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8事件的心得体会5篇

时间:2024-02-12 14:31:10 分类:军训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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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8事件的心得体会5篇

918事件的心得体会篇1

“法眼观察” 三十万法律人的共同选择

来源/法眼观察整理自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迎刑初字第881号

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于山西省夏县,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西山法庭副庭长、审判员,现任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政治处审判员,户籍地太原市万柏林区,住本市万柏林区。因涉嫌犯民事枉法裁判罪于2014年4月22日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白某某,山西晋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4]第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民事枉法裁判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白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西山法庭副庭长、审判员期间,负责审理原告胡某等人诉被告西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案件未审结情况下,被告人张某某违背原告方意愿,伪造一份本案原告方的撤诉申请,经审批后制作了(2011)万民初字第889号民事裁定书,将此案以原告撤诉结案。后原告得知真相后进行申诉,2014年1月21日,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4)万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11)万民初字第889号民事裁定书确有错误,该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及辩解、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民事枉法裁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被告依法向所在单位主动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视为自首。早在侦查机关立案前的2013年9月份,在西山法庭负责人曹某庭长按正常程序了解下属办案的工作情况(核实为什么胡某所诉案件撤诉了,当事人追问不开庭?)时,被告人张某某随即向庭长主动、如实地承认了自己私自起草文书将案件撤诉的全部经过。另外,被告还曾向所在单位万柏林区人民法院的主管副院长及院长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枉法裁判罪的整个过程,并请求领导依法处理自己。万柏林区人民法院经开会研究,于2014年1月份做出了将被告人调离审判岗位、责令检查等相应的处分。被告的上述行为应属于法律规定的被告人向所在单位主动投案的情形,应视为被告具有自首情节,故量刑应当给与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始终如实坦白、主动认罪、不断悔罪、甘愿受罚。在侦查机关对本案立案后,被告人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做出了深刻的书面检讨,直到检察机关的讯问及审判机关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始终持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所以,应当对被告人量刑上考虑从轻处罚。三、本案并未造成实际上的损失。案件发生后,经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各位领导及被告人积极努力,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做出(2014)万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现该案仍在进一步的审理中。被害人的诉讼实体权利并没有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被剥夺,即未给被害人造成严重损失,故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张某某患有颅内脑缺氧、脑梗塞伴脑萎缩等脑部疾病以及重度抑郁症的精神疾病,张某某患有该病与其犯罪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法庭供述以及相关病历显示,被告人早在2008年、2009年左右开始出现头痛、失眠、心情抑郁、记忆力下降症状,在工作办案中显得力不从心。2014年3月,被告人前去中铁十二局医院做了17层颅脑ct,检查结果所示:张某某颅内呈缺氧早期改变,双侧基底节区见小点状低密度影,脑室系统扩大,脑沟、脑裂、脑池增宽,初步诊断为:头颅ct平扫颅内呈缺氧早期改变,双侧基底节区腔隙性脑梗塞伴脑萎缩,该份检查报告,被告人起初也是隐瞒家人,直到2014年6月26日住院后才告诉医生和家人。另外,经过辩护人向被告人家人了解,他们也发现张某某近几年来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有些异常,情绪低落、沉默寡言,与其沟通非常困难,家人甚至发现了被告人自写的遗书。2014年5月22日,在家人的一再劝说和陪同下,被告人才前去山大一院精神科就诊,经检查和门诊初步诊断,被告人患有中度抑郁和焦虑症,其症状表现为:常为一些小事感到害怕、担心;有时会感到内心莫名其妙的紧张心情,但可能会极力掩饰,而不想让别人看出。因害怕与人接触而采取回避态度,常会对身体内部的信息,如:心跳加快、心慌、头晕、过分敏感,而出现焦虑、紧张,睡眠困难、早醒、多梦、言语减少、不愿与人交往、思维缓慢、记忆力下降、注意力无法集中、担心失败等等。经过复诊后,医生建议住院治疗。2014年6月26日,被告人因抑郁症进山大一院精神科接受住院治疗,6月28日,经通过头颅15层ct检查所示:双侧额部颅板下可见弧形低密度影,诊断为:双侧额顶叶脑皮质萎缩,另外,还诊断出被告人重度抑郁症发作。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抑郁症发作二次住院,但因其在住院期间抵触和不配合医生治疗,仅住院四天就要求出院,医生告其家人被告人的此种行为是病态反应,抑郁症的病情并未康复,并在医嘱中备注需来院继续治疗。从以上被告人的病情可以得知,被告人自2008年、2009年以来就出现了抑郁症、焦虑症的症状,并且其脑部也有了器质性脑萎缩、脑梗塞病变,其认知能力和辨认能力均降低。被告人在供述中称他是为了结案率才私自对本案涉及的民事案件做了撤诉,其作案动机和目的不符合正常人的思维和行为方式,这显然与被告人以及精神疾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五、被告人并没有犯枉法裁判罪的主观心态、目的,几乎没有危害社会的因素,更值得我们同情。被告人作为一名抑郁症患者,其内心深处和行为上始终想作为一名优秀的审判官,始终要以自己的行为维护各个方面的利益;其动机、想法及行为,都是在追求完美和好法官的形象。纵观本案从为了提高法院的结案率、到被告人四处举债为当事人胡某垫付二十二万元巨款,到后来积极启动再审程序,被告人不存在任何谋取个人私利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念头和行为。然而面对无理取闹的当事人和脱离实际的考核指标,被告人作为处于各种权力和诉求着力焦点的一名普通法官,岂是一己之力可以完成的!岂有心内不崩溃和行为紊乱的非常态出现?又岂不是现行司法体制弊端的最大受害者和最悲催的角色?本案中的被告人张某某正是这样一位可怜的法官,我们不单单是同情,更是一种担忧和惋惜、甚至是面对被无赖咬伤的愤懑!作为辩护人,我也痛恨那些品德恶劣、枉法裁决、践踏法律的法律职业人,但我更多还是体会到当代法律职业人的无奈和艰辛,我们常常处于矛盾汇集点和舆论的风口浪尖,我们缺少法律职业人应有的权益,却要承担着维护公平正义的大任和重担,处于几乎完美无暇的监督之下,这种分裂的职业诉求,分裂着我们的身心,使我们行走在万丈悬崖的边缘。本案的被告人张某某就是这样一个内心善良、有着良知的法官的代表。基于此,本辩护人恳请诸位法官,在对张某某量刑时,依照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晋高法46号《t;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从客观现实、法律、行业效果,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和被告人的各个情节,给予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针对上述意见,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一、中铁十二局医院螺旋ct诊断报告单1份;二、山大一院相关诊断证明及住院、出院证明11份;三、法医鉴定专业论文《抑郁症涉案特征及其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一份。证明张某某患抑郁症的表现行为能力是受限制的。四、西山法庭庭长曹某于2014年12月30日出具的《关于张某某审理的原告胡某与被告西山煤电集团职工总医院的医疗纠纷一案的情况说明》,证明张某某系自首。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西山法庭副庭长、审判员期间,负责审理原告胡某等人诉被告西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案件未审结情况下,被告人张某某违背原告方意愿,伪造一份本案原告方的撤诉申请,经审批后制作了(2011)万民初字第889号民事裁定书,将此案以原告撤诉结案。后原告得知真相后进行申诉,2014年1月21日,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4)万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11)万民初字第889号民事裁定书确有错误,该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2013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向其单位相关负责人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某的庭前供述,到案经过,证人证言(曹某、王某、胡某、杨某、马某、常某、周某),张某某伪造的撤诉申请书,(并)公(刑)鉴(文)字[2014]52号文检检验鉴定意见书,(2011)万民初字第889号民事裁定书,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总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2011)万民初字第889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传票、胡某与张某某签订的赔偿协议,王某给张某某出具的收条(复印件)三张,(2014)万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2014)万民再字第2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传票,被告人张某某的主体材料(身份证明、党员证明、工作证明、户籍证明、万柏林区人大常委会的任命文件),(2011)万民初字第889号民事一审卷宗复印件一册,视听资料,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并立刑函字15号《改变管辖决定书》,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张某某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的其他书证显示“2014年2月18日,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将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法官张某某涉嫌渎职线索移交至该院反渎职局。经初查,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18日以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对张某某立案侦查”。结合西山法庭庭长曹某于2014年12月30日出具的《关于张某某审理的原告胡某与被告西山煤电集团职工总医院的医疗纠纷一案的情况说明》:“张某某于2011年5月审理的原告胡某与被告西山煤电集团职工总医院的医疗纠纷一案,2013年9月原告胡某来西山法庭找我反映该案已经三年了还未结案,经查询该案原告已于2011年12月撤诉。原告胡某得知该案撤诉后,否认是自己的真实意愿,随后找到张某某了解情况,张某某主动承认为了年底结案,其私自将案件撤诉处理的行为,事后也未告知当事人。我向主管院长及院长作出了汇报,经院里研究决定将其调离审判岗位,调回政治部作进一步处理。”可以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于2013年9月就向单位有关负责人员主动交代为年底结案,其私自将案件撤诉处理的行为,系在侦查机关立案或掌握其涉嫌渎职线索前,被告人张某某的该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以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已提起再审,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尚未造成,再结合被告人张某某悔罪表现,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六十一条,《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芦瑞愈

人民陪审员 李红霞

人民陪审员 聂志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韩 超

一个有态度的法律人公号

法眼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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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8事件的心得体会篇2

为了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促进学生遵纪守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20xx年某月某日下午,我们四年级年级举行了“严防校园欺凌”主题班会活动。

什么是校园欺凌: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行为。此类案件不仅给被害者造成长期的心理阴影,甚至影响人格发展,施暴者也很可能滑入违法犯罪的歧途,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活动中,同学们收看了关于校园欺凌的专题教育片,深刻体会到了校园欺凌行为对同学所造成的生理和心理伤害。让学生知道当好朋友受人欺负的时候,要学会选择正确的方法帮助他(向老师、家长、警察求助),不能教唆别人抢劫,实行打击报复,否则,就会构成犯罪,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列举了小学生身上存在的不良行为:为一点小事与同学打架、乱花钱、讲哥们义气等,提醒大家要及时改正,防止犯罪;教育学生要听老师、父母的话,不要到游戏厅、网吧等娱乐场所去,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学生。主题班会结束后,学生自发办了防校园欺凌手抄报。同学们把自己对校园欺凌的认识和学习心得以手抄报的形式加以巩固,效果良好。

通过这次主题班会,同学们牢固树立了“遵纪守法为荣,违法乱纪为耻”的思想,增强了同学们反欺凌的意识,为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敲响了预防的警钟,学会了正确处理同学之间的关系,学生不仅明白了知法、懂法、守法,而且让法律知识在全体师生的心中生根、发芽、开花、结果!

应对校园欺凌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学校应严肃校规校纪,携全体教师共同规范学生行为,想方设法确保校园平安、和谐。

918事件的心得体会篇3

自国务院办公厅于20xx年10月25日颁发{国办发〔20xx〕101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来,编写、演练、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已成为电厂生产人员每年的必修课。每年,各单位都会组织各生产部门及生产班组人员进行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演练,也确实提升了人员的意识,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通过这几天连续的学习,崔艳老师的《领导者公共表达与形象建构》,闪淳昌老师的《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和《公共安全与突发事件应对》以及钟开斌老师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突发事件舆论引导》,认识到我们以前的眼界还不够宽阔,知识存在片面性,应急演练存在有明显的不足和漏洞,缺少了对外信息和引导舆论的意识和对外人员的技能练习,对外联系汇报不充分、不全面,需要进行针对性的练习和指导。

近年来,我国的重特大事故总量虽然逐年减少,但各类典型的重特大事故还是时有发生,因为事故处置不当、应对不当、舆论引导不当而引起社会重大负面效应的事件更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11·22”青岛输油管道爆炸事故,就是因为人员责任的不落实,应急处置预案的不完善,应急汇报、处置机制的不到位,导致一起漏油事件演变成了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故造成了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 5亿元。教训非常惨痛,发人深思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反过头来想想我们自己的预案是不是合理、完善?是不是经得起事故的检验?能不能真正的起到处置事故的作用?

孟津电厂的集控室内放了91个专项应急预案和1个综合应急预案,平时都是束置高阁,没有几个人会去关注和了解,每年也只有在演练的时候才会拿出来,而且也只有那么几个预案能被真正的练习和修编,其他的则没有几个人去关注、去演练、去修编,情况实在不容乐观。“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应急处置预案的`修编、完善与演练是我们能处理好事故的基础,每一个应急预案我们都应该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和精心的演练,认真总结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及时的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在发生较大的安全生产事件时,要立足自身岗位,履行岗位职责,本着“早发现、早报告、早研判、早处理、早解决”的要求,以“时间第一、现场第一、效果第一”原则,认真执行应急处置预案,对外要主动通报,说事实、讲道理,不欺瞒、不掩盖,能正确的引导舆论,占领住“三个地带”。

“天下之患,最不可为者,名为治平无事,而其实有不测之忧。”日常中,对于安全生产我们应该坚守红线,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日常的应急预案的修编与演练,夯实日常安全管理的基础,以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态度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918事件的心得体会篇4

庆阳市新闻办举行“西峰6·20女孩跳楼”事件情况通报会,通报会上庆阳6中校长朱永海主要通报了包括事件相关人情况、事件发生情况、对吴某的处理、对李奕奕的关心爱护及医疗救助及事件反思等内容。

朱永海在通报中称,“(猥亵事件发生后)9月6日,下午我召集班子成员开会研究,就该事件做出处理,撤销吴某班主任,调离教学岗位,令其停职反省,对吴某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向李奕奕及其父亲诚恳道歉。”在记者先期的采访中,该校校长助理范东新表示,处理决定还包括让班主任吴某做出深刻检查,但通报中未有提及。范老师还告诉记者,班主任吴某调离教学岗位大约是在2016年中秋节之后,2016年中秋节是当年9月15日,也就是说在猥亵事件发生后的这段时间,吴某仍担任李奕奕的班主任。

对于记者关注的为什么没有立即将吴某撤换的问题,校长朱永海的解释是“因为其家属(李奕奕父亲)要求一定不要把这件事说出去,怕将班主任调离引起学生的猜疑,这是原因之一;其二,接替的老师需要教务处和相关年级协调。”朱永海在通报中还称,李奕奕从事发到学期末,除看病外,其余时间都在学校“正常”上课。

但在李奕奕的控诉书中是这样描述自己状态的:“几天后我返回学校,班主任来上课,看见他我就想起那晚的恐惧和绝望,我恶心、愤怒、厌恶,与那样的人,我一天也相处不了,我觉得头都快炸了,不得已,又回了家。”

据悉,事发后学校曾向教育局建议将吴某调离学校,但这个建议没有实现,对此庆阳市教育局副局长韩克旺给出了一个让现场记者意外的回答:“一是因为调离涉及编制问题和人事方面的问题,另外,因为调离不属于处罚措施,因此没有将吴某调出6中。”

通报还就两个情节做了耐人寻味的说明。2016年12月6日,李同学在一次服药时,未遵医嘱,服药过量,以致昏迷,学校及时将其送到市人民医院进行洗胃。

但在李奕奕的控诉书中,这次所谓的服药过量其实是一次自杀行为,李奕奕写道,“因为吃药的原因,上课实在有心无力,还头疼不止,我觉得我要疯了,一天下午我在学校吃了一把安眠药,我想干脆死得彻底一点,我要伤害过我、糊弄过我的老师受到内心的谴责,可没能如我所愿,醒来后我身上插着各种管子……”事实上,在这次自杀前,李奕奕还曾有过一次服药自杀。

校方的通报还称,2017年春季开学后,李奕奕未到校上课,5月24日20时许,出现在我校教学楼五楼,手抱水泥石柱,站在楼道护栏上。为防止发生意外,学校立即报告公安和消防部门,全力进行处置,未造成后果。对这次经西峰区公安分局认定的自杀行为,通报中只字未提“自杀”二字。

2017年5至6月,经学校协调,吴某先后垫支诊断治疗费用共5万元。7月5日学校与李奕奕父亲及吴某的代理律师共同协商解决李奕奕后期治疗费用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由学校牵头一次性垫支后续治疗费用35万元。7月11日,学校就调解垫支情况向李奕奕父亲进行了说明,需要走司法程序,李奕奕父亲表示同意,但在确认签字时,李奕奕父亲拒绝签字。此后该事件按司法程序处理。有媒体报道李父未签字的原因是协议中有令其感到“屈辱”的内容,至于是什么内容,朱永海的回答是协议现在已经找不到了,但有会议记录可以提供,但此后庆阳相关部门并未提供该会议记录。

但从记者采访的相关报道、控诉材料看,李奕奕父女对校方的不满是显然的。不满的焦点是对班主任吴某的处理,对此李奕奕在控诉书中曾这样写道,“原来之前一个又一个一直提醒我本身的善良,竟是利用我的善良去减小学校的困难!是要用善良让我退让!”她还发出质疑,“为什么学生出了事学校不是为我主持公道,而是想方设法减小学校受到的影响,还有意掩盖此事?”

父亲李明是在事发第二天接到女儿电话的,但他真正知道女儿受到伤害是事件发生后的某一天女儿告诉他的。其间没有人告知他女儿究竟在学校遭遇了什么。而李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事发后,学校从来没有跟我说过对当事人有过处理。”

李明看到的是吴某只是被调离了教学岗位,而这样的处理他显然不满意。在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李明表示,尽管吴某调离了教学岗位,但仍旧留在6中工作,这对李奕奕仍旧是个隐性的威胁!

庆阳市教育局提供给记者的一个汇报材料中称,事件按司法程序处理后,李奕奕家长没有到学校和市教育局上访。李克勤副校长告诉记者,此后学校没有再和李奕奕及家人联系。

在6月27日名为“西峰6·20女孩跳楼”事件情况通报会上,作为主要发言方的庆阳市教育局和庆阳6中,通报中均未对李奕奕在校期间受到猥亵与女孩跳楼事件的关联提及,在庆阳6中的通报中更是连跳楼自杀这样的字眼也只字未提。

一声迟来的道歉

918事件的心得体会篇5

每个人对火灾都有自己的心得体会。经历过火场的人体会肯定深刻,消防队员有消防队员的体会,旁观者也有自己的体会。

你不妨从火灾的危害性、火场逃生知识、如何做好预防、会不会使用灭火器械,以及市民消防器械配备情况如何这些方面着手。

我的体会是:消防知识的储备、消防意识的提高、消防器械的配备三者是缺一不可的,少了哪一点都不能称之谓真正对火灾有了理解。

消防知识,你可以通过学习得到;但消防意识的提高才是最重要的。我们一定要从别人身上吸取教训,而不希望别人从我们的身上吸取教训。要知道火灾的发生有其必然性,只有做好预防工作才能让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这就要求全体市民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械。没有器械知识最高、意识最强还是灭不了火。

家庭安全六件宝市民们有配备吗?手电筒、逃生绳、煤气报警器、灭火器、防烟面罩!

如果没有配备的要问下自己这是为什么?这到底是经济上的原因还是我们意识上的原因?我们的意识什么时候才能提高?非得要等到着火的时候吗?

如果能深刻的领悟到一把火烧光了所有的财产、幸福、希望,甚至亲人的生命,这时候再去提高意识肯定是来不及了。

我们不应该有侥幸心理。侥幸心理是火灾发生的根本原因。不要认为火灾不会发生,不要拿自己跟家人的生命跟火灾去作赌注,我们谁都赌不赢的。万一赌输了怎么办?我们有对自己的家人说对不起的时候吗?

希望对火灾对生命要保持足够的敬畏。提高意识,做好预防,珍爱生命,远离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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