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调研报告6篇

时间:2024-07-09 09:26:36 分类: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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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调研报告6篇

人民调解调研报告篇1

为促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更加有序、有效、有为地发展,根据县人大的安排,甘棠镇人大组织辖区内县、镇人大代表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全镇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

近年来,该镇人民调解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理念,本着“平等自愿、合法合理、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制定政策,强化措施,完善机制、狠抓落实,人民调解组织逐步健全,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加强,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工作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组织健全,不断规范。目前,该镇共有各级人民调解组织98个,其中镇调委会1个,村(居)调委会84个,企事业单位调委会10个,医院调委会1个,学校调委会1个,土地流转调委会1个,形成了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以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以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补充,上下贯通、左右联调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为全方位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障。采取以会代训、集中培训的方式,每年对全镇人民调解员进行定期辅导培训,不断提升调解员自身素质。逐步建立和完善了调解岗位责任制、调解记录登记制、文书档案管理制等10余项调解规范制度,不断向规范化、制度化迈进。

(二)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创新人民调解工作载体。在工作中,甘棠镇认真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积极开展专项活动,以活动为载体推动人民调解向纵深发展。以人民调解各项主题实践活动为契机,狠抓民间矛盾纠纷排查预防长效机制建设,建立重大民间纠纷预警调处机制和考评督办制度,为人民调解工作创造更多更好的活动载体。探索建立镇、村二级管理信息预警机制,健全决策预防、苗头预防、个案预防、社会预防的综合预防体系,有效推进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创新人民调解工作领域。20xx年,全镇共成功调解纠纷170余件,平息上访15起,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维护稳定的作用。

(三)成效显著,深得好评。近年来,该镇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平均每年调解民间纠纷150余件。其中形成卷宗的达80多件,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98%。通过人民调解工作,把大量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大大减少了信访量、诉讼量和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群体性突发事件,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我镇的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获得了群众的高度评价。该镇司法所所长蔡如柏同志还被评为“省优秀人民调解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获得了“市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二、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全镇人民调解工作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新形势的发展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调研中发现,人民调解工作在以下方面还存在着不足:

(一) 调解意识有待提高。当前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不足,是影响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的基础性原因。一是有些单位对人民调解工作在新形势下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充分,认为人民调解“职能软”,可有可无,对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上的作用持怀疑态度,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支持不力,影响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二是一些部门没有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联动局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配合不到位。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纠纷过程中,要求有关部门给予配合和参与时,存在着回避、推诿的现象,影响了调解工作的纵深推进。三是社会大众对调解工作的认识不足。人民调解在社会群众心目中还缺乏可信度和权威性,不少群众认为人民调解没有强制力,以致出现矛盾纠纷时不是诉讼就是上访,对调解还缺乏一种接受意识。

(二)队伍建设亟需加强。一是人民调解员自身素质偏低。一些村在产生人民调解员时,只注重个人的品德和威望,对年龄、文化素质的要求相对放宽,致使调解员在实际调解中,往往会出现力不从心的工作状况,客观上对调解工作产生不利影响。二是调解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发生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大,人民调解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因此对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及调解技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业务技能与新形势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是村(居)调解组织中的调解员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专业知识欠缺,在工作中难以做到依法调解。不少基层调解员还停留在传统的“劝架员”水平,影响了调解工作的实际成效。三是角色身份有待转换。现在基层在聘用人民调解员时,组成随意性较大,调解人员队伍不稳定。同时,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人员在付出之后得不到必要的补贴和相应的报酬,影响了调解人员工作积极性,直接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三)规范化程度有待提高。人民调解在实际的调解工作中,其规范化程度还不够。一是表现在工作方式、方法上。限于调解工作人员学历水平,工作生活经历、调解业务素质等客观条件,调解工作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沿袭传统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开展的,调解手段侧重于“情”与“理”的运用,而忽视了“德”与“法”的结合,调解效果明显不强;面对新生的土地流转、医患纠纷等复杂矛盾,往往出现“束手无策”的局面。二是工作过程不规范。主要表现在调解协议书制作不规范。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严格按照规范操作,文书不齐,调解协议书表述不清,要件遗漏,装订不规范等问题大量存在。很多村级调解员不愿意或不会制作调解协议书,即使制作了调解协议书,也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影响了调解工作的公信力。此外,个别村的调委会组织涣散,形同虚设,不能发挥村级调解组织应有的作用。

三、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建议

(一)领导重视是前提。各级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及各行业领导在正确处理稳定和发展的关系,矛盾纠纷调处与社会稳定的关系的同时,要认识到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到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中的重要作用。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考核督促;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人民调解工作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经费预算到位。从而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持续发展。

(二)提升意识是基础。人民调解组织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工作有赖于得到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支持,这不仅有利于树立调解人员的威信,也有利于调处结论的履行。所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提升全社会调解意识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一是强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宣传。二是加强对人民调解模范事迹以及调解案例的宣传。三是宣传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三)筹措经费是保障。要积极推进建立人民调解经费财政保障机制,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保障能力,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可以考虑让村里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并且德高望重的人专职负责人民调解,相对减轻人民调解经费压力,也可在农村村级转移支付中统筹解决,从而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保证基层调解工作的开展。

(四)增强素质是根本。一是要建立一支专职的调解员队伍。将那些熟悉法律、文化程度较高、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及退休政法工作者吸纳进调解员队伍,充分发挥其专业和知识上的优势,提高了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二是要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要将调解员的培训作为一项制度常抓不懈。确立初任调解员的上岗培训及调解员的年度在岗培训制度。三是加强队伍规范管理。要按照规范化建设的要求,设立规范化的调解室,悬挂统一标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五)规范程序是关键。一是探索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由政法综合治理部门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指导、调解中心具体运作、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大调解格局。二是创新调解方法,规范调解程序。虽然以“情”为主,以“法”为辅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特色之一,但调解过程中,涉及到法律问题时,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做到有法可依。同时,调解要遵循统一的工作流程,使用统一的文书格式。调解结束后必须形成调解协议书,形成文字材料,经三方当事人签章并立案归档,从而实现有据可寻。

人民调解调研报告篇2

7月5日,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岩带领监察和司法工委组成人员,对我县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通过现场询问、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法,深入了解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现将调研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能够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有关政策要求,以“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为目标,切实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积极的努力。目前,全县设立调解中心1个、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14个、镇(园区)调委会12个、村(社区)调委会213个、警民联调室14个、特色调解委员会2个、个人调解室1个及镇(园区)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工作室13个,全县共有专兼职人民调解员978名,年平均化解矛盾3300余件,调解成功率95%。

二、存在问题

(一)调解工作长效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一是联调联动机制有待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项工作开展中有机衔接互动不够,县社会矛盾化解协调指挥中心未充分发挥作用,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资源没有整合到位,同时,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发展缓慢,与镇、村调委会沟通交流不畅。二是基层调解工作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存在调解队伍不稳定、调解人员编制不到位、调解人员偏少等问题。三是调解工作案件补贴标准缺乏正常的动态调整机制,一定程度上影响调解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

(二)调解队伍建设有待提高。一是调解队伍结构不合理。我县部分调解员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业务能力参差不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质量和效果。二是基层人民调解员兼职过多。部分村级调解组织成员多为村委干部兼任,工作任务重,政策不熟悉、法律知识欠缺,存在着“老好人”思想,对群众中发生的矛盾纠纷有疲于应付的现象,经常凭经验处理问题和纠纷,工作方法单一,工作质量和效率不高。

(三)调解工作方式有待规范化。当前,矛盾纠纷已由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民间常见性矛盾纠纷,向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医患纠纷、劳动争议等新型矛盾纠纷转换。这些新型的矛盾纠纷大部分专业性较强,对调解工作规范化有着更高要求,调解文书需要规范化制作。但目前部分基层调解工作开展不规范,调解案件常常以口头的形式结案,没有签订书面调解协议、形成书面调解文书档案,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几点建议

(一)提高认识,切实强化人民调解工作。一是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物质保障能力;二是加强基层调委会建设。不断壮大调解员队伍,配齐配强人员,增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力量;三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提升人民调解的社会影响力。

(二)积极探索,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一是把好调解人员选聘关。拓宽聘任调解员的渠道,不断充实、稳定调解员队伍,将一些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群众基础好、热心公益的人员充实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来。二是强化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

(三)创新机制,完善人民调解方式方法。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补充、司法调解为主导的多元化“三调联动”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开展要结合行政调解专业、高效的优势,与人民调解相互配合,及时有效化解矛盾,努力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不断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实现新的突破。

人民调解调研报告篇3

我市是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幅员面积 878平方公里。辖46个乡镇、4个街道办事处,人口86万,488个村(居)委会,全市共建各类调委会632个,其中乡镇(街道办事处)调委会49个,村居调委会488个,联合调解室5个,厂矿企事业单位人民调委会90个,专门调委会4个,各类调解人员xx年来,我市按照中央和省、市的总体工作部署,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积极探索和丰富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新路子,筑牢“第一道防线”,化解了大量民间纠纷。这两年,我市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纠纷 245 起,调处成功 2xx年的努力,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遍布城乡、扎根基层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化体系已基本形成。

(三)强化培训,规范管理,提高调解员的工作能力

如果没有一支组织健全、人员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民调解队伍,就不能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建设也势必会受到严重影响。我们采取按级、分片、以会代训的培训方法,搞好年度培训,使调解人员多层次、多渠道地学习调解知识。我局在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征订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编写的培训教材,作为人民调解的培训教材。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法、民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与公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让他们重点掌握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调解民间纠纷的具体程序,人民调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以及正确掌握调解文书的制作。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集中培训结束后,对参训人员进行了统一考试,并为考试合格的颁发了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近年来,我们共培训调解人员5000余人次。通过培训,提高了全市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依法调解能力。

(四)服务大局,人民调解成效显著

一是人民调解服务经济大局。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已经成为维护我市经济社会稳定的一支越来越重要的力量。

2年来,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 245 余起,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自杀 05起,防止民转刑案件47起,制止群体性械斗 5起,防止群体性上访225起。优化了我市经济发展的环境,为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是人民调解服务稳定大局。我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扎根基层,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在预防调解处理民间纠纷上做了大量工作,民调组织的职能作用日益凸显,有效地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xx年,我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出动 230人参与矛盾纠纷大排查,共排摸出不稳定因素463件,调处各类纠纷5837件,共参与严打整治及专项治理活动376人次。大量的矛盾纠纷在基层得到了有效化解或妥善处理,基本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人民调解为党委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愁、为信访分流、为公安减压、为法院减负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三是人民调解服务重点项目大局。自xx年我局开展“四对一”活动以来就把人民调解工作融入到全市的重点项目建设中去,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辖区内项目纠纷的调解,做到“哪里有项目,哪里就有人民调解”,全程跟踪,服务到位。促进了这些项目能够顺利实施。

四是人民调解服务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大局。随着社会的进步,群众的自我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但部分农民依法办事的意识仍较为薄弱,群体性上访事件时有发生。为此,我局在竭力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同时,注意加大法制宣传工作力度,引导纠纷群众选择正确方式依法维权,使越来越多的群众自愿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纷争,人民调解在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市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已有了良好的基础,“大调解”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真正发挥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促进了一方经济的发展,此项工作也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府的肯定。今后我们将继续努力,以“立足基础为前提,规范管理促发展、经常工作走在前,树立典型抓重点。”再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

二、存在的问题

(一)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建立不健全,有其名无其实现象较普遍,工作机制和管理机制都很不规范。

(二)大多人民调解员是兼职,且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较低,很难一心扑在调解工作上。

(三)调解经费的严重不足,阻碍了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也很难调动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今后努力的方向

(一)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促进各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和内务建设规范化。

(二)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常态化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

(三)真正地把大调解工作纳入维稳的大盘子中去、高度重视大调解在维稳中的地位和作用。

(四)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随时开展民间纠纷大排查、大调解活动,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人民调解调研报告篇4

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处理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如何创造性地开展诉讼调解,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和优势,以实现调解制度之公正、效率的终极目标,值得深思。前不久,受省院委托,一行专程到各基层法院进行了调研,下面就调研结果主要发表一下看法:

一、当前基层法院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与主要做法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基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以调解方式解决了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为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从几个基层法院的统计数字来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多在60%至70%左右。有的是逐步下降;有的是稳步上升;还有的是先下降后又上升。下降的原因有以下几个:一是调解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不断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管理的同时,调解的力度被削弱;二是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使法官应接不暇,没有时间过多的调解,客观上造成调解不能;三是调解需要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而目前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官的社会公信力在下降;四是对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够全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重判决轻调解,或认为调解过多有损法院形象;五是其他社会力量的不当干预,影响了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行使。

(二)主要做法

各地法院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和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1。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的 送达调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即以打电话、就地审理等简便灵活的方法通知当事人到庭或到当事人住所,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期的前提下进行调解。2。询问被告答辩时的 答辩调 。即在被告向法院送达答辩状时,根据原告的起诉事实及被告的答辩意见,给被告做调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时通知原告立即到庭进行调解。3。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 即时调 。4。庭前准备阶段在交换证据时的 听证调 。5。庭审阶段的 庭审调 。6。发挥双方委托代理律师的作用,促使当事人庭外和解的 庭外调 。7。定期宣判送达前,当事人行使请求调解权的 庭后调 。

基层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探索了一套调解的方法,积累了一些有益的调解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2。强化调解工作的观念不能动摇;3。要坚持合情、合理、合法相结合的调解原则;4。要创造性的开展调解工作;5。要因地制宜,不断创新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6。要努力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

二、当前基层法院调解工作的体会

对调解的功能,各地基层法院有着清楚的认识:一是可以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二是可以最大限度地优化纠纷解决程序的效益,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达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发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作用,实现当事人主义的私法功能;四是调解协议以合意为基础,更易为当事人实际履行,可避免执行中的困难,实现调解与执行的有机统一;五是在实体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中的协商和妥协,以探索双赢的审理结果。

人民调解调研报告篇5

为促进各类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进一步推进平安赤壁、法治赤壁、和谐赤壁建设,今年8月份我与人大法制委部分委员组成调研组,通过深入走访、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形式,对我市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作法和成效

近年来,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学习“枫桥经验”,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初步构建起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新格局,较好发挥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作用,有力维护了全市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从组织建设入手,完善人民调解网络。注重强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按照“六统一”(统一名称、印章、牌匾、徽标、文书格式、调解员上岗证)、“四制”(调解纠纷登记制、纠纷调解调查制、纠纷调处制度、调解文书归档制度)的要求,进行了规范化建设。

一是成立了市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人民调解工作,下设市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协调、指导全市人民调解工作,负责市级层面人民调解工作。

二是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体,司法行政部门为指导管理,成立了三大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即市司法局联合市公安局成立了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市卫计局成立了市医疗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市人民法院、市妇联、市民政局成立了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是以司法所为依托,在全市所有乡镇(办事处)建立了镇、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以村民小组、网格为单位,建立了调解小组和信息员制度。

目前,我市共有人民调解组织198个,其中:市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市人民调解中心1个,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3个(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市医疗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12个,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4个,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2个,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75个,调解员总数772人,其中专职调解员4人,兼职调解员768人。全市按53万人口计算,人均面对的服务对象680人。现有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中,从文化程度来看,初中或初中以下532人约占69%,高中或中专200人约占26%,大专30人约占4%,本科及以上8人约占1%。

(二)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防控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制,强化矛盾纠纷排查措施。着眼于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坚持横向排查与纵向排查、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实行乡镇(街道)一月一排查活动。在此基础上,对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矛盾纠纷多发季节,实行重点排查、重点跟踪监控、及时调处。始终遵循“矛盾不上交、责任不推卸”的原则,充分发挥当地村组干部、基层调解组织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特点,适时收集矛盾纠纷信息情报,做好阶段性研判和情况分析掌控,因地制宜,采取现场调解、进村入户调解、田间地头调解等方式,节约当事人经济开支,立足一般纠纷基层一线解决,复杂疑难纠纷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重大热点难点问题逐级上报联合调处解决,做到一般纠纷不出村(社区)、复杂纠纷不出乡镇(街道)、热点难点问题不出市.

20xx年元至10月份,全市各级调解组织调解案件总数1922件,调解成功1876件,其中村居调解委员会调解1261件、乡镇办人民调解委员调解292件、三个专业调解委员会调解369件。调解成功率97.61%,履行1853件、履行率98.77%,疑难复杂案件162件,司法确认1件,涉及当事人4821人,涉及金额4159.03万元,主动调解375件、依申请调解1547件,其中山林土地纠纷542件、占21.20%,婚姻家庭纠纷371件、占19.30%,邻里纠纷310件、占16.13%,合同纠纷198件、占10.30%,道路交通事故纠纷168件、占8.74%,医疗纠纷66件、占3.43%,房屋宅基地纠纷121件、占6.30%,生产经营纠纷105件、占5.46%,损害赔偿纠纷139件、占7.23%、征地拆迁纠纷31件、占1.61%、环境污染纠纷6件、占0.31%,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20件、占10.40%,其他劳动争议纠纷7件、占0.36%,物业纠纷2件、占0.10%,其他纠纷126件、占6.56%。其间,排查矛盾纠纷145起、预防纠纷231起,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3件6人,防止群体性上访2次、4人。

在医调委未成立之前,市法院每年受理医疗纠纷诉讼案近50件,医调委成立后,市法院每年受理医疗纠纷诉讼案下降至3-5件。80%以上医疗纠纷是通过人民调解得到了解决,并且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更是如此,减少了当事人诉累,节约了社会资源,也构建了一个和谐的医患关系,让医务人员安心看病,双方权利也得到了有效保障。

(三)从倡导以人为本入手,挖掘调解文化。一是抓好调解室文化建设。以建立温馨、和谐氛围为立足点,按照平等、人文、协调的原则设置首席调解席、调解席、记录席,双方当事人席和旁听席,在调解室醒目位置设立调解温馨提示,在调解室显眼位置摆设人民调解告知、调解流程、当事人权利义务板面,在显眼墙体制作伦理道德、民间传统习俗、古今中外调解名言警句、民间谚语民谣等书幅字画,以墙体画的形式绘制邻里和睦、家庭和谐、尊老爱幼、以和为贵的调解宣传墙体图画,把法制与德教相互融和于人民调解文化建设当中,使当事人在平静、平和的气氛中沟通心灵、减少摩擦、消除隔阂,消除化解矛盾纠纷。二是抓好调解文化与教育群众学法用法相融合。采取庭式调解、现场调解、进村调解等形式组织群众现场旁听,以案释法,以理说教,以案件向群众剖析法理,用道德感化教育当事人,分析矛盾纠纷发生的因果关系和自我预防、自我调节、互谅互让的重要性,教育引导群众自觉学法用法守法,把矛盾纠纷调处解决的过程变为教育群众学法用法的过程。三是抓好法制宣传文化建设。把抓好法制宣传教育作为遏制和减少矛盾纠纷发生的大事来抓,积极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在每个村委会、村小组挑选出1至2户威信高、群众信任、法律意识强、有公益心的法律明白人,配备必要的法律书籍,开展多位一体的日常法律辅导、调解及法律咨询工作。同时,结合各乡镇(街道)具体情况,以乡镇(街道)集市为载体,与各行政执法主体部门密切合作,采取散发资料、广播标语、法制讲座、咨询解答、庭式调解、以案释法、旁听教育、进村入户讲法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宣传,突出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权、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做好矛盾纠纷“事后调处”为“事前防控”。

(四)从组织协调配合入手,有力维护全市和谐稳定。一是狠抓协调配合,加强“大调解”之间的衔接。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彼此相互配合、分工合作。在具体工作中,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联系基层、贴近群众、信息灵通、方便快捷的优势,摸排清查和梳理掌握各地矛盾纠纷信息情报,积极做好矛盾纠纷的预防预测和排查调处工作;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对接,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履行和诉前民事纠纷调处机制,开展人民调解进驻法庭联合办案,由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在立案庭、中心法庭庭前调解和法庭诉讼调解工作中参与调解;实行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联调对接,开展人民调解进驻公安派出所、土地、林业等相关部门工作,人民调解组织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办案、现场办公,以机制联动应对处理各种行政争议,解决处理因山林、土地、资源争执、劳动用工、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实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调对接,对涉及葬坟、边界、工业建设、征地拆迁等容易引发社会热点的复杂疑难纠纷,市、镇、村、组四级联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对接;整合调解力量,联合咸宁、崇阳、湖南临湘开展边界联防联调对接。以“四级联动”、“三调对接”“边界联防联调”等多项举措处理化解各种复杂疑难社会热点问题。二是开辟维权绿色通道。在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各乡镇(街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矛盾纠纷进行法律援助。三是认真抓好法律咨询服务和来信来访答复办理。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对调解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有的单位和部门对人民调解在新形势下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充分,重视和支持力度不够,对人民调解的宣传力度不足,以致社会普遍关心、认可、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氛围相对缺乏,人民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相差悬殊;也有不少群众认为人民调解没有强制力、调解工作起不了大作用,以致出现矛盾纠纷时不是诉讼就是上访,或者干脆“用拳头说话”;一些部门没有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意识,以致调解组织、调解员孤军作战,难以处理一些复杂的矛盾纠纷。

(二)调解资源的配置不尽合理。调解组织网络体系不够严密,调解组织之间没有形成合力,存在多头管理、重复管理或相互推诿现象,工作中缺乏有效的协调和沟通机制。调解经费不足制约调解工作创新发展。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但调解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必要的物质保障和经费保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和人民调解经费保障的相关规定,人民调解经费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予以保障。目前除交调委5万元/年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和规范性人民调解案件45元/件(政法委转移支付)以“以案定补”的形式补助给调解员外,其他调解组织尚无专项经费,日常工作经费均由市司法局调剂,不能满足调解工作更好地开展。

(三)调解组织建设还存在薄弱环节。目前,我市人民调解队伍构成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调解员文化偏低,由此带来调解质量不高的问题;二是队伍不稳定,兼职调解员居多,流动性大。乡镇(办事处)调解员均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综治干部兼任,村(社区)调解员均由村支书和治调主任兼任。三是企业事业单位、区域性、行业性等新型调解组织建设目前还比较薄弱,存在着“断层”和“空档”现象,行业的调解组织覆盖率低,调解组织建设任务相当艰巨;四是少数村级调解组织产生程序不规范,人员经常变动,调解员队伍不稳定,更换频繁,工作熟悉程度及连续性较差。加上以往三年一届的村(居)委换届,导致一批已接受过指导,参加过培训,正熟悉业务的调解员被替换,而后任者又有一个从头培训、指导与熟悉过程。

三、工作建议

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地位和作用己日渐显现,且不可替代。但在当前和今后较长时间里,人民内部矛盾仍将大量存在,且呈多元化、复杂化格局。如根据民政局婚姻登记统计数据,我市20xx年离婚人数为800对,20xx年为1671对,10年翻了一倍,20xx年为1825对,20xx年为1739对,分别比20xx年增加了154对、68对,呈螺旋上升趋势。按照“能调则调”的原则,有很多能够通过分析原因、帮助化解矛盾进行调解。每成功调解一对,就能挽救一个家庭,从源头消除了不稳定因素。为此建议:

(一)建立配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更能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建议设立环保、校园和劳资纠纷三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适应发展需要,做到应建尽建。

(二)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比例。调解人员的素质很大程度上技能素质决定了调解的效果。建议按照中央政法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赤壁市实际,配齐配强专职人民调解员:每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配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每个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配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每个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先配置1名兼职人民调解员,以后逐步向专职过渡。

(三)建立经费保障管理机制。后勤经费保障是做好调解工作的重要条件。建立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据实测算增加人民调解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解决人民调解安排工作经费,并探索基于绩效挂钩原则将调解案件与兑现报酬挂钩、按调解案件难易程度实行“计件”补助的方式,定期考核抽查兑现,切实保障基层调解员报酬待遇,进一步激发基层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

(四)搭建统一高效联动平台。一是整合社区矫正、法治宣传、法律援助、安置帮教、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等人才资源,完成人民调解实体平台建设,形成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超市。二是以市镇村三级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为依托,建成人民调解网络信息协调指挥中心,实现信息随时采集,一个平台受理诉求,一套流程减少环节。及时掌握纠纷隐患基础信息,迅速组织分析研判,从而实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排查化解,第一时间上报,第一时间无缝对接。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之中,做到“小纠纷不出村(社区),大纠纷不出乡镇,重大疑难纠纷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纠纷不积压”,推动我市人民调解工作上一个新台阶,为社会稳定、平安、和谐发挥人民调解应有的作用。

人民调解调研报告篇6

为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更好的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和减压器作用,根据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关于开展人民调解专项调研活动的通知》精神,我局于5月下旬至6月初对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成效

1、调解组织网络较为健全,制度化建设逐步推进。全县建1个县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18个乡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有人民调解委员会304个,人民调解员1353人。目前,人民调解网络在全县已全部形成。乡镇、社区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人民调解工作原则,建立了与开展调解工作业务相配套的登记、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使人民调解工作从组织上和制度上得到保障。

2、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创新,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各乡镇、各部门积极创新工作机制,着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城关镇百人百日进万家,矛盾纠纷大排查模式。就是以乡镇为单位组织辖区内的村组治调干部、部分行政干部、派出所、法庭和司法所等单位干警以及聘请专职调解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集中时间、集中人力、进村入户,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大排查、大调处,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店子镇开展巡村入户,矛盾纠纷调处双签模式,要求乡镇干部(包括乡直单位干部)每月必须进村入户不少于一次,对辖区内所有的常驻人口、临时户口和流动人口都要一户不漏地访查。做到三访、四送,即访查治安隐患、访查群众生产生活、访查生育状况;送法律、送技术、送温暖、送政策。巡村入户干部每访查完一户,户主要在干部访查表上签名或盖章,干部要在农户保管的干部巡村日历本上签名。并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实行定时定人承包解决。

为防止走过场,乡镇还要建立抽检制和责任追究等机制;羊尾镇开展警治联调模式。就是村、组治调干部与乡镇政法干警通力协作,对矛盾纠纷予以调处。村、组调解组织无力调处的及时上报乡镇,并由综治办牵头组织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政法单位进行会诊予以调处;六郎乡开展疑难纠纷听证模式。对于具有代表性的疑难纠纷、调解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邀请当地具有一定威信的人士参加进行公开调处,达到调处一起教育一片的目的;涧池乡开展矛盾纠纷三卡模式。矛盾纠纷排查上报卡、交办卡和回报卡;观音、湖北口等乡镇开展联防联调模式。县、乡、村每年都要与周边地区签订联访联调协议,共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不仅调解婚姻、家庭、邻里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同时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积极主动参与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土地承包、移民安置、物业管理等容易引发上访的社会矛盾的调解工作,拓展了人民调解的工作领域。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工作中仍存在着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一些难点问题。人民调解工作不论在思想认识还是实践工作中都还存在着一些与形势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1、少数基层领导对调解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有的地方对人民调解在新形势下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充分,以致多年没有召开过地域性调解工作会议;有的领导认为人民调解是软组织可有可无,以致人民调解工作难以摆上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有的地方长期听不到宣传人民调解的声音或宣传力度不足,以致人民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相差悬殊;还有不少群众认为调解没有强制力,以致出现矛盾纠纷时不是诉讼就是上访,或者干脆用拳头说话;全社会普遍关心、认可、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氛围相对缺乏,一些部门没有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以致调解人员孤军作战,难以处理一些复杂的矛盾纠纷。

2、调解队伍总体素质偏低。人民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村级调解员大部分文化程度偏低,不少基层调解员还留在传统的劝架员水平,法律知识贫乏,政策水平较低,有些甚至连制作调解记录和调解文书都有困难,工作力不从心,以致调解效果事与愿违者不乏其数。

3、调解经费严重不足,没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严重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开展,挫伤了调解人员的积极性,阻碍了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重打轻防现象比较普遍。加之,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中的作用缺乏认识,人民调解在纠纷当事人心目中缺乏可信度和权威性,出现纠纷,当事人大都希望政府解决和诉讼解决。

三、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1、深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和有效途径,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具有基础性作用。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加强督促检查,考核奖惩。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营造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

2、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镇社区建设,巩固和完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化解矛盾纠纷、指导村(社区)调解组织开展工作中的作用。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建设的新路子,加强跨区域性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重点项目调解组织建设,推进在学校、医院、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等建立调解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3、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4、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立法步伐,找准自己的位置。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人员配置、工作机制、经费保障、法律效力等问题,使人民调解工作得到法律的有效支持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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