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师风师德培训心得7篇

时间:2023-01-19 13:01:58 分类:培训心得

社会的进步使得各种书面材料层出不穷地出现,心得体会也是其中的一种,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记录事件的感受,下面是尚华范文网小编为您分享的幼儿师风师德培训心得7篇,感谢您的参阅。

幼儿师风师德培训心得7篇

幼儿师风师德培训心得篇1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搭建了人类的昨天和明天。教师的工作就是教书育人,培养人才,作为人类启蒙教育的幼儿园教师来说,责任就变得尤为重大。因为0—6岁的孩子正处于一个知识积累,塑造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时期,所以幼儿园教师的自身素质是影响孩子成长的重要因素。因此,幼儿园教师必须重视及拥有良好的师德。

一、幼儿教师应提高对师德的认识

所谓师德,就是指教师的品德及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者的品德,至少应包含高度民主负责的敬业精神,传授知识、培养能力的科学态度,对教育对象的真诚关爱。我从事幼教工作已8年,回顾自己的经历,对师德认识有一个由浅到深,由片面到全面的过程。从偏重业务能力、专业文化的学习到认识到师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目前经过学习,可以说在师德认识上有了提高,更重要的是在理论上使我爱岗敬业有了具体内容和明确目标,我对自己所担负的教育教学工作有了新的认识。培养跨时代所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其基础就是从教师的一言一行及教育质量将直接影响到学生今后综合素质能力的提高。人们形容育人职业是“园丁”,那是很贴切的,可以这样说,什么样的教师就培养什么样的学生,育人之本,关键在于师德。

二、提高幼儿园教师修养,建立幼儿教师行为规范

教师的行为规范是教师个人道德情操的反映,是教师师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不仅要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幼儿,勤于学习新知识,了解新信息,还要成为意识新、能力强,有高度责任感的幼儿教师。幼儿教师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修养、文化修养、身心修养,成为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作风正派、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的楷模。在科技发展快、观念更新快、信息增加快、生活节奏快、环境变化快的竞争社会中,更要加强自身的身心修养,提高情绪调节自控能力和对困难挫折的承受能力,始终保持轻松愉快的心理状态,对幼儿的身心健康起到潜移默化的影响。教师还要不断提升自身专业化水平,保证每个幼儿受到公平教育的权利,促进每个幼儿身心健康全面发展。在日常工作中要坚持依法办学,以德立园,将《教师法》、《教育法》、职业道德规范中的要求内化为自身的自觉行为,努力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新时期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三、树立榜样,不断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

新时代崇高师德的最高境界是勇于探索,不断创新。在实施素质教育的今天,创造活力来源于教师对事业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教师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树立现代教育意识。教师只有在教学改革的实践中,对现有的教学方法进行认真反思,一切从有利于幼儿主动发展,让幼儿有充分发展个性的时空出发,对原有的学科资源等进行整合,使之形成新的合力,提高幼儿教育质量。“给学生一杯水,教师本身应该有一桶水”,此话很有道理。我感到在孩子们眼中,教师是一个完美无缺的人物,教师的投手举足,都潜移默化地影响孩子们,孩子从教师身上看到无私奉献,孜孜不倦追求精神,看到社会的形象。师德不只是学识问题,更是塑造良好教师形象的问题。因此对于师德除了要深刻认识其重要性,更关键就是如何去提高自己的师德。本人结合自己的情况,提高以下几方面:

1、重视学习和实践

认真学习,充分理解《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并以此作为自己言行准则,工作中要时刻牢记自己作为教师的基本职能:育人,只有品德高尚、学识渊博、幼儿教学经验丰富,才能胜任此项光荣的工作。而要做到这些,就应该不断地坚持学习和实践。

2、严以律己,注重言行

为人师表,坚持严以律己,要把自己看作既是个普通的人,又是个教育者,言谈应该和颜悦色,循循善诱,举止应该优美文雅,体现心灵之美,自己的穿着应该朴素大方得体。一个优秀的幼儿教师,必既重言教,更重身教;既教孩子掌握知识,更教孩子运用知识做人做事。因此,师德建设是不可忽视的。一个具有道德魅力的幼儿教师,总能使孩子乐意亲近。教师承担培养和造就人才的重任,就必须站在思想道德建设的先行者和示范者。在具体的教育、教学工作中增强“人格教育无闲人,人人育人;人格教育无小不,事事育人人格教育无空地,处处育人”的意识。

3、培养良好的内在素养

注重积累、陶冶、培养高雅的审美情趣,在日常生活中应加强学习,开阔视野,不断丰富,充实自己,有意识地从祖国优秀文化中吸取养料,作为美术特长的幼儿教师要多欣赏各种中外绘画、手工作品,提高自己的艺术修养,调动各种教学要素及儿童各种感官参与学习,形成最优化的教学系统,还必须要了解现代信息技术及使用方法,并适用于教学,以潜移默化地提高自己的内在素养。

总之,教师是“辛勤的园丁”,教师是“燃烧的蜡烛”,教师是“人梯”教师的工作就是奉献。让我们牢记学无止境,为人师表,让我们用行动去播撒爱,让我们用爱去培育心灵,让我们平凡的师爱,发挥非凡的力量,培养出全面、健康的下一代。

幼儿师风师德培训心得篇2

一、合同签订前应该注意的问题:首先,合同订立前我们需要界定一下合同的范围。其次,合同签订前应当审查合同对象:(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许,有什么特别要求等,这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为了 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订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咨询律师,确认一下签订这样的合同或者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们对将来的风险有个预测。(二)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对合同相对人是否适合作为合作对象等商业、技术方面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外,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实际上,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合同相对人的性质进行审查是对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延伸,有条件的话在订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审查以下文件:(1)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2)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对方具体负责订立合同的人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

这些文件应当附在所签订的合同书后面与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2、合同相对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能力是我们选择合作伙伴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这主要是商业上的考虑,从法律方面来说,对合同相对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径:(1)调查相对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借此可以从侧面了解相对人的规模和从业经验等。(2)调查相对人的房产登记档案、机动车登记档案等财产状况。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万一合同相对人违约或出现其他情况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时是否有能力赔偿我方。(三)合同标的。在订立合同前,对于合同标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该标的是否合法 以及该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1、标的是否合法。2、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所谓瑕疵通俗地说就是有缺陷,包括两种,一种是物的瑕疵,这比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质如形状或功能有问题,这种瑕疵比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种是权利瑕疵,是指标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权利而致使合同内容无法实现,浅显地说,就是合同标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碍而有可能导致我们的目的无法实现。权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们忽略。在订立合同前要对标的物各方面的情况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风险,同时也减少订立合同的成本。

三、企业自身的思考。1、严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盖造成经济损失;2、严格管理介绍信、授权书等,切忌将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授权委托书或单位名头纸给流失。

综上所述,我们在合同订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确保我们即将签订的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同时将我们订立合同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二、合同签订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合同生效的几个问题。

签订合同都有一个谈判的过程,双方讨价还价,最后达成一致才能签订合同书。有些合同,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地区,签订合同的过程是通过电话、传真 或者是e-mail等形式来进行的。这些都是被现行《合同法》所允许的。《合同法》把签订合同的过程分解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通常,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讨价还价又发回反要约,双方经过几轮要约与反要约的往来,最后对合同条件达成一致,做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了。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要约必须包含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 即有订立合同的义务。

所谓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又称为反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与要约和承诺有关的就是合同的形式问题。观念上,只有双方订立书面的合同 才是有效的合同,只有双方签字盖章了的合同才成立生效。但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我们的这种想法绝对是有误差的。《合同法》第十条改变了这种规定,它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也就是说,合同的形式不再只限于书面形式,这是与国际接轨的作法,与是经济现实相符合,目的是为了提高效率。所以,按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并不一定是只有签了书面的正式合同才叫做签订合同,可能我们的一些信函往来或者行为就已经使合同成立了。总的原则是,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而承诺则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此,合同就从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合同法这样规定,使合同的签订比较容易,无疑提高了经济效率,但相对而言,安全性就差了一点,日后出现纠纷或诉讼举证也很困难。所以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形式做出约定,我们可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可以对合同内容做出较详细的约定,以策安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往来函件的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合同于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明确了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可以明晰我们认识上的误区,在实务中也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经营风险。比如说,我们公司要购买一批设备,通过市场调查,我们向自己满意的一家公司发出了信息,而这个信息具备了要约的全部条件,构成一个要约。那么,如果对方做出承诺,则承诺到达我们公司后合同就已经依法成立了。可是我们按原来的思维,认为书面合同还没签订,合同还没成立,我们还可以继续选择更好的交易伙伴,所以我们可能还在与其他公司联系磋商。但是,此时对方基于已成立的合同可能已经在履行了。这样的危害是,我们认为合同没有订立,找到了更好的合作者又签订了合同,这就构成了对原来那家公司的违约,就要违约赔偿甚至诉讼。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按交易习惯或要约的明确规定,对方甚至可以不做出承诺通知,直接将设备发送到我们公司,以行为作出承诺。那样我们可能就更被动了。

那么,反过来,如果一个老客户给我们打了一个电话,明确地发出了购货的要约,我们是否就可以直接发货了呢?当然 不可以,因为虽然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对方是发出了要约,但是从证据学的角度来说,我们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向我们发出了要约,即便是能够打印对方的电话通 讯记录,也只能证明在某年某月某日的某一时间对方打了电话给我,而不能证明其在电话中发出了要约。无论我们作为买方还是卖方,我们一方面要考虑到在没有出具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也可能导致合同成立,另一方面,我们还要考虑到这种没有订立正式合同的情形是否能够

幼儿师风师德培训心得篇3

我于6月13日参加由智联招聘hr学院举办、徐义成老师主讲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培训课程。《劳动合同法》虽从一审到四审经过激烈的争论,在社会上产生强烈的反响,颁布后也出现一些反对的声音,但最终还是于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该法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合同短期化、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出现,最终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从其立法思路上看,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结合所讲内容、学院实际情况及在工作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现从人才引进、入职培训、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解除、档案及社会保险的转移等几个方面做一总结汇报。

一、人才引进

我院每年都参加全国各地组织的大型招聘会,从中选拔一批优秀的人员充实学院教职工队伍。在人才的引进与选拔上,应从其“才、学、识、德”四个方面综合考察,决定录用与否。录用时应对其学历、学位、职称、工作经历、专业技能、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档案及保险情况做一属实了解。以上内容在学院现有的职工登记表已有体现。若能在职工登记表加上有本人签字申明的“本人所填内容若与事实不符,愿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为最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就有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的规定。根据劳动者所填带有本人申明的职工登记表,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现该劳动者对其情况有所隐瞒或者是所填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那么单位就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劳动者以欺诈的方式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合同的,合同无效,从而单位可解除与之所签劳动合同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二、入职培训

新员工报到后,学院依照惯例组织岗前培训。对学院现有规章制度的培训也为其中应有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我院情况,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培训时,就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人员等内容设置签名簿,使其签字认可已对所培训内容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签名簿留存,以备后期使用(仲裁时的依据)。或者对已有的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决定汇编成册,人手一册,使新员工知晓其内容(签字领取)。对于新制定并决定实施的规章制度,以部门为单位,由部门负责人在适当的时间组织全体人员学习,签字后留存该文件。单位依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也是管理劳动者的重要依据。劳动者若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可以依此为据,解除与之所签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订立时间的选择

签订劳动合同或是提前签订合同,或是报到之日签订,但最迟应为劳动者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现有部分入院工作已超过一个月的工作人员,单位尚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这就存在一定的风险。这部分人员如在入院一年内离开本单位,向学院主张两倍工资的经济补偿,单位将处于不利地位。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仲裁时效为期一年,仲裁不再收费,个别情况之下一裁终审,这都有利于劳动者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这种情况曾在学院发生过,为避免这种情况的重复出现,最好在近期与这部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试用期的约定

试用期时间的确定主要依据的是合同期限的长短。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我院的实际情况也是这样,一般的合同期限都是一年以上三年以内。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下浮一定额度的约定也符合《劳动合同法》二十条不低于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在试用期期间也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试用期期间,只有劳动者在以下情况之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时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除此之外的其他理由都不可以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合同期限的约定

我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情况下都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对于08年1月1日之后新引进的人才,应合理确定合同期限。在该合同期限之内,单位对其进行考核,如果综合考评不合格或是不理想,合同期满后坚决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当然,单位会为此而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确立依据是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及本人解除、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即每满一年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为半个月工资)。如继续与之续订合同的话,续订合同期满后,单位就会丧失不与之续订合同的主动权,那么单位必须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将处于被动地位。

4、工作时间的约定

根据相关规章规定{劳部发(1994)503号文},工作时间分三种工作制,即标准工作制、综合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在一般企事业单位都实行标准工作制。该规章第五条对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单位有一定约定。如果对我院部分行政管理岗位的职工实行综合工作制的话,尚需取得劳动行政部门对实行该工作制的同意,并取得相关批件。

5、违约金的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只有在“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两种情况下方可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对于新签订的不存在以上两种情况的工作人员,不再约定违约金。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可能会将在机电工程系的实验室、研发中心、实习工厂工作的部分专业人员输送到外地进行专项培训,对这部门人员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并签订有关培训协议。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订立且在该法实施之后继续存续的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理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的立法倾向,属无效条款。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单位两份,劳动者一份。劳动者本人在领取合同书时,需有本人签字,以视为送达。未送达者,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两次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没有法律规定的九种情形(见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外,在第三次签订时,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本人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本人几乎不会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提出,应使其出具书面申请,单位保留其材料,为避免以后出现纠纷。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我院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部分劳动合同在今年7月份到期,明年也将有一部分人员的(主要是06年接收的在系部承担教学任务的研究生)合同到期。经考查了解后,单位如果同意与其续订劳动合同(该同志已在学院工作一定时间,工作表现好、工作能力强、人品较好),在续订时,合同期限的约定最好能长一些。因为这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单位还可以在续订后的合同期限内对这部分同志进行充分的考察和了解,然后决定在续订合同期满后是否与之继续签订合同。

如果考核结果不满意,那就可以和08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一样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订。经了解后,如果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部分职工不很满意,因各方面原因不便于在合同到期之时解除合同,那么可以与之签订为期一年的合同,以观后效。

合同到期后,如部门负责人不能实际确定具体人员的去向,应制做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应明确在什么时间之前去人事处办理续订合同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不同意续订合同,单位也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

对于劳动者来说,只需提前三十天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即可。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况之一的(与单位关联比较大的主要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为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由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单位来说,以下情况可以解除: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若单位向劳动者提出,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拘留、监视居住、逮捕、劳动教养除外)。解除时,单位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3)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解除时,单位须支付补偿金。

(4)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本条不适用于我院实际情况。解除时,单位须支付补偿金。另外,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还包括: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该规定,在今年合同到期人员当中,单位不同意与之续签的部分人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应依法送达,送达方式有当面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未经邮寄送达,直接公告送达,该送达无效。

六、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法律并没有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调入档案,对于学院非主要工作岗位尤其是户口不再本地的员工,不宜调入本人档案。不调入本人人事档案,不属于劳动争议。

幼儿师风师德培训心得篇4

非常荣幸的参加这次暑假学习培训,听取了各位的园长讲座以及经验丰富老师的示范课。通过这次的培训使我在教学教育工作认识从模糊到清晰,从茫然到豁达,不光是教学业务上面学到很多,更多的是在教师的道德素质以及生活态度和清楚自己的人生规划。

在这个只是迅速更新的时代里,作为教师面对的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只有不断的学习和提高完善自己才能更好的履行教育的圣神职责。作为教师不光学习自身专业知识外,同事还要学会做事人际交往。我们要做如何与家长沟通。如何善于观察,思考,研究。做好和家长、学生、同事关系,相对的来说,工作起来就会更得心应手。

做到让学生喜欢你,喜欢上你的课,进而喜欢听你的指导。这是需要不断的提升个人魅力,在平时积累经验中获得平和优雅的心境。在和幼儿相处中要获得幼儿的信赖。多读书,提升自己,要再教学业务提高需要在工作不断的反思自己。在教师这一行没有最好的,只有更好了。在不断的反思与积累中获得自己的经验与方法。这就做为一个好的老师的标准。

在教育一行最重要的就爱心,有爱才有教育。良好的师德师风事教育的前提和保证。教育是需要公平的,教育是需要高质量的。

总之在次学习培训中,体现了幼儿园领导对我们老师的关心,也体现了幼儿园对教学工作的不断改进和完善。大大的激励老师的工作热情,我也相信老师们从这次培训中学习了许多的宝贵的.经验,我也不例外,我会更加努力学习,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向经验丰富的老师不断学习。

幼儿师风师德培训心得篇5

在xx年3月20日下午,我园组织全体老师开展了一次师德师风培训,我积极参与活动,让我受益颇深。现就学习培训情况谈几点个人体会:

一、作为一名幼儿教师,优良的师德、高尚的师风是搞好教育的灵魂。

教师是幼儿的一面镜子,言谈举止,为人处世,衣着穿戴……都是幼儿私下议论的话题。为人师表不能说一套做一套,应严以律己,言行一致,表里如一,成为幼儿的表率。

二、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表现出来。

我要每天都带着一份好心情、以平和的心态、饱满的情绪投入到工作中,带着微笑迎接孩子,真诚的对待每一位孩子。

三、教师的文明动作行为也是影响孩子的行为因素。

教师应当以得体的语言和动作行为来指导幼儿的一日生活。久而久之,孩子也会形成文明的行为规范。让孩子得到周围人的尊重和喜爱,从而增强孩子的自信心。

总之,态度决定一切,不管做什么事情,态度是非常重要的,在生活中如此,工作中亦如此。既然是工作,就要爱岗敬业,用职业道德标准来要求自己,做到细心、耐心、用心爱孩子。幼儿园的孩子像刚出土的嫩苗,需要呵护和培养。只有幼儿身体健康、心情愉快、学习进步,作为老师才能真正感觉到工作的快乐。

幼儿师风师德培训心得篇6

今天,我们跟随田书记学习了新的劳动合同法,对这个法规有了全面的了解。下面从两个方面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适用范围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后,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单位类型出现;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鉴于这些新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体法。比如,我局聘用的门卫何师傅,打字员小李等这些编制外的劳动者,就要与他们签定合同,这个合同就是他们维权的依据。

二、劳动合同新增了休息、休假等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是劳动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否规范,一些重要内容是否进行了约定,对于维护双方尤其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时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学习掌握了劳动法给予我们的这些保障,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会有作用的。现在我们的工作好象还用不着这些,因为有单位领导在为我们操心。但如果有一天,当我们去哪再就业的'时候,我们就可以用这些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当然,我们学习的目的不仅仅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更主要的是提高自己的素质,为了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幼儿师风师德培训心得篇7

作为幼儿园教师并且是小班的教师,我觉得自己最需要的是调整好心态,对待孩子要有足够的耐心。小班的孩子还小,孩子的吃喝、拉、撒、睡时刻都需要教师的帮助,这些琐碎的事,作为老师是绝对不能视而不见的,这并且需要老师耐心的引导。这阶段小班孩子的理解能力较差,好奇心又特别强,什么东西都想看一看,摸一摸,有时候孩子之间为了抢玩具要动手打人、闹矛盾,遇上这种情况的时候,老师要热心的帮助他们,并妥善的解决好问题,不能冷落了某个孩子,要把温暖送给每一位孩子。对于刚入园爱哭爱闹的孩子,老师没有耐心是不行的,新生对陌生环境需要适应,老师要耐心安慰他,多和他们交流,多带他们熟悉环境和周围的小朋友。还要很快了解孩子的性格、爱好,先和他们交上朋友,让孩子喜欢和老师一起玩,让自己在孩子心中有地位,而且能玩得开心,这样,他们会很快适应的。哭闹孩子的情绪很快就会安定下来,再慢慢地引导孩子培养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作为幼儿园教师应该多以鼓励和表扬去激励每一个孩子,善于发现孩子的闪光点,无论孩子取得了什么样的进步,老师都要及时给予表扬,还要及时的拥抱,亲吻孩子,或送给孩子小礼物,要让孩子从老师的身上感受到妈妈的温暖与和蔼可亲。同时还要细心观察每一位孩子的表现,如:孩子的饭量,挑食情况;孩子的大小便习惯;睡觉规律等等。小班老师不但要多和孩子沟通,还要常常与家长交流,将孩子一天在幼儿园学习和生活表现情况等及时反馈给家长,让家长充分了解自己的孩子。通过交流,让家长知道自己的孩子是最棒的,老师是值得信任的。通过交流,教师也可以获取更多的意见和建议,让家长更好的理解、支持并配合教师进行孩子的教育工作。

我想,一名优秀的幼儿教师必须要从自己的点滴做起,谦虚谨慎,耐心细致,努力学习,不断地提高自身素质,把每件事情,每项工作做的更好,让每个孩子得到更周到、更细心地照顾,让每位孩子更聪明、更可爱、更健康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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