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上诉申请书6篇

时间:2023-11-13 15:01:07 分类: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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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上诉申请书6篇

不上诉申请书篇1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工作单位

住址:一般为户口所在地,也可为现居住地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工作单位

住址:即你出租给他的房屋地??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________(数额)。

2、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的租赁合同。

3、请求返还原告所有的屋内家具一套,价值约_______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将______________的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并约定每月支付租赁费用________元,原告收取押金__________元。

被告于_________时间开始向原告付款,但自某年某月某日开始,被告停止支付房屋租金,

某年某月某日,原告发现被告还私自将原告租赁房屋内的一套家具搬出。

原告多次请求被告支付房租及返还家具,均遭到被告的拒绝。原告无奈之下,起诉至贵院,望贵院审清事实,判如诉请。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房屋所在地)

具状人:_______(原告姓名)

时间:

起诉书签名完毕后,一式三份,原告一份,法院一份,被告一份。

原告身分证复印件一份交给法院。

被告身分证复印件一份(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交给法院

证据材料一式三分:

1、租赁合同

2、原告在租赁房屋时被告确认房屋内有该家具的证明。

不上诉申请书篇2

申请人:王春利,女,20__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王庄村20号。

申请人:李永亮,男,20__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大贺庄61号附2号一队016。

被申请人:孟祥飞,男,汉族,20__年9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城关镇火神庙街43号。电话:。

被申请人:周来齐,男,汉族,20__年4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砀山县关帝庙镇杨庄村周庄122号。电话:。

被申请人:陈进良,男,汉族,20__年4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盆尧乡陈老庄村四组。电话:。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孟祥飞、周来齐、陈进良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案号:(20__)民字第742号】

事实与理由:

本案原告王新民诉被告王春利、李永亮、王志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已经立案受理。本案的全部事实为被申请人王志刚为装修自己经营的'饭店门头招牌,找来设计人员孟祥飞,孟祥飞又找来木工周来齐和电焊工陈进良,以上人员共同从王春利、李永亮经营的商店借电进行电焊作业,并征询过房东王新民的意见。最终因电焊作业过程中违章操作,导致电气线路超负荷运转引发了本次火灾事故。故被申请人孟祥飞、周来齐、陈进良在本案中亦存在过错,亦为本案侵权责任人,应当对本案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共同承担责任。

为了帮助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认定本案全部责任人员,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不上诉申请书篇3

申请人: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公司负责人:_______

证明人:_______

住址:_______

职务:_______

申请事项

1、申请被申请人支付_______因工伤事故出院后实施蜡疗、磁疗、关节松动技术、关节被动活动功能训练等康复费用_____元。

2、申请被申请人支付____因工伤事故左跟骨内固定拆除手术费_____元。

3、申请被申请人支付_______因工伤事故住院期间_____天和出院后____天专人护理(共____元)费用____元。

4、申请被申请人支付_______因工伤事故休息治疗期限____个月工资(____元/月)____元)。

5、申请被申请人支付_______因工伤事故营养补助费____元。

申请被申请人合计支付_______因工伤事故总费用_____元。

事实和理由

一、入职工作情况和工伤事故事实

本人_______,现年____岁,__,___族,职业___。住本市_______村。于_____年____月受聘于__________设备有限公司工作。由公司先后指派在金刚_______鞭炮烟花总厂和醴陵_______与大瑶_______分厂,以及_______烟花厂进行钢结构阳光棚制作。日工资标准_____元/天,吃住由_____负责。

____年___月_____日上午___时左右,本人在金刚_______鞭炮烟花总厂扩建安装施工中,不幸从近四米多高的钢结构阳光棚上摔下,导致双腿后跟骨粉碎性骨折。于当日进驻____市中医院骨科治疗。在治疗中医院对右脚后跟实施石膏固定术。对左脚实施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加自体骨植骨术等治疗_____天。于(注:住院治疗费用共___元,已由____公司支付)。于____年__月____日出院回家进行蜡疗、磁疗、关节松动技术、关节被活动与功能训练等康复治疗。期间进行了二次复查,其恢复效果一般。

二、申请理由

本人在康复期先后多次与_____公司协商,请求对此事继续负责,支付上述申请的各项费用。但______公司态度不明,均无结果。故特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此致

______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不上诉申请书篇4

申请人覃树蓉,女,生于1976年8月2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东村12组岩洞湾路43号。

申请人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一案,于20xx年10月11日向利川市法院提出再审申诉,请求撤销(20xx)利民初字第1780号民事调解书。如果人民法院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依法撤销该调解书,申请人需要在调解书被撤销的同时,撤回之前对彭银树的所有诉讼请求,再另案起诉。申请人撤回诉讼的理由如下:

一、依法应向申请人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有车主(雇主)彭银树、驾驶员(雇员)曾凡荣和保险公司。如果只在申请人与彭银树二人之间进行审理,将遗漏责任人曾凡荣和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不利于案件审理,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不利于申请人依法维权。

二、申请人之前的起诉,是基于急需筹资继续住院治疗,被迫对前期已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诉讼。诉讼中由于仅在申请人与彭银树之间进行调解而形成的调解书的存在,导致申请人已被迫撤回对曾凡荣和保险公司的诉讼,申请人对前期医疗费用先行赔偿的诉讼目的未能实现。申请人现在只有对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后作一次性赔偿终结的诉讼,不需要通过以前的诉讼来主张部分损失赔偿。

因此,申请人决定撤回20xx年8月4日和20xx年4月9日对彭银树的起诉,并在撤诉后另案同时起诉彭银树、曾凡荣及保险公司,对申请人的人身损害进行一次性赔偿终结的诉讼。望法院准许申请人的撤诉申请。

利川市人民法院

不上诉申请书篇5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______,男,汉族,38岁,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

上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__________)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__________)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决定上诉人无从知晓河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发起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丁向工商登记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上诉人均不知晓。上诉人开始只是丁的一个司机,后被丁派到郑州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的.都是按照丁的指令做一些具体事务,包括文化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知晓,故上诉人没有机会知道文化公司的资金运作状况。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项目投资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也无能力判断文化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的资金状况。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__________)永刑初字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明知被告人丁无履行能力,仍介绍被害人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履约金,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占有施工企业的钱财。

上诉人虽然介绍了两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所收的这两家企业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的指示,全部交给了丁本人或汇到了丁指定的帐户上。至今为止,上诉人为文化公司工作时垫付的各项费用6万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无着落。客观地说,上诉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来占有受害企业钱财之谈,更谈不上主观上的占有。

综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__________)永刑初字第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给上诉人一个公平的判决。

此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____________

代理律师:陈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不上诉申请书篇6

申请人:______,男,____.8.__生,汉,身份证号:______

住址:__省______号电话:_______

法定监护人:______,女,申请人的妻子,________.9.___生,联系方式同申请人。

被申请人1:_______,男,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2:______,男,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3:______,男,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同被申请人1。

请求事项

追加上述被申请人为(____)穗天法民一初字第___号案的共同被告,对该案的所有诉讼请求与其它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广州市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___公司)、______、______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由贵院立案受理,案号为(____)穗天法民一初字第___号。因立案时无法取得上述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故暂未列为共同被告。

被申请人1于____年3月___日以___公司的名义与___签订施工合同,建设位于天河区中山大道棠下_______宿舍;申请人于____年___月___日在该工地受伤;被申请人1于____年7月___日与申请人等签订协议书约定医药费的'支付方式;___公司工商登记核准日期是____年9月___日,核准后的股东为上述被申请人,涉案工地和建成后的房屋为___公司所有。

基于上述事实,现向贵院申请,依法追加上述被申请人为共同被告,对本案的所有诉讼请求与其它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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