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1复议申请书优质5篇
申请书是表达我们个人愿望的文体,种类是非常多的,申请书写好之后是要交由上级审核的,所以我们一定要用简洁的语言进行表达,以下是尚华范文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立1复议申请书优质5篇,供大家参考。
立1复议申请书篇1
申请人:姓名张___ 性别 男 出生年月_年_月_日 身份证号码449711________联系电话 138_______住址 _x_市x_x_x_号。
委托代理人:姓名 刘__ 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__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申请人:名称 江门市__区人民政府 地址___市__区___路__号。
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江门市__区政府于__年__月__日作出的_府〔2013〕__号《江门市__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__年__月__日,申请人从被申请人于__年__月__日作出的_府〔2013〕__号《江门市__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决定》公告中获悉,该征收决定导致申请人的房屋被征收,故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1、该征收决定所依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未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未经过科学论证,程序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在制定前述规划时并未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经过科学认证……。
2、被申请人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并未进行充分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征收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但被申请人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并未做到足额到位、专户存储和专款专用……。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错误,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江门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盖章(签名、按手印):__________
年月日
立1复议申请书篇2
申请人:中国××银行××市支行,地址:××区××街46号,负责人:××,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中国××银行××市支行组织人事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中国××银行××市支行个人业务部副经理。
被申请人:××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区××处江城大道236号,负责人:××,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六月七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认定为工伤。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计划财会部员工××受申请人指派于年3月2日前往××市参加××农行组织的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当日晚饭后8时许××与同事散步返回住宿楼(××行××市分行干部培训中心住宿楼)时不慎摔伤右膝,经西南医院诊断为右膝胫骨髁间后棘骨折。被申请人在××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认为:××是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因意外受伤,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其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任何条款,故认定××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因意外受伤,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的片面理解,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受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的立法目的,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受申请人指派于年3月2日前往××市参加××行组织的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按要求,为执行检查任务做准备,包括××在内的所有参加人员必须于3月2日集中在××分行报到并接受统一培训和安排,包括吃、住、行等。当日晚饭后8时许××与同事(检查组成员)上住宿楼时,不慎摔伤右膝,经西南医院诊断为右膝胫骨髁间后棘骨折。上述事实已经被申请人调查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无疑,在因工外出期间,只要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申请人认为,是否工作原因要结合因工外出期间的具体情况分析。执行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必然要为该任务做许多必要的准备工作,为此××分行要求检查人员接受统一安排,包括吃、住、行等,这些活动和真正的检查工作构成整个外出工作期间的工作行为,在这些行为中受到伤害,应当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应该排除在工作范围之外。××与同事散步并一起返回住宿楼,正是其按分行要求统一行动的具体表现,应为工作原因。被申请人将××因工外出期间与同事外出散步返回××行××市分行干部培训中心住宿楼,上楼时不慎摔伤右膝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意外受伤并排除在因工作原因之外,显然模糊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适用条件,是不恰当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不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即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的受伤不属于这三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
综上,××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及《行政复议法》规定,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认定为工伤。
此致
××区人民政府
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立1复议申请书篇3
法定代表人张平,职务:主任。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川渝高速公路纳溪至宜宾段项目的立项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2011年8月26日,申请人经代理律师分别在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查得知:国家高速公路网成渝地区环线纳溪至宜宾段公路项目,立项审批材料已经上报审批。
2011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在答复申请人对川渝高速纳溪至宜宾段项目的立项审批信息公开申请时明确告知:该项目立项已经审批。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批复”缺乏用地预审文件等必备要件,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缺乏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的情况下,作出该“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应予撤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十四规定:“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因此,被申请人在没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的情况下,作出该“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显然依据不足,应予撤销。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该“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1、剥夺了申请人(行政许可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即本案申请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被申请人在作出该“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没有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即本案申请人,也没有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剥夺了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2、剥夺了申请人(行政许可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原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原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被申请人在作出该“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没有告知利害关系人即本案申请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该“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撤销。为此,申请人特根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依法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处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该“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
民生村陈贵兵等19户村民
(代表人签名)
立1复议申请书篇4
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
本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工作单位,单位电话,家庭详细住址,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现有房屋地产套,价值约计为:元,其余资产:牛:;羊:;猪:;树木:;耕地:机器:其他资产:,以上总计价值元;主要经营项目,月工资收入元,月其他收入元,月收入合计元,负债情况为。配偶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工作单位,单位电话,移动电话月固定收入元,月其他收入元,月收入合计元。借款申请人向贵社申请贷款,人民币元(大写),期限月,用途为,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其他□。
我自愿为借款人做借款担保,本人及配偶保证按借款合同规定承担责任,我(或我俩)承诺:已知晓担保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义务,如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作为共同连带担保人我俩愿将自有财产全部交由你社处置,处置等值于借款金额以及所欠利息,直至还清贷款的本息及相关费用。本人已了解担保人借款的有关事宜,并声明不存在以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本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承担共同债务或连带责任担保。若本人不履行本承诺书义务,则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放弃任何抗辩的权利。
特此声明!望*社给予批准为盼。
担保申请人:
年月日
立1复议申请书篇5
申请人:xxx,性别,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xxxxxxx厅,地址:xxxxxxxxx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厅长。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xxxx年xx月2xx日得知,被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编号:c4100059502),均能证明涉案建设项目需占用的土地包含了申请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且严重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没有履行听证程序的情况下,做出批复,程序违法,应当撤销。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原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原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违法做出同意的批复,应当依法撤销。
二、批复内容与备案的建设项目不符,依据事实不清,应当依法撤销。
20xx年4月27日,律师到济源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得知,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占用我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所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为《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而律师到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政务公开时,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出示批复却是《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同一个项目,同一个文号,同一时间,却是名称不同的两个批复。事实不清,依据不明,应当依法撤销。
三、缺乏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材料不全,应予撤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附录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