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的范文通用7篇

时间:2024-05-03 16:29:50 分类:申请书

申请书的撰写需要遵循一定的格式和规范,包括标题、正文、结尾等部分,随着时代的变迁,职场人运用到申请书的机会越来越广泛了,以下是尚华范文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再审申请书的范文通用7篇,供大家参考。

再审申请书的范文通用7篇

再审申请书的范文篇1

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39岁,兰州市人、住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某号某室。

委托代理人:苏钰人,男,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被申请人:兰州某某银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20日作出(20xx)兰法民三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

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兰州某家银行于20xx年12月28日下发“停职通知”,决定对被上诉人刘某某停职查办,之后被上诉人刘某某再未到上诉人处上班。20xx年2月起,上诉人兰州某银行停止发放被上诉人刘某某的工资。被上诉人刘某某此时应当知道其权利已被侵害,已经发生劳动争议。但被上诉人刘某某未依法在其权利受到侵害后的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是直到20xx年9月4日才向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事实并非如此:20xx年12月兰州某银行总部办公大楼竣工、职工住宅楼竣工交付职工入住,基建工作基本结束,工作重心转入后期物业管理,申请人原来所在的基建办公室也被撤销,人员分流待岗;就在这时,申请人接到通知要求在20xx年12月31日前全部移交手头工作。申请人按照兰州某银行的要求办理工作移交,并且在20xx年12月31日当天会同兰州某银行稽核监察部、计划财务部、基建办公室三个部门七位职工共同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交接完手头工作后,申请人就在家耐心等待兰州某银行的岗位安排。此后数年来,申请人多次找单位安排工作,被申请人均称暂无岗位安排,也从未向申请人告知或送达过有关解除劳动关系的任何书面通知。直至20xx年***月***日,申请人从《甘肃日报》上得知兰州市某银行更名为兰州某银行,申请人去单位了解是否对岗位安排某调整有影响,被申请人才告知我已与单位无任何关系。

因此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事实认定不清:

首先,申请人待岗在家,并非由于所谓“停职查办”,而是因为被申请人单位机构改革,原工作部门被撤销,人员待岗分流,申请人才按照单位要求,办理了工作交接并在家等待另行安排工作岗位。而更为重要的是,在20xx年6月25日之前,被申请人从未向申请人口头或书面告知、送达过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任何通知,申请人对此始终并不知情,而申请人数年来未能参加工作,更是由于被申请人始终不安排工作岗位所致,并非申请人本人有意“再未到上诉人处上班”。

其次,申请人知道被申请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应为20xx年6月25日,而非二审判决认定的20xx年2月,故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的时效应从20xx年6月25日开始起算,而非20xx年2月。

第三,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于20xx年9月4日才向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事实是申请人在20xx年8月25日便向仲裁委递交了申请(见第一组证据3)。

综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并未超出仲裁申请时效,二审判决对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存在事实认定不清。

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而20xx年5月1日起生效执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申请人认为对于本案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时效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自20xx年***月***日从《甘肃日报》看到被申请人单位更名,去单位要求安排工作被告知无任何关系,并于当天查询自己工资账户得知权利受到侵害,申请人随即于20xx年8月25日向兰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并未超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一年的仲裁时效。

同时,由于20xx年8月23、24两日为法定休息日(周六、日),时效自动顺延,所以申请人提起仲裁的时间同样也未超过60日。

因此二审法院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判决申请人劳动仲裁申请时效超过60日,属适用法律不当。

三、二审判决证据不足

首先,被申请人自20xx年开始单位机构改革、部门撤并、工作交接都是客观发生的事实,且手续齐全可查。而被申请人所谓“申请人旷工导致停职查办”是被申请人一面之词,并无证据支持。

其次,被申请人无证据证明自20xx年至20xx年6月25日,期间曾向申请人告知、送达过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任何通知或材料。

因此二审法院对于申请人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决,缺乏证据支持。

1998年4月申请人从甘肃*********公司以全民职工身份调入当时的兰州***银行(后更名为兰州***银行,现更名为兰州某银行)工作。1999年6月14日,申请人经被申请单位考核取得助理会计师任职资格(上述事实见第二至第四组证据),且至今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尚在被申请人单位留存,因此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在事实和法律上,均存在确实的劳动关系。

而被申请人单位充分利用强势地位,借单位机构改革之机,撤销申请人供职的基建办公室,命令申请人移交工作待岗,长期不给安排工作岗位,进而发展到拒不承认双方劳动关系;更有甚者,被申请人单位停发申请人工资,利用银行掌控申请人工资账户的便利,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悍然冻结申请人工资,公然拖欠劳动报酬。同时因被申请人控制着申请人的档案及养老医疗手续,申请人的养老医疗没有着落,就连去当地社区申请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都因为被申请人至今不给手续而无法办理。申请人至今待岗在家,没有收入生活贫困,背上了沉重的思想包袱。

申请人认为而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恳请贵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撤销二审判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以维护申请人的劳动权利,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此致

再审申请书的范文篇2

再审申请人:湖北xxxxx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xx,系该公司经理,住所:湖北省xx市xx路x—xx号,联系电话:xxxxxxx。

再审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xx)赤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依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进行再审。

事实与理由:

为了顺利得到湖北三国赤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国开发公司,下同)赤壁三国城园林古建工程的施工权,不知什么时候开始,犯罪嫌疑人徐尤好(又名徐雄,下同)未经我公司许可、授权,擅自伪造我公司行政章,以我公司名义与三国开发公司签订建筑承包合同,取得了该工程的施工承包权。三国开发公司未认真审查,将工程发包给无任何资质、证件的徐尤好。他们两者之间什么时候订立的合同、合同的内容、原审原告什么时候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直至赤壁市人民法院(20xx)赤民初字第420号立案、审理、判决,没有任何人、任何单位通知或传唤我公司参与诉讼,完全由徐尤好伪造我公司的印章等相关手续,一手操作,我公司全然不知。

20xx年11月17日,赤壁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工作人员来大冶查封、冻结、扣划我公司账户195925元之后,我公司才知道上述情况。20xx年12月6日,犯罪嫌疑人徐尤好因涉嫌伪造我公司印章被三国开发公司的工作人员举报,而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逮捕。事实上,我公司与三国开发公司开发的三国赤壁城项目无任何关系,原审原告张大志并未与我公司形成劳动关系。20xx年10月13日,张大志下午下班受伤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完全是案外人。

我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且系伪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现在,我公司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赤壁市人民法院(20xx)赤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完全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进行再审。

为此,我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xx)赤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法决定再审,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书的范文篇3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三月梅,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xx市xx镇丝xx村xx屋xx号。

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xx

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邓忠开律师

联系电话: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袁某红,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xx市xx路xx街xx号门店x楼。

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xx

申请人不服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梅中法民二终字第1xx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梅中法民二终字第1xx号民事判决;

二、改判维持兴宁市人民法院(20××)梅兴法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

三、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原一审、二审及再审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三月梅与被申请人袁某红是同胞姐妹。20××年3月,申请人三月梅以35万元的价格购得位于兴宁市xx路xx街xx号的一栋楼房(含涉案的第四层楼房),当时未办理房地产权证。20××年5月10日,申请人三月梅的丈夫钟某某(二人于1987年间登记结婚,钟某某20××年7月去世)和被申请人袁某红订立了《订购房屋合同》,约定钟某某将位于兴宁市xx路xx街xx号的第四层卖给被申请人袁某红,定价95000元,装修费11××8元,合计共106××8元;被申请人袁某红先付给钟某某20000元作为定金,到20××年9月再付30000元,剩余56××8元应在20××年××月底前付清所有房款,否则钟某某有权收回房屋;被申请人袁某红付清房款后,双方去公证处签买卖方公证字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袁某红负责。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袁某红按约定于20××年5月11日支付了购房定金20000元,20××年××月3日支付了购房款30000元,20××年8月××日通过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存款转账10000元给申请人三月梅与钟某某的女儿钟某兴。房屋已于20××年5月11日交付给被申请人袁某红使用至今。但在20××年5月,被申请人袁某红以所购房屋被开发商进行了抵押贷款,存在被银行处置的风险为由要求退房,于是在申请人三月梅和被申请人袁某红共同的亲戚的见证下解除了合同,双方当场撕毁了购房合同,并达成口头合约:1.被申请人袁某红对上述第四楼房屋所付的房款转为申请人三月梅的借款,并由其支付同年同期一年定期银行利息;2.被申请人袁某红购买的房屋以出租方式由被申请人袁某红继续使用,租金扣除上述的利息后,被申请人袁某红每月支付房租200元。双方自20××年6月开始按上述口头合约履行双方义务,被申请人袁某红依约交付房租至20××年××月,此后房租未再交付。

20××年4月,申请人三月梅通过法院诉讼并经法院生效的判决后,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于20××年6月20日由其缴纳税款取得位于兴宁市兴城高华路二横街7号(第4-6层)的房屋所有权证(粤房地权证兴字第310002xxxx号)。被申请人袁某红见此情况遂提出要继续购买上述楼房的第四楼,且拒绝缴纳房租、水费、电费,由此双方产生矛盾。

本案经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了(20××)梅兴法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申请人三月梅与被申请人袁某红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申请人袁某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申请人三月梅;

三、被申请人袁某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自20××年1月起至20××年××止(共计24个月)的房租4800元。

本案受理费75元由被申请人袁某红负担。被申请人袁某红不服该判决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作出了(20××)梅中法民二终字第1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梅兴法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三月梅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合计225元,由三月梅负担。

现申请人三月梅不服上述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理由为:

一、二审判令撤销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梅兴法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

?订购房屋合同》双方合意解除,双方存在租赁关系。申请人三月梅与被申请人袁某红双方合意解除《订购房屋合同》是基于被申请人袁某红以所购房屋被开发商进行了抵押贷款,房屋所有权有负担,存在被银行处置的风险为由而要求退房,合同的解除是双方合意所致,这是撕毁订购房屋合同的实质要件,真实意思表示,且有经过质证的《订购房屋合同》、20××年5月11日的20000元收条、20××年××月3日的30000元收条、20××年8月××日的广东省农村信用社10000元的储蓄回单、20××年5-7月间的收取房租收据、申请人三月梅收取房租的收据本和水电计算本、粤房地权证兴字第310002xxxx号房地产权证、证人谢某、袁某婵、钟某清、潘某的证词、一审法院对涉案楼房承租人的问话笔录、承租人袁某、潘某、梅州市xx企业集团工业品公司提交的水电费、租金收据、钟某某的死亡证明、钟东某、钟某兴、钟威某、黄某球(钟某某的母亲)的说明和当事人陈述证实,以及申请人三月梅及被申请人袁某红的双方亲属(前妹夫谢某、胞妹袁某婵、妹夫钟某清)及证人潘某娥(涉案楼房的承租人)之间的证言相互联系,与申请人三月梅的主张和提交的收据、水电费计算本相互印证,能形成连贯合理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申请人三月梅和被申请人袁某红已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实,申请人三月梅与被申请人袁某红之间存在事实的房屋租赁关系。

顾名思义“撕毁”就是解除合同之意,而非特指将纸质合同撕毁。被申请人袁某红所持的书面合同仅是合同的形式,那怕包括但不限于因撕毁了合同书而导致合同形式不在,就能否定合同双方成立法律关系的合意吗?反之,因合意解除了的书面合同,持有合意而解除了的一纸书面合同又有什么意义呢?徒有其表而已。二审法院表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予以认定,但却又以被申请人袁某红仍然持有一纸双方已经合意解除,而无真实意思表示的买卖合同原件,而完全否决一审所认定的订购房屋合同已解除,存在事实的房屋租赁关系的基本事实,是为明显以偏概全,认定事实错误,于法无据,于情于理不合。孤证难以证立。判决书所表述的内容前后相互矛盾,适用法律错误,多处受到被申请人袁某红的代理人“妖灵”答辩的影响,信口开河,所作判决难以服众,经不起推敲,更经不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最终会为人所诟病。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申请人三月梅交付了房屋,被申请人袁某红从20××年6月至20××年××月依约交纳了近四年房租,完全符合以上法律规定中的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情形,房屋租赁合同成立且在履行当中。二审法院对证人钟某清现场见证申请人三月梅的丈夫钟某某询问被申请人袁某红“如不继续购买,就当已交付的房款转为借款,利息作为房租”,证人钟某清的证言证明钟某某对被申请人袁某红的提问内容,未能证明被申请人是否承诺继续购买或不继续购买,对于双方是否成立房屋租赁关系不具有证明效力的认定显然是错误的。同理,对被申请人袁某红在庭审中以其未在申请人三月梅每月结算的房租费、水电费单据上签字确认为由而否认双方存在租赁关系,及二审法院关于申请人所出示的房租收据的证明力问题,房租收据由申请人三月梅单方开具,被申请人袁某红不认可而认定为证据不够充分,均为于法无据。

法律不过问琐碎之事。二审法院认为申请人三月梅主张的口头合约规定,每月的租金为50000元购房款利息加上被申请人三月梅每月支付的200元,因而,每月房租数额也不是申请人三月梅开具的收据中的200元,申请人三月梅未能提出证据证明每月购房款利息的数额,或者每年购房款利息的总数额,应认定为证据不够充分于法无据。双方约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款转为借款,并由申请人三月梅支付同年同期一年定期银行利息,原合同中约定购买的房屋以出租方式由被申请人袁某红继续使用,租金扣除上述利息后,被申请人袁某红每月支付房租200元。很显然,双方约定租金是在扣除同年同期一年定期银行利息后,被申请人袁某红每月再支付房租200元,申请人三月梅开具的每月房租数额理应就是200元。再说,就算数额错误,也不影响双方存在的租赁关系成立。

事实胜于雄辩。自20××年5月申请人三月梅与被申请人袁某红合意解除订购房屋买卖合同,20××年6月成立存在不定期租赁关系以来,从20××年6月起至20××年××月,被申请人袁某红不但均按照口头约定履行了支付房租的义务,且被申请人袁某红因订购房屋合同已合意解除,就未再依约于20××年××底前付清未付购房款56××8元,且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既未付清所有购房款,更未主张房屋所有权移转。故此,申请人三月梅与被申请人袁某红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合意解除,双方存在租赁关系基本事实清楚。二审判令撤销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梅兴法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

二、二审认定被申请人袁某红通过银行转账汇到申请人三月梅的女儿钟某兴账户上的10000元不是借款,被申请人袁某红通过转账汇到申请人三月梅的女儿钟某兴账户上的10000元是购房款明显错误。

“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申请人袁某红在一审、二审阶段均主张此款是购房款,但其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理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且,从被申请人袁某红通过转帐向钟某兴汇款10000元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钟某兴与被申请人袁某红,而非申请人三月梅与被申请人袁某红,显然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另外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不以双方就所借款项的还款方式、利息计算方式、还款期限有约定为生效要件,且法律明文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既可有偿,亦可无偿;还款期限也是有约定,依约定;没有约定,又不能协商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二审法院单凭被申请人出示的10000元存款回单,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就认定是购房款,是直接证据,显属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如果要说此存款回单是直接证据,那么也是只能直接证明被申请人袁某红通过帐户向钟某兴汇款10000元的客观事实而已,而非能直接证明此笔汇款就是购房款。《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二审申请人三月梅、被申请人袁某红双方均有提交证据号码为022067、0××295收款收据,但二审却认定为申请人三月梅一方提交的证据,且未经质证,据此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三月梅一方开具的房租收据作为定案证据不够充分是错误的。

20××年8月20日上午9时左右,申请人三月梅到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印二审开庭笔录,法院档案室工作人员黄某飞同志拿来二审笔录,申请人三月梅发现证据中编号为022067、0××295收款收据提交人错误,法院将此两份证据的提交人袁某红写成了三月梅。申请人三月梅当即告知黄某飞同志这两份证据提交人是被申请人袁某红而非申请人三月梅,并提出异议。当黄某飞同志拿来复印好的开庭笔录时,两份证据提交人的名字已经改写为袁某红。申请人三月梅再三要求法院注明以上证据提交人已经被更改的情况,本案合议庭审判员黄丽芬才告知申请人三月梅是法院代理审判员曾柳青擅自作的更改。

在被申请人袁某红否认已按照口头约定按时交纳房租的`既成事实的情况下,二审把双方均有提交的证据,编号022067、0××295两份收款收据,这可以印证申请人三月梅在收取租户租金时有开具收款收据收取租金的习惯,被申请人袁某红有收取收款收据,并按照收款收据交付租金依约履行交纳房租的事实。被申请人袁某红一审提交的证据收款收据(编号:022067),经质证,印证了申请人三月梅提交的收款收据二联收据存根的真实性(被申请人袁某红仅以未签名为由抗辩,上文已有提及)。而二审将以上两张双方均有提交的收款收据误为申请人三月梅的一方提交,且未经质证,从而就认定申请人三月梅一方开具的房租收据作为定案证据不够充分明显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四、二审被申请人袁某红的诉讼代理人古某贞不适格,违反了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且被申请人袁某红不属于低保户,其案件性质不属于法律援助案件。被申请人袁某红欺骗了法庭,显失公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三月梅委托代理人古某贞既非其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也不是其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也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这种极不严肃不负责地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且法庭未经查实就允许其在庭上代理当事人答辩应诉,是以加大申请人诉讼成本,浪费国家审判资源为代价。从实现法律的引导功能、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高效的价值追求出发,本案应因被申请人袁某红委托的代理人不适格,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理应驳回二审中被申请人袁某红的诉讼请求。

此案为房屋租赁纠纷案件,不属于援助案件范围,申请人三月梅一再强调被申请人袁某红在深圳xx镇拥有一套自主产权的商品房物业,不能享有法律援助便利,其以低保户的名义抗辩不履行支付购房款合同义务的说词,也是无中生有,欺骗法庭。

综上所述,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及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望依法裁判。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三月梅

20××年11月11日

再审申请书的范文篇4

民事再审审申请书主要针对民事案件领域。民事再审申请书,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向原审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时使用的文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25日作出的(20xx)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xx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xx)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20xx)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xxx对被申请人xxx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20xx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xxx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xxx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债务属于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及打击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xxx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xxx与再审被申请人xxx之间债务存在行为。被申请人xxx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xxx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再审申请书的范文篇5

申请人(一审被告):司xx,男,x族,生于1972年3月11日,住xx区好xx旅社,农民,电话:18xxxxxx106。

申请人(一审被告):虎xx,男,x族,生于1971年11月5日,住xx区xx小区对面,居民。

申请人(一审被告):文xx,男,x族,生于1980年8月8日,住xx区崆xx路2号xx家属院,居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平凉xx商业xx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住所地:xx省xx市xx区四十里铺镇xx村。

负责人:李xx,该xx行长。

再审申请人司xx与被申请人平凉xx商业xx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甘08x民初5xxx号民事判决书,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xx)甘08x民初5xxx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再审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现申请人将事实理由详述如下,望贵院予以充分考虑:

事实与理由:

一、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甘08x民初5x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文xx为本案的名义借款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实际借款人是案外人焦xx。合同签订当天借款到账,案外人焦xx与唐x以共同担保人的身份与三申请人签订协议,约定由申请人文xx在被申请人处借款30万元,虎xx、司xx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其中文xx使用15万元,虎xx、司xx使用15万元。借款由焦xx实际占有,申请人司xx未在协议上签字,因对方索要好处费亦未实际使用该笔借款,同时司xx承担保证责任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理应由焦xx、唐x对该笔名义借款承担偿还责任。

原审法院在审理时,申请人文xx向被申请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三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这通过焦xx、唐x与三申请人签订的.协议可以看出,名义借款人并未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二、被申请人向原审法院起诉时,遗漏本案应当参与诉讼的两共同被告,现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追加。

被申请人与名义借款人文xx及两担保人虎xx、司xx签订协议时,文xx的妻子张xx、虎xx的妻子任xx均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被申请人在起诉时遗漏两共同被告,无形中扩大了本案三申请人的偿还责任,现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追加,在必须清偿时得以减轻各方的偿还责任。

三、焦xx、李xx从违法行为中不当获利,同时焦xx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理应由两人承担借款的偿还责任。

签订合同当日,案外人焦xx与唐x以共同担保人的身份与三申请人签订协议,借款由焦xx、李xx实际控制,申请人司xx并未实际使用。焦xx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刑事拘留,案涉借款应由焦xx、李xx对该笔借款承担偿还责任。

四、李xx的行为涉嫌职务犯罪,理应由其承担借款的偿还责任。

李xx作为该行的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冒名贷款,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涉嫌职务犯罪,情节严重,发放贷款时,可能存在相关职务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了三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八项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8月6日

再审申请书的范文篇6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2)申请人基本情况;(3)案由。

2.正文。

(1)请求事项:简要明确地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变更或撤销原裁判。

(2)事实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盖章。申请人有法定代理人的,应有法定代理人的签名。

(3)申请日期。

(4)附项。

二、格式: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原审裁判书或调解书抄件1份。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省××市建筑工程安装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赵××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市建筑工程安装公司对××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1999)×民和字第××号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年××月××日(1999)中民终字第××号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99)×民和字第××号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中民终字第××号判决;

2.退还已执行的××万元人民币工程款;3.返还已付工程款××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特申请再审,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公正判决,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建筑工程安装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赵××

××年××月××日

附:(1)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各一份;

(2)申请人所属职工余××书面证言一份。

再审申请书的范文篇7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曹冠男,女,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七星农垦社区c区18委97号。联系电话:13520819979。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内蒙古宁城县汐子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宁城县汐子镇汐子村。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张贵江,院长。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年7月29日(20xx)宁民初字第02968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2月5日(20xx)赤民三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的规定,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请求:再审申请请求:1、依法撤销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年7月29日(20xx)宁民初字第02968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2月5日(20xx)赤民三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再审人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7月发生的医疗费用、误工、陪护、住宿、通信、交通等费用、预计继续进行治疗可能发生的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金、残疾生活补助费共计1175886.63元。3、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一、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二审诉讼过程中提供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华东政法大学日作出的华政法医[20xx][20xx]病鉴字第司法鉴定中心于20xx年11月30日作出的华政法医[20xx]病鉴字第086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以及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号民事判决书、司法鉴定书以及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宁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中级人民法院(20xx)赤民二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号民事裁定书关于申请再审人的病情属医疗终结,院(20xx)内民申字第1381号民事裁定书关于申请再审人的病情“属医疗终结,无20xx)法继续治疗”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判决、裁定进行纠法继续治疗”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判决、正后再对本案进行处理,正后再对本案进行处理,一、二审法院仍以上述错误的判决裁定为本案判决的依据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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