6

当前,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都发生了较大的变革,出现了江泽民同志所概括的经济成份和利益格局多样化、社会生活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就业多样化等四个多样化特点,这是我国社会生活众多变化的突出反映,是深化改革的必然趋势,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多样化为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也 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党风廉政建设提供了丰富的内涵,同时也提出了挑战。特别是在社会生活方式的多样化情形下,一些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的腐朽生活方式会乘机传播,社会风气遭到污染,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难度会增加,党风廉政建设正面宣传教育其渗透力、辐射力会受到或多或少的削弱,监督难以到位,责任追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这些问题同样也会在人民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中有所体现。因此,如何有效地应对多样化对人民法院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带来的挑战,是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下面我将结合我院近几年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情况,拟从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五个问题以及当前的几点对策和思考等内容来谈一下如何加强和改进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以此抛砖引玉,希望得到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的帮助。

一、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几年来,法院机关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按照党的五届六中全会《决定》,以党风廉政建设为龙头,不断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全面提高法院队伍整体素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初步形成了新世纪初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新格局。从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上看已基本实现了由纪检部门单打一到纵横联动演大合唱的转变;从工作思路上看,已初步实现了从重治标到重治本的转变;从工作目标上看,已逐步实现了防腐拒腐到大兴勤廉之风的转变。但在肯定法官队伍主流的同时,我们也该看到,法官队伍中个别法官违纪、违法事件仍时有发生,从而对法院队伍的整体形象、对法官的社会公信度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从我院情况来看,近5年中,先后有6名法官受到查处。这些问题的出现,暴露出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薄弱环节,经调查分析,表现为五个方面的不够到位:

(一)思想认识不够到位。

有的中层领导偏面认为抓党风廉政建设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因此,在具体工作中也就必然存在一手硬一手软和严下不严上,严小不严大的不正常现象。少数党员干部认为,我们既无人事权又无财权,更无决策权,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头头的事、领导层的事,与我们无关。还有的则存在业务建设上去了,党风廉政建设自然会好的偏面认识,没有认识到高质量地完成审判任务必须靠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而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又离不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这一辩证关系。正因为少数同志对党风廉政建设认识不够到位,以致出现该管的不管,该严的不严的现象。

(二)宣传教育不够到位。

在党风廉政教育中,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在绝大多数人的心目中,已感受到党风廉政教育的重大意义。但也有极少数人在教育方面存在一些模糊认识:一是教育无用论,他们认为党风廉政教育年年抓、经常搞,而且教育的力度比较大,但社会上不廉政的现象还是层出不穷,因此感到教育没有什么作用;二是教育过时论,少数人感到现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经济部门只要把经济搞上去,我们法院只要把业务抓上去就是好的,而且现在教育都是些老套套,没有新意,跟不上形势,认为教育已经过时了;三是在教育中有急功近利的思想,少数同志认为抓一、二项教育,就可以把党风扭转过来,忽视了党风廉政教育具有长期性、艰巨性的客观事实,有急于求成的思想,造成了思想认识方面的误差,产生廉政教育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落实起来不要的错误想法。

(三)责任分解不够到位。

按照上级的要求,每年都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有些部门还签到每一位同志,但从责任制的内容看,基本都是上行下效,照搬照抄,没有根据不同的岗位、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对象、不同的特点来设置不同的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比如对中层干部去作不准违反规定配备小汽车,不准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等规定,是完全多余的,毫无意义的,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这个权力,没有犯这个错误的可能性,由于联系实际不够到位,因此,所签的责任状内容就比较含糊、笼统,其结果往往是流于形式,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监督落实不够到位。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上至中央下至基层党组,对加强和搞好党风廉政建设都制订了一系列的制度和规定,而且随着形势的发展也不断出台许多新的规定和政策。我们法院也不例外,这些政策规定的出台,都是维护和加强党的领导地位,密切党群关系,维护法官形象,提高法院威信的必要举措。但从调查中发现,个别中层干部对有关党风廉政规定仅限于上面怎么讲,我也怎么讲,制订制度成为一种形式,检查落实、执行监督则基本不到位,甚至对责任范围内的工作往往以事务繁忙、不熟悉纪检监察业务为由,把工作和责任推到监察部门身上,这种两张皮的现象,必然导致责任制的落实成为一句空话。

(五)责任追究不够到位。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是端正党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法官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但从以往情况看至少存在三种值得注意的问题,一种是对纪检监察干部查办案件缺乏理解和支持,个别中层干部认为来实的、动真的查办案件会影响政绩,思想上有后顾之忧,因而对纪检干部采取你不来问我,我也不去管你的消极态度,甚至有抵触情绪;另一种是责任部门对查办案件处于应付状态,抱着民不告、官不究的态度,即使查也只查一般案件,小的弄弄,大的不去涉及,怕过问了会影响大局;再一种是对已构成违纪违法的案件,在处理过程中,说情的多,要求降低处分档次,存在高高举起,轻轻落下,不痛不痒的现象,这些局面如不彻底扭转,党风廉政建设就无法落到实处。

二、法院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对策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教育是基??

坚持把党风廉政教育作为建立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的基础性工作,纳入思想政治工作的总体部署,从而使广大干警常修从业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常弃非分之想,这是我们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的目标。通过建立起党组、支部和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各部门协调配合的教育工作机制,切实做到三个进一步提高:

1、进一步提高对党风廉政教育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

江泽民同志指出:几十年的历史表明,革命也好,建设也好,要取得伟大的胜利,都离不开宣传思想工作,这是我们党的一条基本经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党风廉政教育,要通过坚持不懈的党风廉政教育,着力解决广大党员干部在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教育广大干警树立起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远大理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廉洁从业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党的十六大确立了我国今后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奋斗目标,也为法院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因此建立起一支党和人民信任的职业化法官队伍是我们努力要实现的目标。要实现这个目标,我们有很多有利条件,同时也面临困难和挑战。因此,我们要旗帜鲜明地大力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工作,充分发挥教育这个有力武器的作用,增强广大干警抵御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要立足于教育防范工作,提高广大干警的思想政治素质,建立起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努力使广大干警做到慎始、慎微、慎欲、慎权、慎独、慎友;要通过严厉查处违法违纪和腐败现象,纯洁法院队伍,并通过反面警示教育,增强干警的自律意识,使他们不断提高认识,明辨是非,站稳立场,坚定方向,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经受各种挑战和考验。

2、进一步提高党风廉政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场涉及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许多领域的深刻变革,在新的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环境、任务、内容、课题和对象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我们要研究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探索新办法,以增强党风廉政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是要结合党中央和上级法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决策、总体部署以及阶段性工作重点来开展教育活动,现阶段要认真组织广大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学习十六大报告精神,学习胡锦涛同志在西北坡考察时所作的重要讲话,学习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实施办法。二是要结合区域调整后干警思想动态的变化,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通过谈心活动,掌握分析干警的思想动向,特别是要了解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各种模糊和错误认识,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入手,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活动。三是要通过走访活动了解情况,结合群众反映的一些热点问题,开展自查自纠,抓好纪律作风专项教育整顿活动。四是要结合评先创优活动,大力弘扬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廉洁勤政等方面的先进典型,进一步发挥好先进人物的带动作用,增强党风廉政教育的效果。通过丰富多彩的教育形式,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使教育活动具有吸引力、说服力和感染力。

3、进一步提高党风廉政教育的整合功能

党风廉政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要依靠和整合各方面的力量来共同完成,扩大党风廉政教育的影响力。形式上具体抓好四个结合:一是抓好集中式教育与经常性教育的结合,在年初制定全年思想政治工作计划时,做到每季有安排,月月有计划,安排一定主题的集中教育活动,同时,根据不同时期不同的阶段性工作重点有计划地开展经常性的专题教育。二是抓好形象教育与警示教育的结合。坚持正面教育为主,树立典型,弘扬先进,努力营造学先进、争先进的氛围;同时针对身边发生的违法违纪和腐败现象,做好对干部的警示教育,努力使党风廉政教育推得深、沉到底。三是抓好组织教育与家庭教育的结合。通过组织生活、集中教育、廉政谈话等有效措施,开展筑牢思想防线、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为目标的组织教育;尝试将廉政教育向家庭延伸,通过走访干警家庭、召开干警家属座谈会等形式,号召干警家属争当贤内助、廉内助,共同帮助干警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四是抓好党风廉政教育与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相互渗透。党风问题说到底就是作风问题,反映到法院中来就是工作作风、审判作风问题,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同样也是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两者之间既存在区别,也有许多的相同之处,抓好两者的结合,有利于增强教育的效果。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制约是保证

党风建设所要解决的是党员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问题,廉政建设所要解决的是干部拒腐防变、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问题,人民法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首先要解决干警的审判作风和廉洁办案的问题。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拥有最终裁判权。如果对法官尤其是法院领导干部运用权力监督不力,必然会产生作风不正、从业不廉的问题。实践证明,权力失去监督就可能导致腐败。因此,要落实从严治院的方针,确保法院领导干部和广大干警廉洁从业、廉洁办案,就必须确保监督到位。

1、要严格规范干警的交际行为。

目前,随着社会生活方式的多样化,干警与社会的交往也越来越频繁、越来越多样化。应当肯定,多数交往活动是正当的、积极的,但如果把握不好就会产生负面影响。特别是一些掌握审判权、执行权的干警,如果交往过多、过滥,就很容易遭到糖衣炮弹的攻击,发生权钱交易等问题。因此,法院干警交友要慎,要讲政治、守规矩,切实增强自控能力。我们要认真落实省高院关于八小时以外干警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约束业外活动,对广大干警要常提醒、勤过问、多关心,权力活动延伸到哪里,监督检查就延伸到哪里,确保组织管理不失控、干警行为不越轨,做到八小时以内管住,八小时以外管好。

2、要合理分权制约。

要通过合理调整权力结构,实现有效的权力制约,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具体到审判和执行工作,就是要进一步推进审判、执行流程管理机制,实行立案、裁判、执行及执行中裁决、实施、监督的合理分权制约;对于掌管人、财、物的热点职位,应明确界定权限,明确所要承担的责任,防止扩大和滥用权力;上一级不仅要管下一级的工作,还要管思想、管作风,对下一级的权力活动要充分行使管理权、检查权和监督权;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班子成员之间,既要各司其责,又要相互制约,形成纵横交错的监督制约机制。当前,我们还要完善案件决策模式,增强审判、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严防暗箱操作,防止出现审判权、执行权监督的真空。

3、要加大干部交流轮岗的力度。

实践证明,法院干部在一个岗位工作时间久了,社会关系也会随之增多,难免会产生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一些不正常的关系就可能成为腐败现象滋生和蔓延的外部条件。因此,要加大对审判人员岗位交流的力度,推行中层岗位竞争上岗制度,适时调整院领导分管工作,切实从审判人力资源配置上有效地切断或限制法院干部的一些不正常的社会关系,抑制腐败现象的滋生与蔓延,改善法院执法的外部环境。

4、要确保各项党风廉政制度的落实。

制度最多最好,如果不注重检查落实,那么这些制度就是虚设,不仅起不到任何作用,而且还会对那些自觉遵守制度的同志造成消极影响。因此,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以制度来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关系到监督能否到位、是否到位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从班子成员抓起,要通过领导的率先垂范,形成落实制度的强大推动力;职能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严格执行纪律;各项制度出台一项,就要落实一项,见效一项;对有章不循,违反制度的,要抓住典型,严肃处理,从而促使每一位干警自觉遵守各项制度和规定。

5、要形成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立体监督体系。

要进一步发挥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党员干部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监督工作;党组要充分信任和支持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要配好配足纪检监察队伍,关心纪检监察队伍的思想和业务建设,使纪

检监察队伍成为法院内部的精兵强将;纪检监察职能部门要全方位了解掌握法院各项工作,做到纵向到边,横向到沿,使法院各项工作、每位干警都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不留死角。同时,要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积极作用,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善纳群言,主动让下级来管自己;另一方面,要让广大群众增强行使监督权利的观念,主动通过正常途径和渠道,向上级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和建议。我们还要进一步强化社会舆论监督的力度,拓宽监督渠道,将监督工作延伸到八小时以外,真正实现全天候监督。通过上下联动、左右互通的立体监督网络,形成人人接受监督,人人参与监督的良好机制。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是关键

从过去几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来看,确实还存在责任不明、追究不力等问题,虽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我认为出了问题应追究而不追究或避重就轻是党风建设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因此,人民法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应实行一把手工程,而严格执行责任追究是关键。

1、应正确理解责任追究的内涵和政策界限。

责任追究是指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发生了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领导干部虽然本身不是违法违纪当事人,但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就要受到追究。实际上,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往往混淆概念,把它当成一个筐,什么都往里装,明明不属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也要生搬硬套,把责任追究混同于对违法违纪当事人处理。因此,要正确界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涵,理顺与其他纪律规定的关系,明确应当追究的责任主体,细化应受追究的具体行为,一旦出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职能部门要查清有关领导干部是否负有失职责任,分清是直接领导责任还是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并且要查明发生问题的原因,是领导干部指使、纵容下属造成的,还是领导干部官僚主义、疏于管理造成的,或者纯粹是下属阳奉阴违、我行我素造成的,只有准确予以认定,才能使责任追究客观、公正,真正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2、应严格责任追究程序和形式。

在责任追究程序方面,要严格按规定的立案、检查、处理程序进行,要注意正确区分和处理责任追究与一般违纪的关系,分清主客观原因,分清是集体责任还是个人责任,在此基础上确定要不要追究领导责任,追究到什么程度。追究领导责任,按党风廉政建设分级管理,一级抓一级的实际情况,原则上上追一级,问题严重的可上追二级,特别重大的问题,责任到哪里,就追究到哪里。在责任追究形式上,可以采取诫勉提醒、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三种形式。对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责任制规定的职责,检查考核评定为不合格且情节较轻的,可实行诫免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或取消评先资格等;对被评定为不合格且情节较重的,可会同组织部门对其责令辞职、停职、免职处理;对被评定为不合格且情节严重的,按有关党纪政纪条观对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从客观情况看,如果被追究的领导干部不是因为自己违犯党纪、国法,而是因管理不严致使所主管部门出现重大问题,这种情况下,对其采取责令停职、免职、调离原岗位等组织处理形式,这样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震动和警示其他领导干部,意义更大,效果更好。因此,组织处理作为一种程序简便、效果明显的追究形式,应是人民法院责任追究中可广泛采取的一种有效形式。

3、应完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加强对责任追究的监督检查。

实践中,对出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重大问题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往往会出现误区,有的对应予追究的案件视而不见,没有组织力量予以调查,对上级有关部门的督办也故意回避,有的甚至捂盖子;有的一把手故意揽过,尽力为班子成员开脱,或在量纪方面避重就轻,故意从轻处罚了事,或将应有个人承担的责任由集体共同来背,结果是谁也不予追究;有的对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没有细化分解,责任不明确,出了问题要追究责任

无从下手,结果只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此,必须要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的有效工作机制,从制度上保证责任追究落到实处。要建立上下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法院与同级党委纪检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信息网络,拓宽信息渠道,避免责任追究案源的流失。同时,要加强对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应追究而不追究或追究过于宽软的情况发生,完善对监督部门、监督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发生应追究而不追究或追究宽软的情况,应追究职能监督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对于领导干部任期内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不论何时暴露出来,也不论其岗位是否发生变化,都应追究其责任。

严格执行责任追究,有利于促使法院领导班子和其他领导干部增强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有利于落实一岗双责,各级领导干部也会由过去单纯抓业务建设而转变为两手抓、两手都硬,职能部门也会大大增强抓工作的内在动力,变不敢抓为敢于抓,变不愿抓为积极抓,从而有效地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治表治本、综合治理目标的实现,真正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去法院心得体会6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分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