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犯罪调查报告5篇

时间:2024-04-24 14:26:04 分类: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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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犯罪调查报告5篇

90后犯罪调查报告篇1

在我院近两年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出现了一个本不该出现的犯罪群体:大学生。这些生活在象牙塔中、备受社会关注的天之骄子们为何走上犯罪的道路,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注意什么问题,怎样才能减少大学生犯罪现象?带着这些问号,笔者对我院受理的大学生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大学生犯罪特点

(一)犯罪类型:大学生犯罪涉及的罪名十分单一,从目前统计情况看,仅涉及盗窃与故意伤害这两种罪名,笔者在调查前主观认为应存在的高智商犯罪没有一例;涉案大学生男女比例为7:1,男大学生主要涉嫌故意伤害罪,女大学生无一例外全部是涉嫌盗窃罪;

(二)涉案金额(后果):涉嫌盗窃罪的大学生们下手的目标都是移动性强的个人物品,如移动电话、信用卡、随身听等,且涉案金额都比较小,多数都在千元左右,仅有一例涉案金额为七千元(审查结果为不起诉);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情节最高是“轻伤偏重”,绝大多数为轻伤;

(三)侵害客体:大学生犯罪侵害的客体多是同学,越熟悉的人越容易成为被侵害对象,如同宿舍同学。不认识的人被侵害权益的仅有两例(故意伤害罪一例、盗窃罪一例);

(四)强制措施:大学生犯罪以取保候审为主要强制措施,且被取保人一般能遵守法律,仅有一例因传唤不到而改变强制措施的;

(五)处理结果:处罚一般都较轻。不起诉案件占15%,其余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在审理程序上一般适用简易程序。

(六)人员成分:在涉案大学生中,以民办高校的本专科、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学院的本专科与公立高等院校的专科为主。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尚未出现公立高等院校本科学生犯罪的情况。

(七)年龄结构:以本科一、二年级与专科一年级的.学生为主。本科三、四年级学生犯罪的情况没有出现一例。

(八)户籍特征:以外地来京上学的大学生为主。仅有两例本地学生犯罪案例。

(九)犯罪主观故意:这些大学生主观恶性比较小,没有顽抗情绪,全部都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口供十分稳定,从侦查阶段到庭审阶段,均未出现翻供现象。

二、大学生犯罪原因分析

1、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淡漠。

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辞职信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虽然几经呼吁这种“重学历、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况。在中小学的课本当中没有关于普法教育的内容,就算是在大学,也仅仅是在大学一年级时开一门必修课“法律基础理论”。在这种教育制度下,从学生到家长都只注重分数,而忽略素质教育,守法的概念也就十分淡漠了。

2、社会大环境与学校小环境的影响。

大学生们虽然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但由于绝大多数属于自幼上学、很少接触社会,其心理状态还没有达到成年人的成熟度,周围的环境对他们影响不容忽视。

从社会大环境来看,学生们从小接触最多的就是电视与书报杂志。一些港台不良影视作品与杂志从视觉和心灵上冲击着学生们的人生观、道德观,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们的一言一行。某些长期浸淫其中的学生在脱离中学的“高压管理”进入较为自由的大学后,思想放松,有可能会走上歧途。虽然绝大多数犯罪的大学生案发后都后悔不已,但已无济于事。

从学校小环境来看,在犯罪大学生所属的学校中,民办大学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位居第二的是成人教育学院。不可否认,某些民办大学为吸纳高考落榜学生与低分学生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成人教育学院也为社会上希望继续进修的人员提供了机会,但二者注重经济效益、实行松散管理的办学模式也为当地的社会治安埋下了隐患,更不利于大学生的成长。

3、犯罪大学生心理原因分析

(1)侥幸心理、冲动心理作祟。大学生犯罪当中,蓄谋犯罪的几乎没有,多是冲动型犯罪,即临时起意。犯盗窃罪的大学生多存在贪慕虚荣,贪图享乐思想。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鬼使神差般地将他人物品“顺手牵羊”,仅有一例是出于好奇、刺激的心理去偷窃;犯故意伤害罪的大学生多是头脑发热、一时冲动,待到把人打伤后又追悔不已。

(2)受心理失衡感、失落感的影响。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犯罪主体全部是大学一、二年级(包括大专)的学生,尤以外地学生居多。外地大学生初来北京求学,远离家乡与亲人,周围环境变动很大,心理处于学生向成人过渡的转型期;再加上自己囊中羞涩,心理易产生失衡或彷徨,孤独感也油然而生。自制能力差或是思想一贯懒散的学生这时如果没有人从旁开导,容易走上歧途。

4、诱使大学生犯罪的“导火索”分析

诱使大学生犯罪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诱使犯罪的导火索是被害人自身防范意识不强,给思想不良大学生以可乘之机。在盗窃案例中,被盗物品多是由被害人随手放置在暴露于公共视线之内的地方,引发了思想不良的大学生顺手牵羊;故意伤害案例中,被害人对有暴力倾向(或醉酒)的大学生缺乏防范意识,不懂得适时避让,以退为进,结果造成自身不必要的伤害。

三、承办人在办理大学生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1、承办人在办理大学生犯罪案件中,应以挽救为主,以攻心为上,针对个案制定案件审查方案,对不同性质的大学生犯罪要采取不同策略。辞职报告范文对一贯表现良好仅是一时糊涂的大学生,要给予其适当安慰,鼓励其继续学业(或是继续学习);对于确属主观恶性较大、劣迹斑斑的个别“害群之马”,承办人员也应注意将其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区分,仔细审查后作出适当的结论。

2、承办人员应及时与学校、家庭沟通,深挖犯罪大学生的思想根源,不能草草结案了之。大学时代是一个学生心理从幼稚走向成熟的转折期,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如果我们在办案中忽略了对犯罪大学生身边环境的了解,就不可能做好大学生犯罪预防工作。承办人员应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学校(以民办学校为主)健全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校风,尤其做好新生入校后的入学引导工作,加强大学生日常法律基础教育,加大对大学生的管理力度,使学校在教育产业化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完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3、承办人特别应注意办案后的回访工作。犯罪的大学生主观恶性不大,多是轻型犯罪,一般在一年左右的时间就会刑满回归社会,还有不少被判处缓刑的大学生回归社会时间更短。在很短的时间里,这些大学生经历了自己人生最惨痛的一次教训,凭自身的努力很难做到“哪里摔倒哪里站起来”,更多的是需要周围的亲人朋友的帮助。然而一些学生家长“恨铁不成钢”,又是断绝家庭关系,又是对刑满归来的孩子冷嘲热讽,进一步打击了犯罪大学生的生活信心,很有可能会促使这些大学生破罐破摔,再次滑向犯罪的深渊。承办人员应该关注自己经办的大学生犯罪案件,通过写信、通电话等方法了解其近况,鼓励其改过自新,及时帮助犯罪大学生打消消极的念头,重新扬起生活的风帆。

4、承办人员应针对大学生犯罪个案或同类案件及时调研,找出相似之处,及时与案发大学联系,以讲座、宣传材料等各种形式强化大学生的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要求大学生们平时注意保管好钱财,遇事要冷静沉着,不能意气行事等等,均能起到很好的犯罪预防作用。

90后犯罪调查报告篇2

?摘 要】 未央区作为陕西省西安市新的行政中心区,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反应发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不断上升,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随之攀升,且危害较大。未央区检察院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立足检察职能,组织专人对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分析,有针对性地探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方法和途径,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特点 原因 预防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犯罪类型也逐渐多样化,犯罪总体数量增长迅猛,已成为一个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的重大问题。未央区作为西安市新的行政中心区,从原来的农业区快速发展成为城市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大规模转变,建设项目聚集,区域人口急骤增加,相应的刑事犯罪发案率也呈上升趋势,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上升速度较快,社会影响较大。为了做好今后一个时期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建设平安和谐社会,笔者对未央区检察院近年来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了分析和调研,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预防思路和对策。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的特点

1、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据统计,2008年—2010年,未央区检察院共批准逮捕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174起231人,其中2008年批准逮捕46起57人,2009年批准逮捕54起76人,2010年批准逮捕74起98人。该类犯罪案件呈上升态势,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群众安全感,应当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2、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多。调查显示,非西安市城区籍贯的未成年涉罪人员为131人,占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57%以上,这一点与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建设项目增多,流动人口较多,城中村聚集了大量外来人员有很大的关系。

3、犯罪主体的文化程度偏低。未成年涉罪人员文化程度多集中在初中以下文化,其中初中文化程度163人,小学文化程度的49人,文盲1人,占涉罪未成年人总数的92%。初中毕业后未继续入学且无固定工作,混迹于的社会的闲散未成年人,由于还处于青春期的冲动阶段,其普遍特点是厌学、经常出入网吧、无经济来源、易受诱惑,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人群,占涉罪未成年人的70%以上。

4、侵财型案件所占比例较大。从近4年来所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统计情况看,侵犯财产型犯罪多发、频发,所占比例较大,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两抢一盗”等侵财性犯罪案件战占案件总数的70%。其中,抢劫案件案件以96起134人高居首位,占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42%。

5、共同犯罪现象比较突出。这些思想不成熟的涉罪未成年人,不少人平时无所事事,一般是游玩和上网,在没钱花时就容易产生通过不正当手段搞钱的想法,为了壮胆喜欢结伙一起作案,且相当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带有突发性、随意性或偶然性,有的仅为讲哥们儿义气或逞一时之勇而走上犯罪道路。调查数据反映,共同犯罪案件占所案件总数的83%,所得赃款赃物,主要用于吃饭、住宿、上网等个人消费。

6、暴力型犯罪现象比较突出。涉案罪名大多数集中在抢劫、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绑架、非法拘禁等暴力型犯罪案件上,点案件总数的59%,绝大多数采用威胁恐吓、殴打等暴力手段,向受害人索要现金、手机等贵重物品。部分暴力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甚至超出了成年人犯罪,对此类犯罪应加以警示。如何某等5名外来未成年人经过踩点预谋抢劫某小超市,在晚上23时许,先后进入该超市,采取砍刀逼住老板和拳头击打方式,进行抢劫。

7、作案地点多在城乡结合部。未央区是正在发展中的城乡结合地区,有的地段人流量少,比较偏僻,使这些未成年人犯罪有了可乘之机。在涉嫌抢劫犯罪案件中,以城乡结合部偏僻区域和学校为核心,在人流稀少的路段上作案的约占抢劫案总数的30%。如外来未成年人张某和王某等4人,在2009年3月中旬连续4次经搭乘出租车为名,将司机骗到西郊偏僻路段,持刀实施抢劫,引起社会极大的恐慌。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主要原因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十分复杂,与社会环境、文化生活、经济发展、家庭环境及法制道德教育等各方面都有十分密切的关系。经对近4年来所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综合分析,其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1、家庭或监护人监管不力。15—16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初中毕业后没有再继续上学接受教育,有的父母忙于生计,有的家庭残缺,有的过分溺爱娇惯,使这些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缺乏必要的教育和监管,游荡于社会上,加之生存技能缺乏,在经济拮据时容易受到诱惑走上犯罪道路。如西安东郊某村16岁的小亮和小莫,其父母整天忙于维持生计,无暇顾对他的教育和引导,初中毕业后他们便开始在社会上游荡,逐渐沾染了一些不良习惯,最后结伙到灞河边盗窃快艇发动机被抓获。

2、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这些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形成,思想单纯、幼稚,判断是非的能力较差,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充满好奇心,冲动性强,容易受到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他们过早进入社会,社会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风气对他们有很大的诱惑,羡慕奢华的生活,特别是从相对经济落后的农村来城市的未成年人,容易产生自卑、怨恨、仇富等心理,由于没有经济来源,很可能铤而走险,实施犯罪。如吴某等5名15—16岁未成年人,初中毕业后从陕南山区农村来到西安,大都市的繁华让他们心理失衡,就持刀进入一小超市进行抢劫。

3、道德和法制观念普遍淡薄。由于现在大部分学校只重视升学率,对学生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缺位,导致未成年人对社会上的各种不良思想、习惯侵蚀的抵御能力十分脆弱,在外界诱因的作用下,极易冲动,作事极端不计后果。如贺某和郭某因玩网络游戏时发生争执,便相约打架,双方共十几名未成年人参与,导致1人死亡,4 人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刑。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方法与途径

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监督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在工作各个环节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是义不容辞的责任。结合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所做的探索,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切实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控制工作,努力实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推进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模式,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的人性化办案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无逮捕必要”的审查与评估,慎用逮捕强制措施,避免因监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产生交叉感染。针对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细心审查,耐心讯问,爱心帮教,用心转化,并成立由有爱心、经验丰富的女检察官组成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小组,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消除未成年犯的畏惧心理和抵触情绪,促使他们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对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依法适用不批捕和附条件不起诉;对犯罪较轻的,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或者“简化审”,从轻处罚。

二是联合社会力量开展帮教工作,创新和完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机制。在对未成人犯罪依法打击的同时,加强和创新帮助、教育、感化工作方式,借助家庭、学校、社区、企业等社会资源,联手社区、企业成立帮教基地,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帮教,利用社区和企业“五老人员”的优势,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社区和企业承担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过程中,真正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和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性,真诚悔过并改正错误,形成良好的行为模式和健康心理,早日回归社会。

三是选派检察官担任法制辅导员,做好检校共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大力开展检校共建活动,选派一批优秀检察官到学校任兼职法制辅导员,利用检察机关掌握未成年犯罪动态和具体情况的优势,通过检校信息交流、组织法制报告会、公诉庭审进校园、家长培训班、发放法律手册、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增强未成年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学法、知法、守法,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是结合办案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未成年人犯罪发案较高的网吧、游戏厅等场所,结合案件情况和发案趋势,向辖区的公安、工商和文化等职能部门发加强监管的检察建议,建议职能部门严格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联合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坚决查处和取缔无照或证照不全的黑网吧和游戏厅,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构建一个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

90后犯罪调查报告篇3

一、xx学校的概况

厦门市xx学校1998年11月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建校,1999年4月正式开办。工读学校由市教育局主办、市公安局和司法局协办,并派员参加管理工作的一所特殊学校。它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把接受工读教育的学生改变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并掌握一定生产劳动技术和职业技能的合格公民。在校学习期限一般是一至三年,参照原来的文化程度,将72名在校生编为初一、初二各一个班,初三年段两个班,学籍仍保留在原学校,其进入工读学校的经历不记入学籍档案。毕业后由原校发给毕业证书,并一视同仁参加升学考试,在校生按同等初中收费,另收生活等费用450元。工读生毕业后,学校还有一年时间对他跟踪,发生问题,还要帮教。

五年多来,xx学校先后接收工读生372名,从其中145名调查的错误、违法性质来看,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长期旷课,夜不归宿,严重违反校规的19名,占13.1%;二是打架斗殴,无理取闹,对抗辱骂老师的31人,占21.38%;三是有偷盗、赌博、抢劫、勒索行为的85人,占58.62%;四是有流氓习气,挑逗女同学,直至犯有两性错误的6人,占4.14%。

几年来,xx学校认真贯彻“立足教育、挽救孩子,科学育人,造就人才”的办学指导思想,对在校生要求集中食宿,实行半封闭式、半军事化管理,进校三个月不让回家,切断社会关系。在管理教育中坚持严格管理和耐心说服教育相结合;在课程安排上,以部编教材为主,正课教育与社会辅助教育、适当劳动锻炼相结合;在教育方法上以表扬鼓励为主,坚持表扬鼓励与批评惩诫相结合。全体教师既是传道授业的师长,又是他们学习生活的密友。几年来,他们在教育挽救这批后进生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明显的成绩,把这批处于犯罪边缘的后进生中的大多数改造成好学上进,遵纪守法,文明礼貌的好孩子。据已经离校的83名工读生调查,已拿到毕业证书的有34名,占离校总数的40.96%,有44名工读生因表现好,学习进步,被批准返回原校就读,占离校总数的51%。还有2人入团,1人入党参军。原工读生林某某,去年毕业后考入某中等专业学校。当他拿到入学通知书时,激动地哭了。他说:“我是个浪子,我所以有今天,是老师帮助教育的结果。”初二年段阮某某的妈妈一再夸工读学校办得好。她说:“是xx学校挽救了我的孩子,现在小阮的学习成绩不仅是公认的好,还学会了洗衣服,干劳动活。放假一回到家,就帮助家里干这干那。”现在她对孩子的前途充满了信心。

二、在校生犯错违法的根源

从现有在校的72名工读生的年龄来看,大部分是十三、四岁的孩子,最小年龄仅12岁,最大年龄也才16岁,他们是怎样走上错误违法道路的?从59名犯有各种错误违法行为工读生来看,大部分都可以从他们的家庭和家教中找到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四种情况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发展和健康成长。一是家庭结构不健全。有父无母或有母无父,或父母双亡或父母离异。这种不和谐的家庭在小孩的心理和性格形成上产生负面影响。二是家长丧失或缺乏监护管教能力。使这些小孩长期无人管束,致使他们为所欲为恶习不断。三是溺爱娇惯型的。使小孩从小养成娇横行为,无心读书,大把花钱,无钱便勒索同学。四是双职工、双劳力型的。家长平时没精力管,听之任之,孩子出了问题又不够冷静,态度粗暴,造成孩子的逆反心理和家长对立。

90后犯罪调查报告篇4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如何防止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成为困扰家庭、学校和社会的难题,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对于建设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一、未成年犯罪统计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据有关部门统计,平均每年上升13%左右,增长率超过了我国gdp的增长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记者透露了一项得关注的数据:20xx年上海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与1998年相比,增长217。01%。这数 据折射出我国整体青少年犯罪率增长趋势。

“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得到重视。”辽宁省政法委副书记唐俊杰举出了一些具体的数字。 上个世纪90年代,辽宁省判处的青少年罪犯占同期罪犯总数的41。4%%。其中未成年罪犯(14—18周岁)占青少年罪犯总数的14%%。进入本世纪,辽宁省青少年犯罪状况虽然整体呈下降趋势,但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攀升。从全省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罪犯看,20xx—20xx年分别为1487、1510、1792、1806人,年平均增长率为7。15%%。调查表明,辽宁省近3年来,青少年犯罪类型发生了重要变化,杀人、伤害、绑架、抢劫等暴力案件突出,涉案达9039人,占全部青少年犯罪总数的46%%。 青少年犯罪的偶发性突出,初次犯罪的占全部青少年罪犯的94%%左右。他们事先并没有特定的目标及作案动机,往往因为一种单纯的欲望产生犯罪的念头,并立即实施。这又与他们受教育程度有很大的关系。大学生犯罪只占到0。29%%,小学学历占到了19%%,初高中则占到了78%%。青少年好讲哥们义气,一件小事就会产生激情而导致犯罪。在违法行为中,扰乱公共秩序、结伙斗殴、寻衅滋事和殴打他人占全部青少年违法的47。6%%,形成了“激情”犯罪的深厚土壤。

二、未成年犯罪原因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越来越呈现出暴力型、团伙化、低龄化趋势,其中,闲散未成年人、离异家庭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失学和辍学未成年犯罪率,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流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持续走高。网络犯罪也成为近几年青少年犯罪的高发区。

1、未成年犯罪与未成年自身身心发展特征有关

未成年身心都处在成长阶段,接受能力强,但认识能力和理解能力差,内心很脆弱,人生观和价值观都处在确立阶段,就像春天的树苗需要照顾和呵护,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下很容易受到侵害。其次未成年人遇事不够冷静,稍有矛盾,一个不够友善的眼神,一句无伤大雅话语,一次无关紧要的身体碰撞,都可能在情绪失控下,引发事端,或双方大打出手,或一方吃亏邀人再打架,引发伤害案件发生。未成年人自控力较差,情绪冲动之下很容易爆发激情犯罪,经常出手时不计后果。

2、未成年人犯罪与网络有很大关系。

未成年人网络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第一,网络游戏内容渲染,青少年盲目模仿。网络游戏的内容多是带色情、搏杀、武斗等暴力情节,使一些痴迷于游戏的青少年大受影响,甚至纷纷仿效。

第二,过度沉迷网络游戏,不计后果。一些痴迷于网吧的青少年,由于没有经济来源,无经济能力支付游戏费用,但又抵挡不住游戏诱惑,很容易产生违法犯罪念头,为达目的铤而走险。

第三,在网吧内物色作案对象,在外实施抢劫。一些长期“泡”在网吧的青少年,比较熟悉网吧的环境和出入人员的情况,于是选择网吧为作案点,将出入网吧的人员作为实施犯罪的对象。

2、失学和辍学导致未成年犯罪。

失学和辍学导致未成年犯罪的主要原因有:

第一,失学和辍学未成年脱离学校的监护,失去接受良好的教育机会,文化素质低。除一部分人中专在读外,其他均为初中或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且均为无业人员。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本应在学校接受系统教育,但一些人却因种种原因过早脱离学校进入社会,他们还没有建立起成熟的世界观、人生观,没有一个明确的是非标准,缺乏理性,仅凭自己感情意气行事,小小少年就流入社会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认识和思想水平局限,这部分未成年身心都处在成长阶段,接受新事物容易先入为主,很容易受到社会不良风的影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第二,失学和辍学的儿童大部分因为家庭条件不好,很难和其他人享受同样的生活水平,心里产生不平衡,导致报复和仇视心理,加之缺乏父母的引导和教育,自由散漫,我行我素,缺乏与同龄认的接触。找不到正确的人生方向,很容易误入歧途。第三,失学和辍学未成年既没有工作也没有学习压力,容易沉迷网络,没有经济来源他们也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三、未成年犯罪的特点和规律

深刻认识未成年犯罪活动的特点,并努力探索和掌握未成年犯罪活动的规律,是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未成年犯罪的先决条件。犯罪规律和犯罪特点是有区别的,前者反映的是某事物一定时期或阶段表现出的某种特殊现象,后者反映的是某事物在整个发展过程中经常出现的有规则的现象,前者反映的内容具有较大的偶然性和不稳定性,以及自身认识的主观性,而后者反映的内容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客观性。弄清这种区别有助于我们深刻认识未成年犯罪的不同现象,以便制定有效的对策。

通过分析比较,我认为当今未成年犯罪活动的主要特点是:

1、未成年犯罪率呈逐年增长的趋势。

具体表现在:一是未成年犯罪在绝对数上有大幅度增长,未成年犯罪数量近几年增长惊人。

二是未成年犯罪在犯罪的总数比重上逐年增长,未成年犯罪占犯罪总数的21。5%。

2、农村未成年犯罪突出,据省统计收押的农村未成年犯罪人数占收押总人数的57。5%。

3、未成年犯罪趋向低龄化。研究表明,我国未成年犯罪的年龄集中在16岁,且有逐年降低的趋势,有些地方13岁的未成年犯罪数量也在增加。

4、未成年女性犯罪的比重也在增大。据某市统计20xx年的女性未成年犯罪率比

20xx年的女性未成年犯罪率增长1.5倍。

通过认真分析,我认为当前未成年犯罪活动的规律是:

1、以侵犯财产为主要目标。根据调查,侵犯财产罪占整个未成年犯罪的50%以上。可以说在所有未成年犯罪类型中,侵犯财产罪是数量最多的一种。这是由未成年经济上的非独立性决定的,即主观上有强烈的或畸形的物质欲望和需要,客观上又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故只有通过犯罪这种不正当的途径来获取。

2、以性发泄为重要需要。一方面未成年在性生理上日趋早熟(主要是受生理规律和社会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刺激);另一方面未成年在性心理上又不成熟,尤其表现在识别事物、正确对待和控制自己行为方面显示出的极度弱化。这种矛盾和失衡造成了未成年人对自己的性欲望、性需求不能控制,而以放纵和发泄为基本行为特征,由此侵害他人的性权力,造成性犯罪。

3、以结伙为基本形式。未成年是人的一生中急剧变化的时期,尤其在心理和情绪上具有较大的特殊性和不稳定性,如易冲动、爱虚荣,反抗意识增强等。加之该时期既爱多交朋友,又缺乏一定的认识能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故易上当受骗,甚至交坏朋友。由于未成年人小力单,不敢一人独自作案,而几个人凑到一起却往往表现出极大地冲撞和胆大妄为,所以他们常常选择结伙犯罪。

4、既是受害者又是害人者。未成年犯一开始往往以受害开始,有些未成年女犯开始是被男性玩弃,很值得同情。由于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她们往往从实行报复开始,逐步发展成玩弄异性的坏人,甚至挑逗男性争风吃醋、相互械斗和残杀,或被迫他人做大案,以满足自己较高的物质享受和欲望,变成了害人者。

四、未成年犯罪的危害程度

1、让家庭受伤。

多少父母为此流干眼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不论是受害者还是害人者,其家庭都遭受到毁灭性的打击。

2、让孩子受伤。

多少孩子为此葬送前途,多年来一直关注并研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运城某中学退休教师张富学说,其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受伤害最深的往往是“娃娃”本身。就拿在校好学生来说,一旦受到坏学生的拉拢而参与犯罪,如果判了刑,他们会失去学习的机会;即使不判刑,他们也会产生一种“破罐子破摔”的念头,就很难再安心学习,无论是自尊心还是自信心,都会受到极大的伤害。他们中十有八九会从以前的好学生和阳光少年变成“问题孩子”。有时候,小时候的这一次犯罪经历会影响甚至葬送他们的一生。在校差等生犯罪后,绝大多数不会再回学校上学,有的就沦落为“问题少年”,有的甚至会继续犯罪。轰学的“问题少年”就更不用说了,那么小就在社会上混,受到的不良侵蚀会更多,一旦走上犯罪道路,可能一辈子都很难再做一个堂堂正正的、对社会有用的人。这些人成年后,再次犯罪的几率很高。可以说,不论未成年人实施了怎样的犯罪,也不论他们犯罪前是什么类型的孩子,一旦犯罪,在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了巨大危害的同时,也葬送了自己的美好前途。虽然他们是害人者,但同时他们也是受害者。

3、让社会受伤。

多少安定和谐被破坏未成年人往往对犯罪的后果,危害性估计不足甚至毫无认知,为达到犯罪目的而不顾一切,尤其是财产型犯罪中,经常使用非常低劣、破坏性极强的手段,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极大的危害,甚至危及公共安全。

五、预防措施

根据以上案发特点,为进一步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现就我市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及保护

(一)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构建良好的社会环境。首先,各职能部门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协调合作,各负其责,依法严惩卖淫、赌博等犯罪活动,加大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艺厅、录像厅等社会文化场所的监督和管理,坚决查禁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活动的出版物,铲除毒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文化,创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其次,地方政府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开展主题鲜明的教育活动,综治办、民政、团委、妇联等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采取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形式,对他们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法制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和文化知识等教育,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再次,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应负起责任,成立帮教小组,想方设法切实解决未成年人的再就学和就业问题,尤其是对那些无人管的未成年人,真心关心他们的生活,注意他们的思想变化,及时施教,预防各种不良行为的发生,防止走上犯罪道路。第四,各政法部门,一方面要重点打击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和向未成年人传授犯罪手法以及严重危害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另一方面,要做好保护性的预防工作。在办案的各个环节,积极实行感化教育,认真执行不公开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分押、分教、分管等规定,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注意做好社区矫治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良好的悔过自新的环境。

(二)公检法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对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上统一认识,严格依照相关政策,统一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的司法尺度,为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罪犯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建议公安机关加强巡查力度加强对繁华地区及网吧等娱乐场所的监管和法制宣传,加强对违法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行为的查处。

(三)加强管理,重视素质教育,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随着《九年义务教育法》的深入实施,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大多数是刚走出校门不久或正在学校读书,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有着紧密的联系。当前,学校应把重点解决学校管理不完善,重"应试教育",轻素质教育,片面地追求升学率,教师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作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途径,加强管理,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第一,抓好学生的思想品质教育。要改变教学模式,不仅注重教书还要注重育人,除了传受科学文化知识外,还要进行系统思想道德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世界观和人生观的教育,使智育和德育并重,帮助学生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第二,切实加强法制教育。教育部门和政法部门要加强联系,加强协作,根据社会现状和学生的思想实际,结合法律工作实践,有针对性地大力加强学生法制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第三,着力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加强对教师上课时间以外的管理,加大教学技能培训力度,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考核不仅要体现在升学率方面,还要体现在学生犯罪率、中、小学生中途辍学率上,增强教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责任感。另外,还要组织力量加强对校园环境的综合整治,遏制校园的不良习气,树正气、压邪气,大胆管理。

90后犯罪调查报告篇5

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的刑事案件中,出现了一个本不该出现的犯罪群体:大学生。这些生活在象牙塔中、备受社会关注的天之骄子们为何走上犯罪的道路,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注意什么问题,怎样才能减少大学生犯罪现象?带着这些问号,笔者对部分大学生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大学生犯罪特点

(一)犯罪类型:大学生犯罪涉及的罪名比较单一,从目前统计情况看,男大学生生仅涉及盗窃和故意伤害这两种罪名,笔者在调查前主观认为应存在的高智商犯罪没有一例;涉案大学生男女比例为7:1,男大学生主要涉嫌故意伤害罪,女大学生所犯的是涉嫌盗窃罪,近来也有女大学生卖淫的犯罪现象出现;

(二)涉案金额(后果):涉嫌盗窃罪的大学生们下手的目标都是移动性强的个人物品,如移动电话、信用卡、随身听等,且涉案金额都比较小,多数都在千元左右,仅有一例涉案金额为七千元(审查结果为不起诉);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情节最高是“轻伤偏重”,绝大多数为轻伤;

(三)侵害客体:大学生犯罪侵害的客体多是同学,越熟悉的人越容易成为被侵害对象,如同宿舍同学。不认识的人被侵害权益的仅有两例(故意伤害罪一例、盗窃罪一例);

(四)强制措施:大学生犯罪以取保候审为主要强制措施,且被取保人一般能遵守法律,仅有一例因传唤不到而改变强制措施的;

(五)处理结果:处罚一般都较轻。不起诉案件占15%,其余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在审理程序上一般适用简易程序。

(六)人员成分:在涉案大学生中,以民办高校的本专科、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学院的本专科和公立高等院校的专科为主。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尚未出现公立高等院校本科学生犯罪的情况。

(七)年龄结构:以本科一、二年级和专科一年级的学生为主。本科三、四年级学生犯罪的情况没有出现一例。

(八)户籍特征:以外地来京上学的大学生为主。仅有两例本地学生犯罪案例。

(九)犯罪主观故意:这些大学生主观恶性比较小,没有顽抗情绪,全部都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口供十分稳定,从侦查阶段到庭审阶段,均未出现翻供现象。

二、大学生犯罪原因分析

1、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淡漠

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虽然几经呼吁这种“重学历、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况。在中小学的课本当中没有关于普法教育的内容,就算是在大学,也仅仅是在大学一年级时开一门必修课“法律基础理论”。在这种教育制度下,从学生到家长都只注重分数,而忽略素质教育,守法的概念也就十分淡漠了。

2、社会大环境和学校小环境的影响

大学生们虽然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但由于绝大多数属于自幼上学、很少接触社会,其心理状态还没有达到成年人的成熟度,周围的环境对他们影响不容忽视。从社会大环境来看,学生们从小接触最多的就是电视和书报杂志。一些港台不良影视作品和杂志从视觉和心灵上冲击着学生们的人生观、道德观,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们的一言一行。某些长期浸淫其中的学生在脱离中学的“高压管理”进入较为自由的大学后,思想放松,有可能会走上歧途。虽然绝大多数犯罪的大学生案发后都后悔不已,但已无济于事。

从学校小环境来看,在犯罪大学生所属的学校中,民办大学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位居第二的是成人教育学院。不可否认,某些民办大学为吸纳高考落榜学生和低分学生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成人教育学院也为社会上希望继续进修的人员提供了机会,但二者注重经济效益、实行松散管理的办学模式也为当地的社会治安埋下了隐患,更不利于大学生的成长。

3、社会竞争持续加大。

据调查显示,随着社会竞争压力的加大,大学生承受的压力也在持续加大,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心理问题,而且出现了一些新的苗头。一项对此进行的专题调查于本月启动,专家学者就大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拟制定相应措施,以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三、犯罪大学生心理原因分析

(1)侥幸心理、冲动心理作祟。大学生犯罪当中,蓄谋犯罪的几乎没有,多是冲动型犯罪,即临时起意。犯盗窃罪的大学生多存在贪慕虚荣,贪图享乐思想。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鬼使神差般地将他人物品“顺手牵羊”,仅有一例是出于好奇、刺激的.心理去偷窃;犯故意伤害罪的大学生多是头脑发热、一时冲动,待到把人打伤后又追悔不已。

(2)受心理失衡感、失落感的影响。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犯罪主体全部是大学一、二年级(包括大专)的学生,尤以外地学生居多。外地大学生初来北京求学,远离家乡和亲人,周围环境变动很大,心理处于学生向成人过渡的转型期;再加上自己囊中羞涩,心理易产生失衡或彷徨,孤独感也油然而生。自制能力差或是思想一贯懒散的学生这时如果没有人从旁开导,容易走上歧途。

4、诱使大学生犯罪的“导火索”分析

诱使大学生犯罪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诱使犯罪的导火索是被害人自身防范意识不强,给思想不良大学生以可乘之机。在盗窃案例中,被盗物品多是由被害人随手放置在暴露于公共视线之内的地方,引发了思想不良的大学生顺手牵羊;故意伤害案例中,被害人对有暴力倾向(或醉酒)的大学生缺乏防范意识,不懂得适时避让,以退为进,结果造成自身不必要的伤害。

四、笔者意见

道德观念、良好习惯的养成,并非是一朝一夕之功,也绝非权力所能奏效。所以说,学生违反校规,应该教育为主,处分为辅。除开除学籍之外学校还有许多对于学生的处分等级,如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所有这一切都是在保留学籍的前提下的处分,都是一种教育的辅助手段,也就是说,学校在做出这样的处分之后仍然实行对学生的教育义务;而开除学籍则不同,是学校单方终结与学生共同达成的上述契约关系,不再履行对学生的教育义务。因此开除学籍必须合法,有理、有情,还要有依据。学院的管理者应该反思一下自己,学生不遵纪守规,也是学校缺乏传导有效性、教育者缺乏教育艺术的表现。如果传导失败,学校应当检讨失败的原因并加以改善。我不否定从严治校。但从严治校不是动不动就开除学生。宪法规定公民具有受教育的权利,一个人经过规定的程序,譬如考试录取等程序就可以享用这种权利。开除学籍是对于这种权利的一次剥夺,因此它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学生违反校规,难道学校管理者、老师就没有一点责任?咋就开除学生了事?

德国历史学家迈内科说:"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与道德界限的诱惑。"规范权力,制约权力,是民主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所以说,大学管理者的权力也必须规范,建立约束机制,不能是管理者说开除就开除,否则,这类随意开除学生的现象就会继续发生。

1、犯罪学专家:这仅仅是开始

综合北京市各类大学近几年的情况来看,违法犯罪率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这种变化与大学教育、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紧密相关。

从大学教育的发展规模与速度来看:一方面,随着大学教育的开放,民办大学等各类大学的增多,在校大学生数量在急剧增多,伴随学生增多的同时,大学内部对学生的管理弱化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另一方面,相当数量的学校并没有提供相关的法制教育等方面的内容,使大学生无法得到全面有效的教育。

从经济发展来看,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的同时,也在不断强化金钱观念、个人主义意识。越来越多的学生无法"两耳不闻窗外事",特别是家境状况不好的学生,不得不考虑上学的经济来源等问题。

从社会结构的变化来看,价值观念处于一个新旧交替的时期,整个社会很长一段时期内将处于价值失范状态。各种规章制度、各种道德规范的控制力越来越弱,特别是随着大学亚文化的发达,强化了学生的越轨心态、浮躁心态,使他们越来越追求功利化的目标。

2、教育专家:大学生法制、道德教育亟待加强

中央财经大学伦理学专家韦彦凌教授就如何预防、减少大学生违法犯罪,提出以下三点:

(1)加强品德教育,引导在校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大学生的可塑性非常强,受环境影响非常大,有时因一念之差就可误入歧途。院校应引导学生加强道德修养,使他们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以及自尊、自爱和互爱的意识,将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不在生活中相互攀比,自觉抵制资产阶级生活方式的侵袭。同时要特别注意对一些平时表现不错的同学的教育和培养,不能使其成为了品德教育的死角。

(2)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

目前,我国针对在校大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仍很薄弱。有些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都不知道自己是在犯罪。对此,各大专院校应增设法制宣传栏、宣传刊,采取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律常识教育。另外,各大专院校应与司法机关加强联系,由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结合所办案件,对学生进行现实的法制教育,强化他们的法制观念,将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结合起来,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3)针对大学生犯罪应实施挽救和教育的政策

国家培养一个拥有丰富文化知识的大学生要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因此,我们应尽可能地对犯罪的大学生进行挽救,使其仍能够成为国家的栋梁。由于大学生犯罪,相对于社会一般人员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也容易改造,且犯罪后认罪态度一般都较好,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退赃。因此,笔者建议对大学生犯罪应当区别对待,充分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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