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管辖申请书7篇

时间:2023-04-08 15:09:54 分类: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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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管辖申请书7篇

异议管辖申请书篇1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清龚职务:董事长地址:新乡市小冀镇中央大道69号。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驻新办事处地址:新乡市红旗区新飞大道正阳花园f1楼1单元1号。

被申请人:田卫杰,男,汉族,1966年11月9日出生,现住长垣县孟岗乡田石头庄村。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田卫杰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20xx】红民初一字第627号),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本案,河南省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驻新办事处依据法律规定不具有独立的诉讼权利能力,更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应列为第二被告。申请人才是本案适格被告,其住所地在新乡市小冀镇中央大道69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地新乡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敬礼!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清龚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异议管辖申请书篇2

___:

申请人:____,女,20__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___省___县人,现住___市___区___村___区___号楼。

____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编号为(20__)__民一初字第___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裁定将本案移送___市___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___于20__年5月开始共同生活,于20__年举家搬迁到___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请人和___离开___省___县已6年有余。申请人与___从20__年10月入住自购的位于___市___区___村___区___号楼,至今亦已近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___市长清区是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____作为原告起诉与申请人离婚,应向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是___市___区,并非___省___县。因此,贵院受理___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___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___省_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

20__年__月__日

异议管辖申请书篇3

___:

申请人:王_,男,44岁,汉族,职工

被申请人:济宁分行,负责人,李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泗水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20_年10月10日,申请人收到贵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提出管辖异议如下。

一、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

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无合同关系,更不存在管辖权的约定。泗水和被申请人一直未与本案的另一被告王见上面,才将后面提及的债权转让协议让我签字,该协议至今没有王签字,被申请人当然也不会有与王间的约定管辖的相关证据,事实上,卷宗材料中也确实没有相关证据。

二、本案依法应由泗水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在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申请人的住址是泗水县金庄镇尹城村,工作单位是泗水县金庄镇卫生院,另一被告王住址为泗水县泗河街道办事处圣源居小区。依据民诉法的规定,本案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为泗水县,故本案当事人间在无约定管辖的情况下,应由泗水县人民法院管辖。

三、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看,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1.被申请人不是《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当事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是借款人(本案另一被告王德英)与泗水间所签订的合同,借款人以其所购房屋办理了抵押,申请人为该合同借款作了保证。该合同第四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方式解决:(一)向贷款人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二)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该条款未产生法律效力,因为该合同当事人并未对两个可选项进行选择。退一步而言,即便是当初泗水与王_选择了由贷款人所在地进行仲裁或诉讼之一的明确选项,该选择(即约定管辖)也只能是在合同当事人即泗水和王间具有法律效力,该约定与被申请人无关。

2.被申请人与王、申请人无管辖约定

20__年10月10日,因泗水未找到王,故该协议书上至今未有王签字,申请人便在该债权转让协议预先加注了“担保人:王_”。在被申请人向贵院提交的该份债权转让协议上虽有“中国__银行济宁分行有权选择原告或被告所在地法院处理”字样,但由于济宁并不是该协议的当事人,即便是该债权转让协议有效,本协议当事人(泗水)为第三人(济宁)约定管辖的行为也是无效的。因为在诉讼当事人之间无约定管辖的情况下,只能依据由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权问题。

综上所述,申请人、王(本案另一被告)与被申请人间无任何关于管辖权的有效约定,泗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泗水工行与申请人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中为第三人(即本案中被申请人)约定的诉讼管辖无法律效力。贵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结合申请人向各级领导发出上访材料来看,贵院原经办该案的法官张确有违法操作立案之嫌,敬请贵院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泗水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济宁市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

____年_月_日

异议管辖申请书篇4

申请人:李晶,女,20xx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xx省xx县人,现住济南市长清区xx村x区x号楼。

孙大千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编号为(20xx)x民一初字第1019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孙大千于20xx年5月开始共同生活,于20xx年举家搬迁到济南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请人和孙大千离开xx省xx县已6年有余。申请人与孙大千从20xx年10月入住自购的位于济南市长清区xx村x区x号楼,至今亦已近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济南市长清区是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孙大千作为原告起诉与申请人离婚,应向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是济南市长清区,并非xx省xx县。因此,贵院受理孙大千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孙大千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xx省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晶

20xx年 3月 29日

异议管辖申请书篇5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66年6月3日出生,现住xx省xx市xx路xx号,电话:1874993xxxx。

被申请人:高某,男,1955年10月17日出生,住xx区xx镇xx村xx组xx号。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贵院于20xx年11月30日将原告高xx诉被告王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留置送达于申请人王xx母亲住所,随即王xx母亲将上述材料邮寄给王xx,王xx于20xx年12月5日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但是自20xx年1月份因工作原因一直在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生活和居住,离开住所地已近两年之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由经常居住地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被申请人高xx因故受伤的事故发生地为河南省濮阳市,随即在濮阳市进行治疗终结,无论依照《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还是依照便于当事人双方举证、证人出庭及法院查明案件真相的诉讼原则,应当由濮阳市华龙区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本案应当由申请人王xx经常居住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敬礼

异议管辖申请书篇6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请示》(京劳仲文〔1995〕38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国务院法制局同意,现函复如下: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主要是为了方便职工向仲裁委员会申诉。你局请示中所述职工系北京市居民,其工资关系在上海市,争议双方当事人是在北京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对该类争议的管辖问题,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

发布日期:1995年04月26日

实施日期:1995年04月26日

(中央法规)

申请人中国____________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________坊______栋______楼。

负责人:________峰,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请求撤回对黄山市______区人民法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________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由贵院依法进行审理。诉讼中,申请人曾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申请人请求撤回该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予以准许。

此致

黄山市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________有限公司

浙江省分公司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异议管辖申请书篇7

上诉人: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上诉人:天津市xxx人民政府,住所天津市xxxx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河西区人民法院(20xx)西行初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本案依法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xx日,上诉人就河西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一案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当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xx年xx月xx日,河西区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xx)西行初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裁定,本案依法应当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裁定认为:原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认为,本案应该依法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第(三)项为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因为被上诉人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并且被上诉人在财政、经济、人事方面对一审法院有利益影响,故一审法院不适宜本案的审理工作,因此该案一审应当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不应当由一审法院审理。迫于立案之初,在贵院无法立案,故上诉人不得已在一审法院立案!

此外,一审法院单纯依据《解释》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就冒然驳回上诉人的请求,实际上是对法条的曲解,从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定书上,我们丝毫无法看出一审法院审查管辖权理由不成立的行为,并且也未提供相应的依据对理由不成立做出说明。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为更好的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故向贵院提起上诉,希望贵院能够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望裁如所请。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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