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合同5篇

时间:2024-03-22 17:30:40 分类: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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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合同5篇

公益性岗位合同篇1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劳动部门批准,同意招用乙方到本企业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双方自愿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二条生产(工作)任务

乙方同意服从甲方的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_____岗位,承担_________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生产(工作)条件

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并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甲方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_________,并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_________,保健食品费:_________.第四条劳动纪律甲方应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做好工作。

第五条劳动时间与劳动报酬

劳动时间:甲方实行每周_________日工作制,每日_________小时制,因生产(工作)需要加班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_________小时。

确需超过,须经乙方及企业工会同意方能安排加班。

劳动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根据乙方岗位和承担的任务定为每月(日)_________元。

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为_________元,休息日为_________元,平日为_________元;夜间工作的',每晚(班)发给乙方夜餐费用_________元;奖金根据单位效益和乙方劳动贡献定为每月_________元至_________元。

在合同期间,如发生停工待料,甲方每天发给_________元。

作为基本生活费用。

甲方每月_________号定期足额发放工资。

如超过规定日期,从第6日起计算拖欠的天数,甲方每天按拖欠工资额的1%支付给乙方赔偿金。

第六条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

第八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对方经济补偿。

第九条因履行本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15日内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效,可在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本合同条款现国家和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一条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鉴证机关保留一份。

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益性岗位合同篇2

用人单位(甲方):

劳 动 者(乙方):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期 年;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起始时间为乙方上岗时间。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岗位 工作。具体责任和权利由规章制度约定。甲方确因工作需要,可变更乙方工作岗位,但应与乙方协商办理变更劳动合同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三、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保障乙方的安全与健康; 2、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工时制度,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甲方应当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以及未成年工,甲方按国家规定为其提供劳动保护。

四、劳动报酬 1、试用期内,乙方工资为 元/月;试用期满,乙方工资为 元/月。 2、乙方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后,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核发乙方的工资。3、乙方依法有享受社会保险的待遇,甲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为乙方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其中属于乙方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甲方逐月从乙方工资中扣除代缴。

五、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乙方有义务遵守; 2、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工作操作规程。

六、特别规定 1、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2、本合同规定的岗位为公益性岗位,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本劳动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七、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方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后各执一份,本合同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 方:(盖 章) 乙 方: (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公益性岗位合同篇3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稳就业、保居民就业的决策部署,加大力度稳岗扩岗,继续开发公益性岗位实施托底安置,帮扶我市就业困难群体就业,进一步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提供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促进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岗位开发

全市统一规划开发35个劳动关系协调员公益性岗位(详见附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人员均配置到市、县(市)区、高新区人社局劳动关系服务窗口,明确其承担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劳动用工管理合规指引等劳动关系公共服务相关工作职责。

三、岗位招聘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

2.困难家庭、零就业家庭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或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四、人员管理

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为市本级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的管理主体,县(市)区、高新区人社局作为区级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的管理主体,负责组织招考、聘用、调配、考核等工作;实际用工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包括考勤)工作,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下达各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任务。人社部门应根据《福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规定,参照劳动保障协理员考核管理办法,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对劳动关系协调员的绩效考核,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按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劳动关系协调员配备落实情况列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情况考评标准,各地人社部门不得将劳动关系协调员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抽调至其他无关岗位。

五、岗位薪酬待遇及岗位社保补贴标准

1.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福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榕人社就〔2020〕81号)精神,劳动关系协调员公益性岗位列为a类公益性岗位。拟参照我市城区社区工作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薪酬待遇标准,按2019年度我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412.67元)的50%计算公益性岗位补贴,即3706元/月(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扣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后,实际收入约为3317元/月,低于城区社区工作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目前薪酬待遇。

2.按单位为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单位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不予补贴。

3.新聘用的人员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聘用;不合格的不予聘用。试用期与正式录用后报酬标准相同。

六、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七、工作职责

劳动关系协调员在我市各级人社部门劳动关系服务窗口负责劳动合同、薪酬管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以及培训指导、合规指引、矛盾调处、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指导等相关工作,落实各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任务,并为劳动者、用人单位提供各类劳动关系公共服务。

八、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按照发布公告、现场报名和资格审查、面试、公示、聘用等程序组织实施。

(一)发布公告

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公告栏、人力资源市场网站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广泛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信息,发布时间为2021年6月1日—6月15日。

(二)现场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21年6月1日—6月15日(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

2.报名方式: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各县(市)区、高新区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应根据招聘要求,积极动员推荐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就近报名,经初审后将报名材料及时上报本人应聘就业意向的各级人社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也可自行到应聘就业意向的各级人社部门报名。应聘就业意向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可直接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报名。

3.提交材料:报名人员应提交《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公益性岗位登记表》一式三份、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4.资格审查:各级人社部门根据应聘就业意向分别负责对报名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面试

经审核后,市、县(市)区、高新区人社部门根据公益性岗位报名人员情况,各自负责组织对报名本辖区公益性岗位的人员进行面试,具体安排考场及相关考务工作。

(四)聘用公示

各县(市)区、高新区人社局根据劳动关系协调员公益性岗位报名人员面试及困难程度等综合情况确定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后,应在6月30日前将人员名单上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及各县(市)区、高新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公告栏、人力资源市场网站和就业困难人员户籍所在社区予以公示,公布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后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县(市)区、高新区人社局将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汇总上报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公示期间,若发现拟聘用人员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五)聘用及备案

1.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各县(市)区及高新区人社局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关系协调员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并委托其依规申领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依法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2.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的报名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材料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市劳动就业中心备案。

九、资金来源

1.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福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榕人社就〔2020〕81号)精神,经比对审核符合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条件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向市劳动就业中心申请从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经市劳动就业中心审核,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批准后,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2.公益性岗位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劳务派遣费等其它费用,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统筹安排从其他资金渠道中按规定列支。

十、其他事项

1.鉴于相当部分申请报名公益性岗位的失业人员在失业时未及时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各县(市)区、高新区人社局请按照《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已就业创业对象和失业一年以上失业人员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认定工作的通知》(榕人社就〔2018〕67号)规定,认真核实申请人情况,于报名时间截止前给予办理失业登记,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2.劳动关系协调员公益性岗位在招聘中未能达到满员的,以及其后出现人员离岗的,人社部门可根据公益性岗位的空缺情况,按照以上招聘程序再自行组织补充招聘,做好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动态管理。

公益性岗位合同篇4

编号:_________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联系电话: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期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求,乙方同意从事____________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____________。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要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因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安排相应的补休时间,如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产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天。

四、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和劳动条件

第八条 甲方必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标准,采取劳动保护措施,提供和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和劳动者健康。

第九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上岗前教育,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应会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岗位培训,并经地(市)及其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和工作岗位。

五、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按照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乙方的岗位补贴为自治区公布的最低工资的120%计算,即______元,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公益性岗位特点,自筹资金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第十二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于每月___日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按自治区公布的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用____元;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的______元,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乙方按属地原则自行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月缴费标准为____元,并由所在地财政部门给予定额医疗保险补助;符合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规定的,由本人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销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乙方非因工受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十七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八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九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在停工留薪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距自治区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因公益性岗位消失的;

(五)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七条 在劳动合同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退出公益性岗位:

(一)通过招考,被录用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二)具备一定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在编制范围内被用人单位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

(三)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实现就业并取得稳定收入的;

(四)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名注册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通过小额担保贷款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户口迁出公益性岗位所在地的;

(六)参军入伍、考入大中专学校的;

(七)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第二十八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乙方的;

(四)劳动条例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乙方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二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九、劳动争议处理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行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其他双方需协商的事项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今后的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县人社局各持一份。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益性岗位合同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打赢脱贫攻坚战、助力乡村振兴,兜牢民生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和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设置、使用、监督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相关用人单位开发,并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主要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的工勤服务和后勤保障等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文印、收发、保洁、保绿等岗位;

(三)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扶贫、医疗卫生、养老托幼服务、社会救助、群团组织、社区矫正、残疾人服务等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开发的其他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

公益性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主要包括: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四)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当年经县级以上总工会认定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残疾人家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家庭中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校期间曾享受助学贷款的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五)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六)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就业困难人员年龄、家庭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置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等。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七条各地应按照按需设岗、一岗一人、动态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就业补助资金承受能力,科学确定公益性岗位数量和类别。当年通过公益性岗位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数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目标完成数的20%。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年度开发计划逐级报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九条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单位,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开发设置公益性岗位申请。申请内容应当包括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申请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公益性岗位设置要求的及时予以批复。

第三章人员招聘

第十条就业困难人员在进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前,应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就业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并在《就业创业证》上予以记录,对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就业困难人员连续3次拒绝到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不再作为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具体招聘办法,并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共同做好公开发布招聘信息、组织报名、资格审查、拟用公示(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或基层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办理聘用手续等工作。公示无异议的,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第四章岗位管理

第十三条使用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依法订立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实行劳务派遣形式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就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实行谁开发使用、谁负责管理的工作机制。用人单位应当对使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确定公益性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建立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花名册、工资表。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将其考勤情况和工作表现作为支付劳动报酬、岗位补贴的依据。

第十六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书面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经核查属实的,停发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并追缴违规获取的补贴金额。

(一)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违规取得公益性岗位资格的;

(四)另找他人顶替岗位工作的;

(五)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六)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的。

第十七条公益性岗位安置期限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安置期满退出公益性岗位3个月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具备相应劳动能力且符合岗位要求的重度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二级)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规定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逐级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第十八条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实施后续扶持。按照稳慎的要求,在确保就业局势平稳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下,做好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人员退出帮扶工作。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可引导参加基层项目、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继续深造、推荐到企业就业;对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第五章薪酬待遇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要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薪酬待遇,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中超出岗位补贴标准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社会保险补贴包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按实际交纳部分给予补贴。

第二十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完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拨付的具体办法,明确程序,确保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二十一条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期间,出现工伤、生育、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等情况的,按《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六章乡村公益性岗位

第二十二条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以安置乡村就业困难劳动力就业的岗位。主要安置16周岁以上,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能胜任相应工作的贫困家庭劳动力,重点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劳动力。

第二十三条安置岗位主要包括:就业协理员、保洁员、生态护林员、水电保障员、养老服务员、重度残疾人护理员、道路维护员、水利设施管护员、公益设施管理员等从事乡村公共服务类岗位,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岗位。

第二十四条乡村公益性岗位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就业补助资金以及扶贫、林业等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将村级光伏扶贫电站80%以上的收益用于开发公益性专项岗位,实现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支持县级及以下人民政府统筹各类资金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

第二十五条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坚持按需设置、精准安置、自愿公开、统一管理原则。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告、申报、审核、考察、评定、公示、培训、聘用及安排上岗等程序进行岗位安置。指导用人单位与安置人员签订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期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补贴期满后存在返贫风险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二十六条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对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可按小时制计算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用人单位应为安置人员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无法缴纳的,应为其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月将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及时拨付到位。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岗位考核管理办法,对所有安置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由安置人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用人单位负责具体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核发岗位补贴的依据。岗位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等情况。考核不合格的,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取消其岗位资格,由财政部门停发其岗位补贴,不再作为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益性岗位要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数据库,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增减变动和待遇落实情况,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凸显公益性岗位的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

第二十九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岗位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用工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对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公益性岗位用人资格。

第三十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其上岗资格,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聘用、检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财政补贴资金,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情形,要依法依纪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此前其它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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