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刑法心得体会7篇

时间:2023-10-06 09:05:05 分类:军训心得

通过心得体会,我们能够看到自己的成长轨迹,感受到人生的厚重,心得体会教会我们在困难面前保持乐观,拥有战胜挑战的力量,下面是尚华范文网小编为您分享的学刑法心得体会7篇,感谢您的参阅。

学刑法心得体会7篇

学刑法心得体会篇1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

一、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二、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国著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五、正义性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同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现在很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

六、实用性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从轻处理?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学刑法心得体会篇2

编者按

判例对于理论和实践的意义近些年来越来越得到重视。本文作者结合自己求学和从业的经历,和大家分享了案例研究的价值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对于案例研究的类型化分析更是指出了《刑法判例百选》一书相较于市面上其他同类型书籍的独到之处。相信阅读完本文,您一定会有所收获!

刑法案例研究的进阶之作

读《刑法判例百选》有感

作者简介

杨先德,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检察官助理,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司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离不开法学著作。最近我阅读了清华大学周光权教授主编的《刑法判例百选》一书,受到不少启发。下面结合阅读感受,谈谈我对案例研究的一点思考。

01

案例研究的价值

司法人员在遇到新型案件、疑难案件时,往往需要广泛寻找论证依据。在判例法国家,司法人员的论证主要围绕着判例展开,其判例汇编往往浩如烟海,让人望而生畏。而在我国这样的成文法国家,司法人员办案主要依据法条、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偶尔会参考理论学说。近年来,“两高”建立和完善了案例指导制度,大力推进裁判文书公开,使得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都更加重视判例。在我国,判例虽然不创造新的法律规则,也不能成为将来判决的依据(不具有规范上的拘束力),但是其具有辅助解释法律的作用,也就是能够帮助我们更加深刻、准确地理解抽象的成文法规范,而指导性案例还可以在判决说理中引用,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刑法判例百选》通过对判例的深度加工,实现了理论和实务的“双向奔赴”,对司法人员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我一直喜爱阅读案例,包括案例汇编、研究案例的著作或理论文章。本科时,王泽鉴先生的民法“天龙八部”和陈兴良教授的《判例刑法学》让我印象尤其深刻。它们有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不仅涉及大量真实案例,而且会进一步探讨理论和实践在相关问题上的异同,阅读这些经典著作,能够大大加深对规范、学说和实务立场的理解,可谓一举多得。后来我在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读研究生,得以接触大量的英文判例。当时的中欧法学院院长方流芳教授,正是案例教学法的积极倡导者,他说过大概这样的话:“法官无法离开(也不能)离开个案解释法律”“法官无法代替立法者作一般解释”。这提醒我,司法人员既要结合个案探求法律的本意,要关注个案正义。参加工作后,我也比较重视案例研究,与领导同事共同主编过一本《职务犯罪证据审查实务》,结合案例讲证据审查的方法,工作中也参与一些典型案例的编写,目前仍处于不断的学习摸索中。这些经历使我隐隐感到,案例思维和方法背后的经验主义哲学观,对于培育司法人员乃至社会公众的法治素养十分重要。

刑法判例百选

主编:周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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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以刑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结合阶层犯罪论的逻辑和理念,精选100个典型刑事判例,并对判例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说理,对不同的学说进行梳理论证,注重建立刑法学说与案件处理之间的紧密关联。

02

案例研究的类型和精髓

根据我的观察,理论界开展的案例研究,大体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六经注我”,即结合案例阐释理论。这种研究重在理论,虽然会引用案例,但引用的目的,在于辅助理论上的论证。换言之,在这些著作中,案例并不是主体,而是作为补强论证的材料。市面上的《刑法总论精释》《刑法各论精释》《案例刑法研究》等著作,大致属于这一类。在我看来,司法人员学习理论知识时,如果能够同时辅以相应的案例,显然可以加深对理论的认识,故而阅读这类著作,是十分有益的。

二是“我注六经”,即评析和研究案例本身。这种研究是将案例作为研究对象,首先呈现案件事实和裁判结果,从中归纳裁判思路,最终结合学理,对裁判思路进行评析。《刑法判例百选》大致属于这类研究,相对于“六经注我”式的研究,它更加聚焦案例本身,作者大量的精力,都放在梳理案例背后的司法逻辑。在说理充分、结论准确的案例中,其侧重于从裁判思路中提炼出理论,以深化案例背后的实践智慧;而在说理有所欠缺,或者结论可能存在疑问的案例中,其会对裁判思路尽最大限度的理解,尽可能地对其予以“补强”,仅在少数场合进行“纠偏”。通过这种在理论与实务间的来回“奔赴”,读者不但可以了解理论和实务的不同立场,让读者对相关问题有更深层次认识,对类似案件应该如何判决、如何处理产生更全面思考。

不过,《刑法判例百选》虽然具有鲜明的实务色彩,但在我看来,最精彩、对司法人员启发最大的部分,仍然是理论评析。例如,在第58号判例“交通肇事后逃逸”中,编者评析了一起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但让他人“顶包”,进而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件。在总结判决思路后,作者梳理了“逃逸”认定中的“逃避法律追究说”“逃避救助义务说”“折中说”等多种学说及各自的局限性,最后在“延伸思考”的部分,简要说明了自己的见解,最终给出了一个相对妥当的结论。阅读这类判例研究非常像苏永钦先生所指出的,“看判例就像看论文,不是为了同案同判,而是要知道如何判。”(见《寻找新民法:苏永钦·方流芳对话中国民法法典化》)。

要想实现读者有“知道如何判”的阅读体验并不容易,这需要高质量地呈现判例和学理。《刑法判例百选》在沟通理论和实务上所作出的尝试,是值得肯定的。书中虽然讨论了100个判例,但每个判例平均不到5页,清晰地展现了不同见解的对立所在,不会给人拖泥带水、长篇大论、云山雾绕的感觉,这种理论上的精准阐述,反映了背后的深厚积累。更为可贵的是,书中阐述相应理论时,往往辅以详实的脚注,从而便于想要进一步了解相关内容的读者按图索骥,省去了检索筛选的功夫,这种精益求精的品质值得敬佩。

03

案例编写的方法和技术

判例编写的基本内容之一是呈现判决本身,其要素包括:基本事实(fact)、法律争点(issue)、法律分析(analysis)、判决结论(conclusion)等。然后才是学理评析等。这与判例法体系中撰写司法判决摘要(case brief)十分相似。

在判例法国家,判例的学习,是法学教育的核心;撰写司法判决摘要,是法律人的基本功。判例编写绝不是将判决书全文复制或者大段摘抄那么简单。起诉书、判决书等只是案例编写的原材料,编者要根据自己和读者的需要,浓缩、提炼包括事实、裁判意见在内的所有内容,这考验法律人的阅读理解、逻辑思维和写作能力。好的案例编写十分耗精力。例如,“基本事实”是整个案例分析的基础,需要在最大限度上清晰、准确。起诉书和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应当是案例事实的基础材料,尤其是判决书事实是法律上的终局事实,应当尽可能地使用判决书内容。当然,如果涉及控辩、诉判争议问题,可能需要呈现控方指控认定的事实。

出于篇幅的限制,同时也为了方便阅读,在编写案例时,往往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裁剪、浓缩。此时如何删减事实,则取决于案例分析的主题,有时甚至需要编写者重新归纳提炼事实(比如判决原文过于拖沓、不规范)。裁剪提炼事实的原则是不虚增、不篡改事实,不影响读者对案情的把握和对争点分析的理解。例如,对于黑恶犯罪案件,仅表述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恐怕并不够。因为个罪的情况影响读者对涉黑定性的判断。但篇幅的影响,需要以适当的方式尽可能的在案例事实中呈现个罪的情况。“裁判结果和理由”部分,同样不宜简单地复制判决书内容,尤其是在说理内容十分详细又不够简练时,需要编者适当加工提炼。

高质量的文字表达是案例研究的必修课。说到文字表述,俗话说“文无第一”,好的文体有很多,而且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表达习惯和文字风格,难说谁更好。但是不论何种风格,一些显见的错误语言表达应该避免,而且应当尽量做到精益求精。我们经常接触公文、学术论文和法律文书三种文体。采用哪种文体取决于文字呈现的场合和主题等因素。案例研究更像是后两种文体的结合。以“基本事实”的表述为例,案情事实应当是与定罪量刑相关的事实,且用语、标点应当尽可能地规范。啰嗦、生硬、语句不通是可读性的大忌。比如我们经常会看到的类似于“对某某进行殴打/强奸/伤害...”,或者“将某某杀害/强奸...”以及大量使用“...的”式语句,在语言学上诉属于“中文西化”现象。这方面,《刑法判例百选》的语言风格做到了力求凝练、简洁,较好地避免了“中文西化”问题,这也提升了该书的阅读体验。

此外,《刑法判例百选》属于集体作品。一般来讲,集体作品的通病在于,作者一旦多了,文风、观点和逻辑很难做到协调一致,更难讲浑然一体。此时如果主编无法全盘统筹跟踪、掌握,就容易出现矛盾的情况。我认为,如果集体作品想保持质量,一是要提前详细策划、规划,从主题到体例、结构再到文风都要尽量明确,最好动笔之前拿出样章,其他作者在“照猫画虎”的基础上各尽其能,以此减少统稿人的负担。二是主编、统稿人要负责任,除了协调进度、体例等基本内容外,在各章初稿完成后,他们需要仔细审查各部分的内容,避免出现错误、矛盾的论述。尤其是,主编要有提出建设性意见的能力,必要时自己动手修改。《刑法判例百选》很好地克服了前述弊病,属于集体作品中的上乘之作。

04

展望

从实务角度讲,时常遇到的情形是面对在办案件,很难立刻形成三段论式的结论。遇到疑难的问题,我会翻开《刑法判例百选》去查找类似的案例。如果发现有类似案例可参酌,并有原理分析辅助理解法律,确实有一种茅塞顿开、柳暗花明的感觉。《刑法判例百选》涵盖了刑法总论和分论的100个主题100个案例,看得出来经过了精挑细选。比如涉及串通投标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这种较为常见,但又非常考验司法人员的解释能力,甚至涉及对刑事政策、前置法的理解的罪名,书中均有详细的讨论。

当然,书中的不少主题,可能需要至少两个以上的案例,才能讲得相对清楚。比如“但书”的适用,虽然我也同意作者所举“安乐死”案例很难适用“但书”出罪的结论和分析,但是也应当关注到近来司法实务大量通过“但书”出罪的现象,尤其是在法定犯、危险犯的场合,这样的处理和裁判思路在我看来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值得学界关注。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最好的判例研究应该是发掘无论是事实还是裁判说理都十分经典的案例。若想发掘这些“富矿”,既要大量阅读裁判文书,又要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意见书有足够的关注。

正如前文所指出的,案例研究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六经注我”;另一种是“我注六经”。当前的案例研究前一种居多,在我看来,只有优秀的判决多了,我们才能体会法律现实主义者们所鼓吹的“法官判决即法律”,此时“我注六经”式的研究才能充分展开。相信在《刑法判例百选》这部刑案例研究的进阶之作的引领下,在理论与实务的持续互动中,中国的案例研究会更成熟、更精彩。

详细介绍

作者简介

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第十一届、第十二届、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监督员;担任全国二十余家司法机关专家咨询委员、专家顾问,曾先后挂职担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

刑法判例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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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周光权

isbn:978-7-300-30961-3

字数:567 千字

定价:118.00元 优惠销售中!

出版时间:2022年9月

内容简介

本书以刑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结合阶层犯罪论的逻辑和理念,精选100个典型刑事判例,并对判例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说理,对不同的学说进行梳理论证,注重建立刑法学说与案件处理之间的紧密关联。

本书致力于缩小理论与实务之间的距离,注重客观性思考、体系性思考和功能性思考的同步推进,通过对我国司法机关实际处理的大量案件进行分析和评价,熔前沿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于一炉,为刑法研究者按照刑法学理论体系研究相关问题指引研究方向。同时,为司法实务人员提供更严谨的分析思路,得出妥当判决结论,以改变判决依赖司法解释的现象,使司法实务人员树立罪刑法定、刑法谦抑、人权保障等基本理念,更好地保障人民的权利。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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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 12.“但书”规定的司法适用 53.阶层犯罪论的实务运用 104.犯罪论体系与共犯的定罪 165.单位犯罪主体 21 6.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 267.支配领域性与作为义务 31 8.第三人介入的因果关系 36 9.被害人危险接受与结果归属 40 10.被害人的介入与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 45 11.犯罪故意中的“危害社会” 5012.具体打击错误的处理 54 13.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5814.结果推迟发生与犯罪故意 62 15.过失犯 66 16.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 7117.结果回避可能性 7518.意外事件 8019.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8420.对无责任能力者的防卫 9021.互殴与防卫意思 95 22.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99 23.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104 24.被害人承诺 108 25.原因自由行为 11326.期待可能性 118 27.违法性认识 122 28.犯罪预备 12729.实行的着手 131 30.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 136 31.不能犯与未遂犯 142 32.未遂犯的量刑 14733.中止犯的处罚 15134.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分 157 35.片面对向犯 162 36.共谋共同正犯 16737.承继的共犯 171 38.共犯的处罚根据 176 39.帮助犯的成立条件 18140.帮助犯的因果关系 18641.中立行为与帮助犯 19142.主从犯的认定 19743.教唆未遂 20144.共犯与身份 206 45.死刑适用的限制 211 46.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 216 47.自动投案的认定 221 48.协助抓捕型立功 22549.规劝他人自首的性质 23050.累犯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23551.追诉期限的延长 240 52.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24553.法条竞合 25054.想象竞合犯 255 55.牵连犯的认定 26056.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6557.交通肇事罪 271 58.交通肇事后逃逸 275 59.危险驾驶罪的抽象危险 28060.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 28461.妨害安全驾驶罪 288 62.重大责任事故罪 293 6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9764.骗取贷款罪 302 6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0766.串通投标罪 312 67.交易习惯与合同诈骗罪 31768.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2169.帮助自杀的定性 326 70.故意伤害罪 331 71.过失致人死亡罪 335 72.索债型非法拘禁与绑架罪 339 73.侵犯通信自由罪 344 74.获取公开信息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4875.强迫劳动罪的实行行为 35276.财产罪的保护法益 35677.财产占有关系 36178.转化型抢劫罪的“当场” 367 79.非法占有目的 37180.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 376 81.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38182.不法原因给付与诈骗罪 38683.敲诈勒索罪 391 84.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实行行为 39685.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40086.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404 87.聚众斗殴罪 409 88.聚众斗殴致人死伤 41389.非法采矿罪 418 90.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3 91.村委会组成人员与贪污罪主体 427 92.不法取得被扣押财物与贪污罪 432 93.借贷关系与受贿罪 43794.收受股份的犯罪数额认定 443 95.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448 96.斡旋受贿犯罪的既遂 453 97.行贿罪的“谋取不正当利益” 458 98.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 464 99.玩忽职守罪 469 100.滥用职权罪 474

案例刑法研究(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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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陈兴良 周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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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1053 千字

出版时间:2022-05-12

isbn:978-7-300-30554-7

内容简介

本书以专题为经线,以问题为纬线,较好地将案例分析和理论叙述相结合,完整地呈现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可以说,《案例刑法研究(总论)》一书是刑法案例类著作的升级版,对于直观和生动地掌握刑法基本理论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本次修订,针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进行了调整,并增加了指导案例。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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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目上 卷第一章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三章客观构成要件 第四章主观构成要件第五章违法阻却事由 案例索引 下 卷第六章责任阻却事由第七章未完成形态 第八章共同犯罪第九章单位犯罪 第十章罪数与竞合 第十一章刑罚的适用 案例索引 后 记

· end·

学刑法心得体会篇3

作为一名银行从业人员,通过《刑法》及金融法律法规的学习,不仅有助于加强我们的风险识别和防范意识,把控和化解操作风险;也有利于我行更好的配合外部监管部门的要求,促进我行完善内控机制,保证银行稳健经营这次学习《刑法》获益良多,心得体会如下:

一是通过学习,进一步提升自身道德修养。银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直接关系到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于银行业从业人员个人来说,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是人人必备的必修课。通过对《刑法》中有关金融违法犯罪条款的学习,使我深知自身必须具备的.素养:一是诚信,人无信不立。不仅对客户、对经手的每一笔业务,对同事,对监管部门,诚信是最基本的准则,恪守诚信也是每一位国行人的工作信条。二是合规守法,合规操作,防范风险,对客户资金安全负责,对银行合规经营负责,也是对国家,对人民负责。三是专业精神。每一位银行从业人员都应熟悉本职工作,扎实掌握本岗位业务技能,从而高效准确的为客户服务,提升综合业务素质。

二是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业务风险防范能力。当前,金融互联网化发展速度加快,同时不法分子利用银行现行管理制度上的不完善,进行科技犯罪。例如:利用系统漏洞伪

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都会构成刑事犯罪。因此要加强对不同的岗位职责和不同的岗位权限的严格控制,禁止岗位职责混淆,业务运作不能交叉,从源头上杜绝作案机会;还要加强事后监督。监督金融会计凭证的真实性,账户、账表数据的有效准确性,信息核查的真实性。

三要继续加强金融法律法规的学习。金融业的快速稳定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的监督,加强金融法律法规的学习,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法律合规意识,保证业务安全合规,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刑法》的学习,以及对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常识的了解,将法律武器和风险防范相结合,在日常业务中,做到对可疑交易和非法交易有高度职业敏感度和洞察力,向客户宣传合法合规知识,改进工作方法,也有利于保障自身利益,防范利益被侵害,以有力的内控促进银行业务安全发展。

这次学习《刑法》给予了我们很好的提升自我的平台,“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只要我们将守法合规意识贯彻落实到日常繁杂工作的每一个细节,防微杜渐,对本职工作负责,对银行合规经营负责,就是对国家、社会、人民负责,无愧于银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的信条。

学刑法心得体会篇4

刑法是除民法外又一司法考试里的重头戏,从最近几次考试看来,刑法的分值已略超民法。相比民法,刑法在日常生活中接触较少,一些刑法的概念又和我们平时的概念有出入(比如抢夺罪),看起来似乎比民法难。其实无论司法考试中的哪个部分,都有容易拿到的分数,所以不需要畏难。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分值基本上是对半。

刑法的复习——特别是总则的复习——必须认真看法条和教材,两者都要兼顾。因为刑法的法条规定比较简单背后却蕴藏大量可考知识,比如总则里面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初学者如果只看以上的法条,很难整理出里面的考点,其实里面包含着“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等条件,再结合具体案例,可谓千变万化。所以仅看法条来复习,是根本不行的,一开始复习刑法应以教材为起点。在复习到相关概念、法理都具备一定积累的时候,倒是可以多看看法条,熟悉一些记忆型考点,比如:缓刑、假释等。

学刑法心得体会篇5

基本案情:2015年9月29日,被告人章某邀约被告人聂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杨某(已死亡)、韩某(另案处理)等人一同到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找其前女友程某要求复合恋爱关系,程某予以拒绝。后被告人章某得知程某与其现男友叶某在安庆大学南大门一快捷宾馆。为教训叶某,被告人章某邀集被告人聂某、杨某、韩某,以协商为由将叶某、程某自宾馆约出,用拳脚、拖把棍、雨伞柄先后对叶某进行殴打。期间,叶某掏出小刀自卫,导致一死两伤的悲剧。

一桩感情纠纷引发的悲剧让人嗟叹的同时,更引发我对当下刑事案件低龄化的反思。90后,甚至00后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刑事审判的被告人席上,令我时时感觉到一种挥之不去的怅然若失。掩卷细思,心存敬畏、好好读书应是将青少年从犯罪边缘拉回的两味药引。

敬畏明信仰。当下社会信息爆炸,很多原本相信的、坚持的都在无所遁形的舆论面前断层、崩裂,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年轻人贴个性的标签,高喊我奇葩我愿意。殊不知“奇葩”云集的《奇葩说》虽有人正统、有人温润、有人犀利、有人理性、有人丧派,但都是在人情练达、洞察世事后活出了自己的模样,在个性鲜明的外衣下都包裹着对生活的热爱和对真、善、美的追求,有所敬,方有所信,看似奇葩,却是各表一枝的花!

敬畏知规矩。敬,而生虔诚心;畏,而生戒惧心。有敬有畏,君子方知有所为,有所不为。心存敬畏,方身有所正,言有所规,纠有所止,偶有逾矩,安不出大格。

敬畏方悲悯。在学生时代,我很喜欢拜读金庸先生的书,喜欢那种鲜衣怒马、快意恩仇的人生。长大后经历多了,才明白先生的仗剑天涯也是有敬有畏、有悲有悯的。“怜我世人,忧患实多”是先生对天地不仁的敬畏,“侠之大者,为国为民”便是先生对芸芸众生的悲悯,正是这份情怀让先生的江湖有了魂。

心存敬畏,人才有脊梁,才站得直。

无知者无畏,故而读书为上。

回到模拟法庭的案例,几乎所有青少年在纯纯懵懂的爱面前都没有免疫力,而这份爱本身并不会伤害谁,真正造成伤害的是你看待这件事的方式以及基于此种认识所作出的行为,所以书读的有高下,恋爱便也有了高下:

“过去,车马很慢,一生只爱一个人,到现在,万物都很快,每天都能换一个人爱”——流氓的爱情逻辑;

今天喜欢你,明天看心情,来得快去的也快——速食的爱情准则;

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和则快活欲死,分则悲伤欲死——泥巴式爱情;

双方像两块钻石,各自独立而完整,但切面又能最大程度的契合,相互独立又合二为一——钻石爱情观。

心理学研究表明,身边人的潜移默化,会对你的情绪和精神状态产生影响,在不知不觉中改变你。和谁在一起,以什么样的方式在一起,真的很重要。如果青春的你坚守萌萌的爱,那么,希望你自我成长并相互促进,把自己逼进好学校,去接近能开拓你眼界、给你正能量的人,滋润你的爱情,终有一天,它会如钻石般耀眼而坚硬。

“孩子,我要求你读书用功,不是因为我要你跟别人比成绩,而是因为,我希望你将来会拥有选择的权利,选择有意义、有时间的工作,而不是被迫谋生。当你的工作在你心中有意义,你就有成就感。当你的工作给你时间,不剥夺你的生活,你就有尊严。成就感和尊严,给你快乐“。这是作家龙应台给儿子安德烈的家书中写到的。

为什么说用功读书就会拥有选择的权利呢?前些天,ig夺冠的消息足足为电竞正了名,电竞也能成事业!这让作为电竞主力军的青少年,在自豪感迸发的同时也硬挺了腰板。从2011年成立到2018年夺冠,ig用了八年时间修炼内功,方才一朝问鼎。这八年考验了他们的毅力、耐力、专注力、抗压能力,磨砺了他们的团队协作能力、战术逻辑分析能力、判断力……,而这些能力的因子在同学们十几年寒窗苦读中,在冗杂的政史地、连篇的数理化中会得到最好的积淀。这些能力的积淀、发酵,为日后拥有选择权提供了可能。

好好读书,人才有血有肉,才行得稳。

最后,我希望同学们既能吃得了鸡,也能喝下这碗鸡汤,抓住高考这个机遇,做最好的自己。

学刑法心得体会篇6

有幸参加刑法学国家级精品课程的培训,聆听孙国祥教授和刘伟博士对刑法学的教学剖析,收获颇丰。大有耳目一新的感受,深受启发。我是治安学专业教师,对刑法学并不熟悉,由于专业精品课程建设的需要,参加了本期培训。尽管本人所教课程与参加培训课程诸多不同,但这次培训对我今后的教学工作和下一步我校精品课程的建设仍有很大帮助。下面我结合本次精品课程培训学习,谈谈个人对课程教学及教学资源利用的一些肤浅认识和体会。

一、教学探索

基于个人教学的体会,以及对一些同仁教学实践的了解,教学上的挑战和困惑可以说是高校教师普遍性的遭遇。此次培训学习,虽然我对刑法学不熟悉,但从孙国祥教授借助刑法学课程对教学的剖析中,也受益颇多,主要有三点:

一是,孙国祥教授特别讲到了教学方法,对刑法学教学中可以使用的方法作了较详细的阐述,比如辩论式的案例计论、撰写学术观点综述的小论文、旁听公审、专题讲座等等。我所任教的治安学课程,虽然与内容与刑法学不同,但从孙教授予的讲述中,我发现有我值得借鉴的很多东西,孙教授提到的诸多的教学方法,我几乎都可以作个尝试。

二是,孙教授提到了刑法学教学中要处理的几个关系,其中“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对我触动较大,我所就职的公安类院校近年正逐步转向于培养高级技能型人才,在教学中如何做到理论够用,技能够强,各公安院校都在探索之中。在这个过程中,尽管有不少教师已有多年的教学经历,但在教学改革过程中仍然出现了很多问题,甚至有不少人还走了极端。孙教授的观点让我对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即不能因为强调实践而割裂理论知识的系统化。对于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必须讲透,为学生建构比较系统的理论体系。在此基础上,再强化对学生技能的培养和训练。

三是,孙教授中讲座中多次特别提到教学中必须充分把握学生的已有知识结构和领悟能力。我个人认为,这实质上是对“以学生为主导”、“以学生为本”之类教学指导思想的一条践行途径,也是我今后教学中需要贯穿的一个重要理念。

二、教学资源的获取

这次培训,在教学资源的利用上,对我的启发较大,除了日常的教材、期刊杂志外,还可以搜集与本学科知识有关的国内外各知名学校的网站,下载一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给获取各种教学资源带来了十分便利的条件。在日常教学工作中,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各种教学资源,丰富教学内容,拓宽教学和科研的视野。只有不断更新、充实教师的知识结构,才可以始终站在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只有教师个人知识的深厚积淀,才能给课堂带去信息含量高的知识内容,才能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形进行有的放矢的教学,也才能实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教学目标。

三、精品课程的建设与使用

近年来,各校精品课程的建设如火如荼,不少学校的精品课程建设水准很高,对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具有极大的助推作用。如何使这些的成果能发挥更大的价值。从此次培训中,我个人认为目前对此类教学资源还处于“低共享、高成本、交流不足”的状态。这种状态主要体现为:一是,共享范围极其有限,很多是建设单位内部共享。使很多同仁既使知道某学校的精品课程,也无法获取其内容。二是,高成本有限共享,在一定范围内高成本共享,这里的高成本既指需求者,也包括供给者,最终造成运转不良,难以维持。三是,交流不足。交流可以解决两个问题,即避免重复性建设和取长补短。但个人感觉目前在精品课程建设上,同行专业人员交流机会极少,主要原因在于缺乏交流平台,特别是直接的、动态的交流。当然如果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国家教育部门的支撑。

两天的培训时间很短,所见所闻在短时间内还无法深度消化,我相信这次培训将对我今后的教学起到一次提升作用。

学刑法心得体会篇7

刑法学作为研究刑法的科学,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着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深入,积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遗产,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古代刑律十分发达,当时律学主体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学问,也就是现在的刑法学。例如,我国春秋时期就有所谓刑名之学。但是,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却是近代才出现的。一般认为,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t;论犯罪和刑罚>一书的出版,标志着刑法学的正式诞生。此后,经费尔巴哈、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断努力,先后出现了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创立和发展了刑法理论体系。

刑法学分为以下类型:(1)规范刑法学,是指以本国的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主要采取注释方法揭示法条的内容,并加以评注而形成的刑法规范知识体系。

(2)理论刑法学,是指采用思辨方法,对蕴含在法条背后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加以阐述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在理论刑法学中,按照其内容又可以分为刑法法理学与刑法哲学。

(3)比较刑法学,是指采用比较方法,研究各国刑法,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异同,阐述其特征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4)国际刑法学,是指对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刑事实体法规范和刑事程序法规范)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本书属于规范刑法学,是以我国现行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规范刑法学是刑法学的基础,也是刑法入门的基本知识。

刑法体系:

刑法学分为刑法总论和刑法分则。

其中,总论部分主要有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的概念和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正当行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刑事责任,刑罚概说,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裁量,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刑罚的消灭。

分则部分包括概述,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的设立目的:

这一直也是让民众所不解的事,大部分人恐怕都是认为刑法不过是统治阶级利用国家机器统治民众的工具而已,如果没有刑法恐怕我们的生活也不是会乱成一团(甚至对于法律都是这么认为,仅仅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而已),但是刑法并不是可有可无、仅仅是统治工具而已。同态复仇是最原始的刑罚方式,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不仅是古代巴比伦人处理纠纷的方法,同样适用于全世界任何一个民族和文明。但是同态复仇有个最大的缺点,就是冤冤相报。如果按照同态复仇的方式,恐怕人类一直会处在不停的战争和纠纷之中。而刑法的出现就是为了结束同态复仇的无止境的状况。同态复仇也是一种司法,但是毫无疑问他的结果是更加严重的冲突。而刑法则是转向恢复性司法,也就是恢复到伤害造成之前的状况。如果不能恢复,则用另外的方式来补偿,如经济补偿等。这就是刑法最大的意义。如果还有人说刑法是统治阶级的走狗或者之类的话,那么确实应该让他来尝试一下同态复仇是什么感觉。

刑法的地位: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地位应该不同,他涉及到其他部门法中最严重的情况,又脱离于其他部门法。我自己将法律分为三等,一等为最基础最初级,三等为最高级。一等法律即为宪法,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基本的问题,调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也可以说是调整所有社会关系的基础,但是由于本身宪法过于模糊,并且一般不适用于案件,而适用的时候也大抵不是用宪法的形式,所以虽然他是不可违背之法,但应该是放在第一等的。二等法律是各类部门法(地方法规等不在探讨范围内),不包括刑法。部门法是调整各类不同社会生活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其中有相通之处,也有独立之处,他们是国家生活中和日常生活中最常用的也是支持法律生活的法律,所以是二等之法律。三等法律就是刑法了,之所以将刑法放在三等,并不是它比其他法律更加的完善或是意义更大,而是因为他所规定的不仅仅是传统意义的刑法的范围,而且包括其他部门法中最严重的方面。而刑法在制定和应用的时候应该注意其与其他部门法的相适之处。而这些观中国之刑法,恐怕还是不完善的。

刑法的历史:

刑法学作为研究刑法的科学,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着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深入,积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遗产,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古代刑律十分发达,当时律学主体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学问,也就是现在的刑法学。例如,我国春秋时期就有所谓刑名之学。但是,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却是近代才出现的。一般认为,[font]1764[/font]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t;论犯罪和刑罚>一书的出版,标志着刑法学的正式诞生。此后,经费尔巴哈、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断努力,先后出现了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创立和发展了刑法理论体系。刑法学分为以下类型:规范刑法学,是指以本国的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主要采取注释方法揭示法条的内容,并加以评注而形成的刑法规范知识体系。理论刑法学,是指采用思辨方法,对蕴含在法条背后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加以阐述而刑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在理论刑法学中,按照其内容又可以分为刑法法理学与刑法哲学。比较刑法学,是指采用比较方法,研究各国刑法,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异同,阐述其特征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国际刑法学,是指对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刑事实体法规范和刑事程序法规范)进行研究而刑成的刑法知识体系。本书属于规范刑法学,是以我国现行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规范刑法学是刑法学的基础,也是刑法入门的基本知识。

心得体会: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从轻处理?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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