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心得体会7篇

时间:2024-01-03 10:25:03 分类:培训心得

当我们的内心有了新的收获的时候,及时写心得体会是非常有必要的,心得体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使用频率还是很大的,尚华范文网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刑法的心得体会7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刑法的心得体会7篇

刑法的心得体会篇1

之前总体性地讲了法考的情况,今天开始分科讲讲,还是按照自己复习时的大致顺序来讲。依次是刑法,民法,行政法,商经知,刑诉,民诉,三国法,理论法的顺序。主要讲讲自己对各科的认识和体会。希望对于正在复习的朋友有所帮助。

刑法和民法是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学科。之前就有俗语称:得民刑者,法考必过。经历过后,应该客观来评价。

现在看来刑法的分值并没有突出优势,但是对于打牢基础十分重要,再加上我将其作为第一门复习,真正体会了什么叫万事开头难。面对复杂的理论,空白的基础,硬着头皮开始听下来,如同之身前往无人区探险一般。但是真正扎下了根之后,又有了势如破竹之感。所以入门是关键,那么就还是从体系的角度来谈谈刑法。

刑法的内容总共分为了三部分:刑法总则,刑法分则,以及陆续公布的十一个刑法修正案。不用太纠结,其实那十一个刑法修正案也不过是对总则和分则的补充。所以你只需记住刑法就是总和分。

刑法总则是刑法的基础,包括了诸如罪数论,犯罪形态,阶层与要件,因果关系的综合分析,共犯理论,阻却形态等等。必须花大力气搞懂弄通。

所谓搞懂就是要懂原理。比如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就必须要把老师的授课多听几遍,然后再结合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来完整归纳。最经典的方法就是把著名的“屏风案”弄清楚,脑子里建立模型,就能弄懂。再比如不作为犯的问题,同样是考试的重点,一开始也是判断困难,但是你始终抓住一点:是否有作为义务,并且还要必须是刑法意义上的作为义务,那么就不难判断了。

所谓弄通就是要有体系。刑法总则的内容都是贯通的,比如阶层和要件就引出了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又引出了中断,中断又涉及到介入因素是否异常,然后就是规责,全是一条线贯穿下来的。再比如犯罪的阻却事由,包括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被害人承诺。正当防卫这一考察重点又需要区分事后防卫,防卫过当,假想防卫等情况,这又需要不断地结合刑法意义上的认定方式进行,例如未出现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如何与违法阻却事由进行统筹分析等。相信听得多、练得多也就其义自见了。

接下来再讲讲刑法分则。无外乎若干具体的罪,以及定罪量刑依据。考试时只要回归到各种罪的构成要件去判断,也没有大问题。刑法上的罪不少,分则中一章就是一类,必须好好看看,特别是好好看看构成要件,尤其是按照老师的方法去判断构成要件,基本上都差不了。需要重点关注的是财产类犯罪,人身类犯罪,还有职务类犯罪。

对于财产类犯罪抓住的关键是怎样处分财产,是自愿还是被迫,还是不知情,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等。只要弄熟了,盗窃、诈骗、敲诈勒索啥的就难不倒你。

对于人身类的犯罪抓住的关键是是否构成转化型犯罪,是否有阻却事由,是否想象竟合,是否重罪吸收轻罪等。搞懂了这些,绑架,故意伤害,抢劫和抢夺啥的也同样不会混淆。

对于职务类的犯罪特别要关注身份。比如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可以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自己受贿还是利用影响力受贿,影响力是否起作用等。把这些有关身份和关系的细节区分清楚,职务类犯罪的问题也迎刃而解。

刑法阶段的学习客观题时是跟徐光华老师,特点是讲得细,便于把难点弄懂。后期主观题阶段是跟柏神。柏神的特点是言简意赅,总结到位,高度浓缩,尤其是讲课中伴随的战术性咳嗽,必是得分点。还要特别提到的是柏神对刑法中观点展示类题目的讲解,绝对是经典中的经典,看过就忘不了。包括柏神的《主观十题》,绝对值得拥有。刑法主观题不管怎么考,绝不会超出主观十题的范围。只要认真做,看解析,听对应课程,一定大有收获,而且是看上好几遍都能保证爱不释手。可以说,刑法主观题阶段,主观十题绝对够用了。

这里还有一点要强调的是,对于法考界,理论界和实务界这所谓的“三界”而言。既然是准备法考,就按照法考的规则来玩,说到底就是观点要按照法考辅导老师的观点来,不要拓展得太宽泛,不然做题时会摇摆不定,左右为难,自然也影响成绩。这一点适合所有科目。

刑法的心得体会篇2

刑法学作为研究刑法的科学,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着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深入,积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遗产,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古代刑律十分发达,当时律学主体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学问,也就是现在的刑法学。例如,我国春秋时期就有所谓刑名之学。但是,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却是近代才出现的。一般认为,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论犯罪和刑罚一书的出版,标志着刑法学的正式诞生。此后,经费尔巴哈、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断努力,先后出现了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创立和发展了刑法理论体系。

刑法学分为以下类型:规范刑法学,是指以本国的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主要采取注释方法揭示法条的内容,并加以评注而形成的刑法规范知识体系。

理论刑法学,是指采用思辨方法,对蕴含在法条背后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加以阐述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在理论刑法学中,按照其内容又可以分为刑法法理学与刑法哲学。

比较刑法学,是指采用比较方法,研究各国刑法,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异同,阐述其特征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国际刑法学,是指对国际刑事法律规范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本书属于规范刑法学,是以我国现行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规范刑法学是刑法学的基础,也是刑法入门的基本知识。

刑法体系:

刑法学分为刑法总论和刑法分则。

其中,总论部分主要有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的概念和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正当行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刑事责任,刑罚概说,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裁量,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刑罚的消灭。

分则部分包括概述,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的设立目的:

这一直也是让民众所不解的事,大部分人恐怕都是认为刑法不过是统治阶级利用国家机器统治民众的工具而已,如果没有刑法恐怕我们的生活也不是会乱成一团,但是刑法并不是可有可无、仅仅是统治工具而已。同态复仇是最原始的“刑罚”方式,“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不仅是古代巴比伦人处理纠纷的方法,同样适用于全世界任何一个民族和文明。但是同态复仇有个最大的缺点,就是冤冤相报。如果按照同态复仇的方式,恐怕人类一直会处在不停的战争和纠纷之中。而刑法的出现就是为了结束同态复仇的无止境的状况。同态复仇也是一种司法,但是毫无疑问他的结果是更加严重的冲突。而刑法则是转向恢复性司法,也就是恢复到伤害造成之前的状况。如果不能恢复,则用另外的方式来补偿,如经济补偿等。这就是刑法最大的意义。如果还有人说刑法是统治阶级的“走狗”或者之类的话,那么确实应该让他来尝试一下同态复仇是什么感觉。

刑法的地位: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地位应该不同,他涉及到其他部门法中最严重的情况,又脱离于其他部门法。我自己将法律分为三等,一等为最基础最初级,三等为最高级。一等法律即为宪法,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基本的问题,调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也可以说是调整所有社会关系的基础,但是由于本身宪法过于模糊,并且一般不适用于案件,而适用的时候也大抵不是用宪法的形式,所以虽然他是“不可违背”之法,但应该是放在第一等的。二等法律是各类部门法,不包括刑法。部门法是调整各类不同社会生活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其中有相通之处,也有独立之处,他们是国家生活中和日常生活中最常用的也是支持法律生活的法律,所以是二等之法律。三等法律就是刑法了,之所以将刑法放在三等,并不是它比其他法律更加的完善或是意义更大,而是因为他所规定的不仅仅是传统意义的“刑法”的范围,而且包括其他部门法中最严重的方面。而刑法在制定和应用的时候应该注意其与其他部门法的相适之处。而这些观中国之刑法,恐怕还是不完善的。

刑法的历史:

刑法学作为研究刑法的科学,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着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深入,积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遗产,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古代刑律十分发达,当时律学主体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学问,也就是现在的刑法学。例如,我国春秋时期就有所谓刑名之学。但是,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却是近代才出现的。一般认为,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论犯罪和刑罚一书的出版,标志着刑法学的正式诞生。此后,经费尔巴哈、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断努力,先后出现了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创立和发展了刑法理论体系。刑法学分为以下类型:规范刑法学,是指以本国的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主要采取注释方法揭示法条的内容,并加以评注而形成的刑法规范知识体系。理论刑法学,是指采用思辨方法,对蕴含在法条背后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加以阐述而刑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在理论刑法学中,按照其内容又可以分为刑法法理学与刑法哲学。比较刑法学,是指采用比较方法,研究各国刑法,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异同,阐述其特征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国际刑法学,是指对国际刑事法律规范进行研究而刑成的刑法知识体系。本书属于规范刑法学,是以我国现行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规范刑法学是刑法学的基础,也是刑法入门的基本知识。

刑法的心得体会篇3

刑法是除民法外又一司法考试里的重头戏,从最近几次考试看来,刑法的分值已略超民法。相比民法,刑法在日常生活中接触较少,一些刑法的概念又和我们平时的概念有出入(比如抢夺罪),看起来似乎比民法难。其实无论司法考试中的哪个部分,都有容易拿到的分数,所以不需要畏难。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分值基本上是对半。

刑法的复习——特别是总则的复习——必须认真看法条和教材,两者都要兼顾。因为刑法的法条规定比较简单背后却蕴藏大量可考知识,比如总则里面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初学者如果只看以上的法条,很难整理出里面的考点,其实里面包含着“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等条件,再结合具体案例,可谓千变万化。所以仅看法条来复习,是根本不行的,一开始复习刑法应以教材为起点。在复习到相关概念、法理都具备一定积累的时候,倒是可以多看看法条,熟悉一些记忆型考点,比如:缓刑、假释等。

前面的内容主要针对刑法总则而言,对于分则部分和司法解释,可以多看法条。司法解释对刑法的补充和修订相当多,而且许多都具有可考性,考察的时候也容易直接考察法条的特殊规定,法理涉及较少。分则和司法解释的特点是:繁杂,但记忆清晰的话好拿分。

以前刑法容易考察一些重点罪名,比如抢劫、盗窃、贪污等,现在的考试趋势是重点罪名要考,同样也考察一些冷僻的罪,所以对分则罪名的复习方法应是重点突破、全面复习,切不可偷懒。对罪名的复习还要注意一点,一些光看罪名容易误解或者不能直接判断犯罪性质的罪是老师偏爱考察的,比如“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这样的罪名简直是大白话的把犯罪的性质描述出来,一般比较少考察;又如“强迫交易罪”,这样的罪容易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混淆,最容易考察。

刑法的心得体会篇4

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是一种通过案情分析、角色划分、法律文书准备、预演、正式开庭等环节模拟审判或仲裁程序的过程,无论是案情还是形式,模拟法庭都在多个角度尽量还原真实的庭审。

“刘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开庭在即,为给当事人更专业的庭前辅导以及呈现更好的庭审效果,盈科沈阳·刑事法律事务部利用休息日组织庭前模拟法庭。

本次模拟法庭,选取的案例是刑事部正在承办的真实案件,代理律师对于案件有着深入的了解,相对于虚构的案例而言,更有利于参与模拟法庭的各方对案情整体的掌握,提高“庭审”效果。

在“庭审”中由李明律师担任审判长,姜峰律师担任公诉人,辩护人则是参与该案的律师及律师助理们。

从下午三点直到晚上九点,大家对案件的辩护思路和辩护策略进行梳理。同时,理清了案件现有证据,为之后开庭工作做足了准备。

最关键的是这次演练是为了锻炼实习律师的法庭应变能力,身临其境感受庭审的氛围,用实战方式,从庭前准备、和庭上表达、庭后复盘三个方面,系统化训练实习律师的出庭技能。

庭后感悟

刘某生产伪劣产品案团队办理群(16)

陈姝妹律师

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法律之辩;也要融入适当的情辩。辩护人不但能以法律的专业度,在控辩审的刑事诉讼中,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还能以情感的温度,为庄严的刑事审判注入人间烟火,燃起控辩审的情感共鸣。

谷宇实习律师

对实习律师来说是一次宝贵的经验,在模拟庭审中学习感悟不同身份的人的想法。为庭审做好充足的准备,提前演练,理清辩护思路,可以发现问题,提前应对对方公诉人可能提出的问题,更好的应对庭审。

陈军甫实习律师

通过此次模拟法庭,针对同一个案件,各位伙伴通过不同法庭角色扮演,深刻认识到了站在不同立场上,一千个人就会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因此,作为本案被告人应当保持本心,坚持公平公正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模拟法庭是放大镜,让我们更了解自己,更了解自己的战场。只有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技能,才能信心百倍地去迎接真正的战斗!这也是年轻律师成长的“必修课”,有所经历,才能收获!

刑法的心得体会篇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安全生产的条款进行了重新修订,安全生产领域刑事法律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红线”标准提升,法律的“牙齿”更加锋利。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否则即使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今天我们来学习《刑法修正案(十一)》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哪些影响。一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对比

修改前

修改后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等违法行为,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同等追责,前移追责关口,不仅对震慑和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防范化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具有重要意义,也彰显了整个社会的价值与信仰导向。

新增危险作业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新增三类可直接入刑的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将过去常见的“关闭”“破坏”“篡改”“隐瞒”“销毁”以及“拒不执行整改”“擅自从事高危险活动”等行政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内,冒险实施上述行为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修改对比

新增加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新增条款规定了“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是指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但存在现实的危险,这与本条第二款“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有明显区别的。前者为未发生,但有现实危险的;后者是已发生或已造成的。将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入刑,意味着将“结果犯”调整为“危险犯”,是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制度创新,是我国刑法在安全生产领域第一次对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未造成其它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时关注安全生产领域监管新问题,将安全生产相关问题纳入严峻的法律规制之下,强化安全生产领域的法治建设。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严防出现上述风险行为,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的心得体会篇6

xxxx年的xx月xx日到xx月xx日,我非常荣幸的参加了教育部组织的《刑法学》精品课程的网络培训。在这次培训中,几位专家的讲座使我对刑法学教学改革有了一些新的认识,可以说这次网络培训使我受益匪浅,在这里把我的一些心得体会和大家交流一下。

一、刑法学教学方法、难点与重点

孙国祥教授的讲解使我对刑法学的教学改革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特别是对案件的分析解决能力。本科的教学定位与教学方式应当同硕士研究生教学不同,本科刑法学是打基础,所以课堂的理论讲授是基础,案例教学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方式。

理论教学的教授除了老师讲解之外,需要很好的调动学生对理论学习的积极性,具体方式可以灵活多样,比如:老师对于理论难点和重点可以通过开设专题讲座来进行;给学生提供参考书目/参考文献,让学生撰写学术观点综述,小论文,老师进行批阅。

但是一般刑法学课程的开设是在大学一二年级,刚刚接触法律,所以要针对他们开展真正的案例教学是很困难的。加之,案例教学是需要小班开设,这样效果好,然而实际教学中,很多学校为了节约资源,都是大班开设课程,很难开展刑法的案例教学。鉴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不能完全进行案例教学,但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还得变通进行。比如案例讨论可以通过分小组,将课堂外与课堂内相结合,课外按组讨论,课内交流,当然课内交流需要老师进行引导和总结。

刑法学教学改革对刑法学教师提出的更高要求,刑法学教学改革要改变原来老的教学模式,计算机、网络技术、多媒体课件制作等等都成为大学教师教学的必备技能。上课用课件教学过程中注意不可被课件限制,课件不要过多文字,适当运用表、图、视频会有很好效果。在新的教改下,教师不再只是依靠课本、粉笔和黑板单纯的讲解刑法学的知识,而是要注重通过案例教学、模拟法庭、刑事案件辩论、刑事案件审判观摩等方式进行法律技术、理论素养、职业素养的培养。在新的教学改革中,大学法学教师要积极面对挑战,转变教师角色,并对自身的知识结构进行调整,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文化素质和综合素质,不断提升自己的人格魅力,成为一个合格的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的大学教师。

刘伟博士讲到的案例的收集与选取方法给予我很大的启示。案例的来源包括:自编案例,实务部门的真实案件,案例型教材的案例,报刊杂志刊载,司考真题。随着网络技术的运用,信息和资讯传递速度与更新速度的加快,老师应当注意案例更新。

二、加强与同行的长期交流合作有利于开阔视野

在课后讨论过程中,大家根据布置的讨论思考题进行了热烈的`探讨,相互交流心得,进行教学方式方法、课程安排等方面的思想碰撞,为此大家建立了刑法之家qq群,将经验交流从课堂带到课后,从培训中延伸到了培训结束后,为今后不断汲取好的经验和分享教学心得建立了一个很好的平台,这也是此次培训的另一重要收获。

比如关于分论的教学开展问题,大家普遍认为分论教学存在的主要矛盾是——刑法分论的教学内容实在太多了,几乎不可能将所有内容讲解完毕,而且重点罪名越来越多,不可能将所有较重要的内容进行详细讲解。这也是我教学中的一个困惑。有老师提出,分则的教学应该以案例式教学为主,强调以学生为中心,以辩论为手段。当然对于案例的选择大家认为非常重要,也是难点所在。有老师分享经验——“采用对抗案例教学法。重要罪名事先安排典型案件,学生分组作为控方和辩方,课前准备好后,课堂用20分钟左右完成案件对抗。多年来检验,教学效果好。”也有老师举例:“比如梁丽案的讨论,就可以让学生通过对盗窃罪和侵占罪的比较学习深入了解刑法的有关知识和基本理论”。这些经验对我的今后教学有很好的启示。

三、对开展刑法学精品课程建设的一点启发

根据课程培训提供的网址,我仔细看了南京大学的刑法学精品课建设,其中授课录像的制作印象很深,按照课程的章节顺序排下来,层次分明,让人一目了然,这点值得借鉴。

结合正在建设的校级精品课程——《刑法学》,我认为今后要进一步重视案例教学,拓宽学生视野,将选择案例、讨论案例、课堂交流、讨论引导和点评考核有效结合起来,强化同学生的互动,发挥学生的学习主体能动性,将理论基础与司法实践、司法考试有机结合,形成一个动态的教学体系。

总之,通过这次网络培训,我对《刑法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我们要用新的教学理念,在新的教学模式下勇于探索,不断的完善刑法学教学。

刑法的心得体会篇7

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开始接触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别等。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对犯罪的定义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据法律——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任就有承担惩罚的义务。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我是这样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重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罚。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以恶制恶。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保护大众的平等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

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这学期的刑法分则学习,让我更清楚的意识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密切的法律。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身。更准确的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刑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清晰。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因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平等关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体出发。而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的,但存在相对性,有时还得做具体分析。

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

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其中的行凶的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其含义十分宽泛而难以确定。一般而言,打架斗殴是行凶,伤害他人是行凶,杀人行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殴打他人是行凶,使用器械、qiāng支伤害他人也是行凶。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行凶的概念进行分析,阐明其真实的含义。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行凶是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的,因此,它们之间应当具有性质和程度的考量。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死亡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行凶;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轻微的暴力行为则应当被排除在行凶的范畴之外。

因此,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简而言之,总则给予分则精神上的指导,分则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遇到困难时则回归总则的原则性规定上进行自由心证。

在上学期学习刑法总论时,曾老师讲授了很多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以及各方面理论上的指导,为分则学习作出一个先行的铺垫。然而到了这学期上陈老师的课,我方才发现,自己总则上的内容把握得不够准确,知识缺陷很大,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形态、罪刑法定等往往陷入一个混乱的怪圈。例如故意杀人罪,这是我首次有勇气上台讲课的一个罪名内容,当我自以为预习分析得很透彻的时候,最终的案例分析时,我还是卡在一个犯罪形态上,究竟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这暴露的是学习总论时缺乏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及司法实践当中具体个案的判决分析,更重要的是,刑法总论知识体系的极度不完善,需要在学习刑法分则的过程中加以弥补。现在时过半学期,我自认为比较理解何以判断犯罪形态: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犯罪预备相对于其他犯罪形态较容易判断,问题不大。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实质区别:犯罪有没有得逞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实质区别:犯罪未得逞是不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 是以外的原因就是未遂,是自动放弃的话就是中止。后三者比较容易混淆,鉴于各种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各异,当司法实践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是,犯罪形态的不同对罪刑法定起到一个关键性的作用。

刑法分则主要规定具体罪名与罪状,数目繁多,在如何把握刑法分则的问题上,我认为应该从理解以及掌握各个罪名的主要内容和行为方式上出发学习。刑法分则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具体条文来确立各种犯罪行为,条文的内容包括罪状和法定刑。通过罪状设计来描述犯罪行为,确定打击犯罪的范围,是各国刑法的通行作法。罪状的内容主要是对社会现实中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需要由刑罚方法来处置的事实加以记述,这是罪刑法定,在认识论上是定性认识。法定的罪刑设计要落实到具体的案件中,需要司法定量,具备可操作性。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来考虑,满足可操作性的最佳状态是:立法对每一个问题的规定不仅有定性因素,更为关键的是有定量因素。只有在定量的意义上才可以说能够将可操作性落实,仅仅停留在定性阶段而不考虑定量因素,不符合实事求是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面对具体个案,处理具体案件时,对刑法的适用解释只能是具体的,根本原因是案件之间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正如我们高考英语作文经常用的一句话:everycoinhastwosides。每一枚硬币都有两面,更何况是一个案件,又何止两面呢。世界上没有任何两件事物是完全相同的。每个案件在其所具有的特殊之处都是独一无二的。一个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方,他们永远不可能重复在他们之间引起纠纷的那种行为。我们可以用足以涵盖不同时空下不同当事人之间的不同纠纷的一般术语,去描述一个案件中的诸般事项。我们也可以用仅仅能够包含在一时一地的这些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的特定的法言法语,对他们加以描述。无论我们怎样描述案件,每一个案件都只发生一次。例如杀人罪是定性描述,具体的杀人行为分别有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基于故意和过失的程度所反应出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在各个案件中均有差异。

至于刑法上所说的行为方式,我们在学习的时候经常会进入这样的一个思维误区,法条说什么即是什么,抠字眼,只在于字面上的分析以及在语句上的剖析,而忽视了其中的内涵以及各个不同的行为方式所导致的不同的行为结果以及判决结果。经过学习,我发现刑法总论和分则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总论的指导,单看分则,确实难以作出正确的判决,由此可知,无论是总论还是分则,在学习的时候必须融会贯通,不可厚此薄彼,构建自身完整的刑法知识体系,对分析案件时很有帮助。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更好地把握刑法法条上所提到的各个行为方式呢?当然,语义理解是最基础的一方面,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法条上没有明确写上、规定上的其他行为,那些特殊的行为方式该如何定性的问题。法条不可能涵盖所有有可能的犯罪行为方式,人的创造力是无限大的,可是路走偏了,就成了人的犯罪手段及方式是无限多的。因此,当出现于某些特殊的行为方式时,一是可以依照法条总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而不必关注与其他具体行为方式的关系;二是可以依照刑法总论上一些基本的、原则上的规定,再结合相类似的具体罪名,由法官进行自由心证。

刑法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也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正如广州许霆的恶意提款案件,从无期徒刑改判为五年的有期徒刑,然而同一性质同一行为方式的云南许霆则从无期徒刑改判为八年的有期徒刑,且是借鉴广州许霆案的先例进行上诉。云南许霆表示:2009年7月的时候,我有一次减刑机会,要减两年零六个月。结果报上去,法院说我不认罪,这个减刑就没有批。直到广州许霆案引起了一系列涟漪,方才让这个云南许霆有了提前步出监狱的机会。为什么不同的法院检察院的判决会有不同的结果,为什么法律规定的上诉在实际操作中那么难实施,甚至对于写了很多遍的申诉材料上交到法院,依然是无人问津,这是司法实践的失误还是司法机关办事效率的低下,不得而知。我记得当初本科专业选了法学的时候,不少人告诫过我,从法学院毕业出来以后,会发现大学四年所学到的跟职业会大相庭径,无论你是作为律师还是检察官。其实个人认为,不是学的东西大相庭径,而是作为一个人心中那份正义以及法律理想已经在社会的大染缸之中被染得失去了本来的颜色,看不清其本来的面目,因此才会造成大相庭径的局面。司法实践当中,理论上的东西相信是相差无几的,由于法院、检察院以及辩护人的不同而容易造成判决结果出现差异,这也是刑事立法的一个不足之处,也是刑事司法的一个缺陷所在。

通过这学期学习刑法分则,我深深体会到,要学好刑法这一门课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这需要理论联系实际,过于理想化的思维会导致刑法的学习道路出现偏差,批判性的思维反倒会让自身更好地认清事实,看清法律不只是维护人的权利,而且牵涉到的还有很多很多或正或邪的方方面面。刑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的法律学科,且与其他部门法比起来,刑法是第二道防线,没有刑法做后盾、做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难以得到贯彻实施。因此我们不是为了学习刑法而学习刑法,而是为了把法律知识融会贯通,将学到的知识更好地应用到实践中去,解决实践中具体的问题而学习刑法。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不能闭门读书,忽视联系实际,那是高中时候明确高考高分为目标的学习方法,我们应当把理论学习跟我国的司法实践,特别是刑事审判实践结合起来。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还要了解、关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带着新问题去学习刑法理论,同时也要关注犯罪学、心理学、刑事诉讼法学等方面的相关学科。这样不但为学习刑法提供了动力,而且也能使所学的刑法学知识得以检验、充实和提高,并能提高分析问题和认识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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