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矿事故心得体会通用8篇

时间:2024-01-14 13:25:21 分类:培训心得

心得体会是我们在成长过程中的重要收获,能够指导我们的未来发展,通过总结心得体会,我们能够更好地应对各种挑战和困难,以下是尚华范文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井矿事故心得体会通用8篇,供大家参考。

井矿事故心得体会通用8篇

井矿事故心得体会篇1

通过这次对火灾安全教育和消防实用知识的学习,对消防工作有了一定的了解,也把握了一些消防火灾安全工作的基本理论知识。对此,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消防安全治理应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把消防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火灾带来的危害,人人都懂,但在日常工作中却往往被忽视,被麻痹,侥幸心理代替,往往要等到确实发生了事故,造成了损失,才会回过头来警醒。做好预防工作的要害就在于提高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在社会大环境中,应该以消除火灾隐患、提高防火意识为目的,不作口头文章,以实际行动和措施来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防范意识

由于有些工作涉及到化学品等高危险物质,整个社会对火灾隐患已经有了一定的防范意识,但是具体到一些细小的部位就缺少了后偶在安全防范理念梁,但通过这次培训,发现现有防范意识程度还是远远不够的。

三、消防安全工作要做到“三个抓”,不为隐患留空隙。

第一是要“抓重点”,第二是要“抓薄弱”,第三是要“抓细节”。

水火无情,无数的生命被火灾夺取,火灾不仅给我们带来肉体上的摧残,而且给我们带来精神上的伤害。从这次的火灾安全知识学习中,我们深刻的认识到了关注消防、关注生命的重要性!火是人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种能源,生活中处处需要火。若对火不加以适当的使用,就可能会发生火灾,造成可怕的后果。其实人们也是可以战胜火的,这就需要在火灾中学会自救。那么,当发生火灾时,需要做些什么呢?万一生活中发生火灾,首先要保持冷静,理智的分析思考,在紧急中寻求生存的希望。其次,掌握一些必要的就生方法也是非常有用的。在火势还没有蔓延的时候,可用灭火器来自救。当火势较大时,首先保持冷静,拨打119火警救助。

“生命”,一个多么鲜活的词语;“安全”,一个多么古老的话题;“幸福”一个多么美妙的境界。一人安全,全家幸福;生命至上,安全为天;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生命只有在安全中才能永葆活力,幸福只有在安全中才能永具魅力。作为当代的大学生,新一代的高素质人才,未来的建设者,我们在学习文化知识的同时往往忽略了身边的安全 问题,这也就造成了迄今为止数以万计的社会安全事故。玩具丢了,还可以再买;花儿谢了,还可以再开;如果生命没有了呢 还会再有吗,生命没有彩排,所以对于每个人来说,生命只有一次,是十分宝贵的.我们的安全时刻都受着威胁.近年来,社会娱乐场所、高校之中火灾、深林大火事故频发,各种案例屡见不鲜。

“火灾猛于虎”最近这几年火灾事故频发,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严重单损失,每年因为火灾死亡和受伤的人数不计其数,在血的教训的照映下,生命如此地脆弱,如此地不堪一击.多一份小心,多一份关心,就会少一份灾难,少一份失望.珍惜生命,从我做起,规范用电,为不再让亲友生离死别的场面再一次出现。

面对各种各样的火灾事故,在我们感慨与震惊的同时,要牢记教训,警惕自己,避免惨剧的再次发生。上帝是公平的也是吝啬的,他只赐予每个人一次生命,所以我们必须珍惜.随着生活中的事故不断发生,这也是在警告我们,生命没有彩排,每天都是现场直播,没有人知道下一秒会发生什么事,所以我们要时时警惕,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不要那生命开玩笑. 增强安全意识,从自己做起。

安全,是老师和家长共同关注的问题,让孩子能够高高兴兴、平平安安,是无数大人共同的心愿;然而无论是在校还是在家,我们的身边总是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安全隐患。

在生活中,不光是用火,还有很多方面需要我们关注,用电、上学放学、旅游、饮食等等。只有我们不出意外,老师和家长才能放心。必须时时事事牢固树立安全重于一切的意识,严密防范,居安思危。但愿所有人,都能摆脱“危险”的纠缠,让“安全”像个保镖,永远伴我们前行!

井矿事故心得体会篇2

为期不多的安全培训即将结束,作为公司的一员,我受到很大教育,感受很深。对自我的职责有了更深刻的

一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这是安全生产的工作方针,也是长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总结,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并且要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上升到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抓安全就是抓发展,抓安全就是抓稳定,抓安全就是保护生产力的`道、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在正常生产组织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二要加大事故隐患的查治工作,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必须要经常化,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做好安全事故的隐患排查工作,进取鼓励职工帮忙查找、发现事故隐患,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安全检查是落实职责、规范管少“三违”的有效手段,经过制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的安全检查和隐患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要加强宣传培训教育,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培训教育是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杜绝“三违”的有效途径,以三级安全教育为基础,从安全生产方针、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管识等方面入手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有效的减少,甚至杜绝事故的发生。

其次,我们还要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一是要加大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管改消防安全隐患,切实把消防安全工作与生产经营管二是宣传教育要到位,经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职工在火灾事故发生时的施救和自救本事;三是制度措施要到位,要根据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结合分厂实际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并严格抓落实,保障消防安全的各项工作能正常有序开展。四是消防器材配备要到位,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对到期的器材及时换药,以备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启动,为消防安全工作得以顺利开展供给硬件保障。

安全是企业的永恒课题,“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安全生产事关企业的稳定和职工的生命安全,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仅有把各项工作长抓不懈,消除隐患以防为主,才能坚持安全生产良好局面的长期稳定。

井矿事故心得体会篇3

国内国外各行各业不管什么企业持续发展都需要形成卓越的质量文化,而质量文化的形成是企业长期生产制造中形成的一定的行为规范,它涵盖了企业从采购到售后全业务流程,而流程中的每个环节都需要质量方面的管理规范。但是现在真正明白将质量管理融入到业务流程中的管理者极少,而谈及质量创新就更不容易,也就是形成卓越质量文化不容易,需要持续的投入。

对于xx空调来说,不管是哪个基地生产的同型号的空调,它所使用的核心技术都是一样的,因为整个海信只有一个研发基地,所以它的主要功能不会因产地不同而存在质量差异,那在一些譬如外观等次要方面的质量缺陷,跟各个基地内部质量管理的差异会存在一些差异,所以质量就对于我们来说就是重中之重的,也许你的一次不经意就会导致整个质量出现瑕疵,所以每次把控我们都要拿出百分之二百的精力去专注它、学习它,在学习中成长,在成长中实践。

人生中就是这样,每一次的学习就是一次实践的机会。每一次的实践就是一次挑战,我们能害怕吗?答案是肯定的:“不能!”不管是在什么情况下,都是不能,不会,也不可以害怕挑战。我们之所以培训,目的就是增强我们挑战的信心。我不知道别人通过培训学到了多少,感受到了多少,了解到了多少。只知道通过培训自己感悟颇深更懂得了质量对于产品来说有多么的重要。我们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对产品质量的把控,争取从我们手中流出去的每一台xx空调都是的合格。

井矿事故心得体会篇4

(一)我国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主体的立法现状

关于车主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责任,存在太多的争论。《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此条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的侵权行为法中的适用。按照目前的通说,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无疑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

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终止施行,车主的垫付义务失去依据,这是否意味着车主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无须再承担任何责任?答案是否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主责任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不是忽略了这个问题,而是因为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较为复杂,在实践中需要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因此才未作出一刀切的规定,故而采用了“机动车一方”这样一个比较宽泛的用语。显然,“机动车一方”包括驾驶员和车主,甚至包括乘车人员(譬如车上人员与驾驶员争吵、车上人员发生打架致驾驶员未能专心驾车而引发交通事故等情形),既未一概肯定由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也未排除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交由法官在个案中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再结合案件事实确定,以免产生因特别法作出硬性规定而排除了一般法律的适用,但又不合理的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只解决了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责任分配,对于机动车一方内部及单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情况下的责任承担,则须根据民事法律和具体案情认定。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则是自己责任原则,即每个人只应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侵权行为人要能够转移责任,或者他人必须替侵权行为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均须有法律的规定。针对交通事故中驾驶员与车主的责任承担,驾驶员系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行为人,如果没有其转移责任的法律规定,自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车主是否须为驾驶员的行为承担责任,则须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审查车主对交通事故发生是否有过错以及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确定其相应的责任,简单的一概令车主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连带责任或不承担责任,都是不公平的。

(二)、无过错责任产生的社会和法理基础

1、无过错责任产生的社会基??

我们知道,从无过错责任产生的历史渊源来说,无过错责任之所以产生,是因为:19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导致工业灾害频生、交通事故骤增、公害严重损害人们的生命健康以及产品缺陷经常导致消费者的严重损害。而且在现代工业事故中,基于工人过失或不可抗力的事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试图寻找一种较之传统过错责任原则更为严格的法律对策对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救济。于是在实行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之后,进一步产生了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从整个社会利益之均衡、不同社会群体力量之对比,以及寻求补偿以息事宁人的角度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的,它反映了高度现代化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公平正义观,也带有社会法学的某种痕迹。无过错责任对于个别案件的适用可能有失公允,但它体现的是整体的公平和正义。无过错责任其实就是一种危险责任,即因所从事的作业活动具有高度的危险而产生的责任。

2、无过错责任产生的法理基??

从危险责任的法理来说,侵权行为法中之所以产生危险责任这一归责原则是基于以下原因:

其一,风险开启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本身制造了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危险,因此作为危险源的开启者,当然需要承担责任;

其二,风险控制与分散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对于这些活动或物品的性质具有最为真切的认识,也最具有能力控制危险的现实化,因此作为危险的控制者,其应当承担责任。而且通过法定的强制责任保险以及商业保险,这些人完全有能力将风险加以分散;

其三,报偿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从这一活动中获得了利益,基于享受利益者承担风险的原则,其应当承担责任。具体到交通事故中,一个人购买了一辆车,他就能够支配该车的运行,并从该车的运行中获得利益,这种利益可以多种形式体现,用于生产经营、出租可获取经济利益,自用则获得工作生活的便利,但拥有车辆的同时也为社会增添了一个合法的危险物,给社会带来潜在的危险,因此,作为车辆的保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危险责任。

从无过错责任产生的社会和法理基础可知,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负担以法定义务为依据,是一种“危险责任”,其责任主体应包括机动车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首先是汽车的所有人(车主),亦即保有人,一般情况下,车主对其车辆握有支配权,运营的利益归属也归车主;其次是车辆使用人,车辆使用人如果从驾驶车辆这一高度危险的活动中获得了便利或者运营利益,也应当成为承担危险责任的主体。作为雇员的机动车驾驶员,其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所获得的只是谋生的工资,没有获得高风险作业下的高利益,虽车辆的具体操作是自己掌握,但运行支配受车主的控制,运行利益归属车主,因此,法律规定雇员的责任由雇主承担。

(三)我国司法实践对机动车保有人的判断标准

我国司法实践对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机动车保有人的判断标准明确采取了运行支配说与运行利益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答复“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法理基础在于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非自愿地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和支配,不具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营利益,因而不承担责任,该答复未排除车辆在正常运营下车辆所有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则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该复函基本上反向明确了车主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要承担责任,只是要确定谁是真正车主。负责起草该批复的杨永清法官对该批复的解读为:“根据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责任理论来确定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具体操作就是通过‘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项标准加以把握。所谓运行支配通常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领机动车之运行的地位。而所谓运行利益,一般认为是指因机动车运行而生的利益。换言之,某人是否属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从其是否对该机动车的运行于事实上位于支配管理的地位和是否从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了利益两个方面加以判明。进一步说,某人是否是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以该人与机动车之间是否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关联性加以确定。”

(四)、车主承担责任的类型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理论,按照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说,车主承担责任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己责任:在驾驶员就是车主的情况下,驾驶员的责任就是车主自己的责任。

2、雇主责任:在驾驶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与车主之间的责任承担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予以确定。

3、连带责任:在车辆有安全隐患或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车主与车辆使用人构成共同侵权,车主责任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予以确定。

4、不承担责任:①因被盗、被抢等车主意志外原因,导致车辆被他人控制,进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②如果名义车主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车辆确已实际移转,且名义车主自身没有过错,真正车主也承认其车主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名义车主可不承担责任。

5、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承包经营、挂靠、租赁等经济利益关系,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则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6、补偿责任:车辆被借用,车主从车辆的使用中不获取经济利益,对交通事故中的发生也没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第123条及公平原则确定车主承担一定的责任,主要考虑应确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适当补偿。

对于上述分类中的自己责任、雇主责任、连带责任和不承担责任,已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应没有争议。司法实践存在较大争议的是出租车辆与出借车辆两种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五)正确区分以营利为目的的车辆出租与纯友情的车辆出借,合理划分车主责任承担。

确定车主在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中应承担何种责任及数额,应区分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车辆行为与不具有营利目的的纯粹的友情借用车辆行为。

1、以营利为目的车辆出租的车主责任

车辆所有人将其车辆投入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经营,显然属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具有典型的运营经济利益,表面上看,出租人将车辆出租给租用人后,就丧失了对出租车辆的控制和支配,让其承担责任似有不公,其实不然。车辆的所有人对出租车辆负有维修保养,确保车辆保持适于运营的良好状态的义务;对租用人负有谨慎审查,确保将车辆出租给驾驶技术熟练的驾驶员,以尽可能降低交通事故发生风险的义务。而实际上,车辆出租人为追求营利目的,对车辆租用人的审查仅限于表面形式审查,只审查有无驾驶证,对租用人的驾驶技术熟练程度无法审查,更无法对出租车辆的转借转租进行控制,无疑大大增加了汽车这种合法的危险物对社会可能造成损害的风险。车辆所有人失去对出租车辆的控制和支配是由于自身追求营利目的的主观故意行为,与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非自愿地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和支配完全不同,车辆出租人对因追求营利目的而主动放弃约定时间内车辆支配权并由此造成的事故潜在危险应承担无过错的危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被盗车辆案批复及连环购车案复函两案中的亦反向确定了车主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出租车辆的车主应承担责任的限额,一概让车主承担连带责任是不合理的,这样会扼杀了整个租车行业的发展,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但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这会造成出租车辆的车主只享受从事汽车营运这种高度危险作业所带来的利润,而不需承担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所带来的风险,助长唯利是图,降低或省去采取措施防范高危作业事故发生的'投入,加大整个社会的交通公共安全隐患,也不符合《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让出租车辆的车主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并不是要将车主置于清家荡产的地步,而是为了促进出租车辆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为弥补或减轻车辆运营高危作业给第三者或车上人员造成损害的风险,同时也降低和分散车主经营车辆出租的风险,车主可通过积极、主动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来降低和化解车辆运营风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对第三人的损害,可通过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来获得赔偿,对于本车上人员所造成的损害,可通过投保车上人员险来获得赔偿,亦即从事车辆出租运营的车主,由于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加大,比纯粹个人使用的私家车主应当负有更多的投保义务,除投保交强险外,还应当投保适当金额的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以增强自己的偿还能力,负起与通过高度危险作业获取运营利益相对称的社会义务。此种加重的义务虽然法律尚未作出规定,但法院可以通过个案的判决逐步引导确立某些社会关系的建立所应遵循的公平的行业规则,分散不确定的交通事故可能给特定的受害人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或难以弥补的损失的风险,而车辆出租人为承担此投保义务增加的费用则可通过整个车辆出租行业的普遍适当增加租车费用转嫁给车辆承租人,其实质仍为出租人代承租人投保。对于因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保险公司有合理理由拒付保险赔偿的,出租车辆的车主仍应当在与交强险、三者险或车上人员险相适应的限额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不得以车主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而免责,以促使车主在从事车辆出租运营中尽到最大谨慎注意义务,最大程度地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此亦即法律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之立法初衷。出租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也可能受到损坏甚至报废,或许有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再让车主承担对第三人或车上人员的无过错责任有失公允,其实是合理的。因为车主的财产损失与第三人或车上人员的生命健康权损害是不可相比的,车辆财产的损失可以通过保险获得赔偿或向事故责任人索赔,即使在向保险公司或事故责任人索赔受阻的情形下,也可通过先前或以后的车辆租赁收入得到补偿而修复,但第三人或车上人员的生命却是无法挽回的,即使受伤者通过治疗身体得到康复,其所受到的心灵创伤也是难以抚平的。

2、纯粹友情行为出借车辆的车主责任

对于纯粹因友情行为而借出车辆的车主,由于现在一般的私用家庭轿车已非高消费产品,已有较大的普及面,并有逐渐发展成为日常交通工具的趋势,亲友、同事之间一时之需借用车辆成为可能,但私家车车主一般均不太情愿借出,只是碍于情面、维系友情而借用,而且绝大多数私家车的车主在将车辆借给朋友使用时,都会尽到非常谨慎的注意义务,具有不良嗜好或驾驶技术生疏的借用人一般会受到朋友的婉拒,友情借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机率相对要低得多,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要小得多。如果因友情借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对车主课以较重的损害赔偿义务,无异于禁止友情借用行为,这将导致社会人际关系的冷漠,妨碍同事之间、亲友之间关系的正常交往,有悖于人情常理,因此,不应当对友情借用车辆行为课以较重的赔偿义务。但友情借用行为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毕竟这个合法的危险物是车主的,而且车主保有车辆获得了生活与工作的便利,不承担责任与《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精神不符,而且也会导致车主对自己支配的合法危险物不能尽到最大的谨慎注意义务。

友情借用车辆情形下车主的赔偿责任,应较以营利为目的出租车辆的车主责任要轻得多,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其性质应为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因车主相对于受害人而言应具有一定的经济承担能力。赔偿限额在车主已投保交强险和车上人员险的情况下,仅应以保险金承担赔偿责任,在因使用人的原因致保险公司有合理的理由拒赔的情况下,车主承担的责任不应超过车上人员险可获得赔偿的一半。

参考文献:

1、中国法院网《试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问题》任卫利周瑞生

2、中国法院网《新交法在当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高海鹏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法律精神解析张新宝

4、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之研究(程啸)

5、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及其立法应然状态于敏

井矿事故心得体会篇5

通过对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学习,对消防工作有了一定的了解,也懂得了一些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理论知识,有了以下几点体会:

1、消防安全治理应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把消防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来抓火灾带来的危害,人人都懂,但在日常工作中却往往被忽视、被麻痹,侥幸心理代替,往往要等到确实发生了事故,造成了损失,才会回过头来警醒。这就是因为没有把防范火灾的工作放在第一位所导致的,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于泰山,至今天仍是消防安全治理的主旨所在。而做好预防工作的要害就在于提高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要酒店中应该以消除火灾隐患,提高防火意识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2、要抓重点三涉及易燃爆设备和物品的部门除定了期的培训之外,还要经常组织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并要记录在案并及时研究整议。

3、要抓薄弱相对消防安全隐患少的地方往往是最轻易被忽略的地方但相对安全隐患少并不代表没有安全隐患,消防安全隐患和生产安全隐患不同后者只会发生在持定的时间和地点但前者却可能出现在酒店的每个角落。

4、要抓好细节千里之提,毁于蚁穴,火灾的防范要从大处着眼但应该从小处做起。细节不轻易引人注意,如老化的电线等绝缘材料放错了位置废纸等,但几乎所有重大事故都是由于起初的不注意不小心引起的。

以上就是我对消防安全的几点体会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我们必须自觉承担起酒店防火工作的责任与义务更多的学习和掌握消防知识遵守各项防火制度,积极参与酒店消防工作使酒店形成人人关心消防处处注意防火的群众的局面,从根本上避免酒店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我们酒店取得更大经济效益。

井矿事故心得体会篇6

作为“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之一,我们三名驻站职工一起观看了生产安全事故宣传片,对安全生产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充分体会到公司狠抓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影片的各种生产事故虽然不是发生在我们的身边,但是片中那一幕幕残酷的事故画面,冲击着我们每一人的心灵。每每看到事故的发生,看到生命的脆弱,看到伤者拖着伤残的身体生活的艰辛和失去亲人后家庭的悲痛,都让我们为之心痛不已。这些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无非都是安全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存在侥幸心理,存在“三违”行为。只要作业规范一点、安全意识在强一点,事故完全可以避免。

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哪怕是一点点的疏忽,偶尔的违章,都有可能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和终生的遗憾,事故的阴影随时随刻都可能吞噬生命的绿叶。但是总有些人不能真正明白其中的道理好象自己的工作不是自己的事情,而是为了别人的利益,于是放任自由,导致了不安全事件的发生。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通过学习我们反思很多,我们应该深刻地吸取教训,安全生产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举一反三,并切实落实到日常工作中,结合我们公司的安全生产实际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提高我们的安全意识,把安全生产时时刻刻放在心上,树立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做到以下几点:一要养成学习的好习惯,提高自身素质,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二是在工作中时刻注意安全问题,坚决按照操作规程和员工手册做事,防微杜渐。三要和身边同事结对子,在工作做到相互监督,有任何疏泄怠慢的地方及时指出,安全生产是大家共同的责任。

事故是无情的,它总潜在没留意的地方,等待着没留意的那一刻,向你发出致命的一击。然而,这些没有留意的地方,我们是有好多机会可以去发现,避免事故发生的。这些事故警示着我们:对企业来说,安全生产工作要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每时每刻讲;作为企业的一员,我们应该认真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实际行动落实到工作中的每一个细节里,加强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配合公司做好安全事故的防范,实现长治久安,让所有员工高高兴兴上班来,平平安安回家去。

井矿事故心得体会篇7

幼儿的生长发育十分迅速,但是还未成熟。他们知识经验匮乏,活动欲望强烈但身体协调性差、自我保护意识薄弱。这个时期的孩子天性好动,好奇心强,随心所欲,喜欢冒险,有“不怕危险”和 “勇于猎奇”等心理特性,对周围的事物有浓厚的兴趣。

针对幼儿的这些特殊的身心特点,作为我们教师在幼儿户外活动是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作为教师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家长将孩子交到幼儿园,我们就对所有孩子都有平等的保护责任,从思想上应认识到责任的重大,肩上的担子有多么的重。

户外活动要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和活动设施,要检查设施是否安后幼儿才能玩。我们还要要求自己眼观四路,耳听八方,为的是捉住第一个危险的信号,并能极时扼制。在活动中教师不应谈论与活动无关的话题,孩子的一切行为都不能离开老师的视线,应时刻不忘对孩子提出要求,要时时把安全第一挂嘴边,开展活动之前应全面、细致地对环境中的安全因素进行充分的考虑,高度重视安全因素,尽量排除不安全的隐患;(如:检查幼儿的服装、鞋帽,还有幼儿的衣服口袋等)重视全面提高幼儿的身体素质,促进幼儿自我保护的意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教育是一个长期、连续的过程。幼儿的孩子年龄小,自我保护意识差,每次活动前的安全教育都是必不可少的。可以和幼儿一起分析容易出现的危险情况,并共同讨论应该怎样玩才不会出现危险。知道怎样做才对,怎样做不对,让幼儿了解游戏规则。以引起幼儿注意,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避免不安全事情的发生。在活动中应适时、及时地提醒幼儿,让幼儿巩固已有的知识并获得更深层次的认识,使安全意识逐渐在幼儿心里扎根。

教师在活动前、活动中、活动结束后,都要有组织,要及时清点幼儿人数,做到心中有数。在朵朵身上出现了由于贪玩打滑梯而产生的严重后果,作为教师应看护好孩子、清点好人数,更应该有组织的活动,活动中也要有秩序和规则,让幼儿懂得遵守游戏的规则,并学会用纪律要求自己。

户外活动或自由活动中教师站位应合理,要关注到每个幼儿;这样才能对幼儿的不安全行为或超出能力范围的行为,做出及时制止或保护。教师还应观察与指导相结合,在观察中,指导幼儿正确地使用器械并随时强调幼儿的安全,户外活动中要教给幼儿知道并掌握一些简单的自救方法,指导他们注意安全事项,学会自我保护。

总之,户外体育活动由于其自身的特点,易成为幼儿园安全事故频发环节之一。在确保活动量的前提下如何兼顾幼儿的安全,需要我们从细节方面入手,对幼儿的安全进行调控。

井矿事故心得体会篇8

近期我们xx工段组织员工学习了xx年的事故报告。经过学习我深有感触。作为物流部门的一名一线员工,我深知一线生产与安全的密切关系,因为我们直接接触的拖车叉车及其各种物料等,这些设备需要我们严格按照“sop”进行操作,它是我们拉动物料的关键所在,也是最容易出现安全事故的要害。而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安全不仅仅是企业的事,更是我们自己的事。安全事故一旦发生,最的受害者不是企业,而是我们个人的身体和健康,一旦失去便不可能像财富一样能够失而复得。所以,我们应当认真进取学习这些安全事故,反思自己工作中的不足并加以改正,牢记这些血的教训。

经过学习这些事故报告,我们发现事故的发生多是由于员工违安全操作流程,自我防范意识淡薄等等造成的。此类事故的发生不仅仅伤害到自己的身体,影响到企业的生产,更重要的是对这个家庭在经济和精神上所造成的巨影响。可是我们应当在工作中不断地提醒自己细心,细心,再细心,为了自己,为了企业,更为了家庭。常理下,任何事都有发生的可能,这是不可避免的,我们虽不能要求零事故率,但我们的目标绝对的应当向零靠近。

在平时的工作中,我们应认真研究和讨论事故的经过,结合部门的实际情景,制订出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在我们身边发生,必须时刻坚持清醒的头脑,对安全生产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和松懈!当存在微小的安全隐患时,如果不及时的处理,就会留下无穷的隐患。所以,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要防微杜渐,从小事做起,及时发现和处理好不安全因素。我们应当从“要我安全”转变为“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立足本职,弘扬安全知识,落实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各项措施,把每项工作落实到位,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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